反垄断法对中国IT产业的影响【刘春泉专栏-7】
文 / 刘春泉,作者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文来自作者《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系列文章,作者新浪微博为:@刘春泉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经于2008年8月1日生效。之前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预期的微软、英特尔等公司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受到这部法律的影响,倒是国家质检总局因为电子监管网问题,被企业以反垄断为由起诉,北京网通也被一名律师以反垄断法为由起诉到法院。那么,反垄断法生效跟我们广大的IT企业有关系吗?对中国IT产业会产生什么影响?本文将从企业实务角度作简要分析。我国的反垄断法本质上是一部竞争法,也就是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反垄断法”是中国的叫法,这部法律在起草阶段就曾有学者对名称提出不同看法,因为现在这个名称比较容易引起误解:似乎只有垄断的大企业才和这部法律有关系,或者看起来似乎是“垄断”就是违法的,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比如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原因造成的垄断就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范畴。
美国的ANTI-TRUSTLAW(反托拉斯法),欧盟的竞争法,都是和我们的反垄断法的性质一样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竞争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这三条虽然每一个识字的人都能看懂,但是其实质含义却远不像字面那么简单。具体到个案能否适用,则还需要专业律师根据个案的情况进行详细的研究,调查取证,并借鉴历史上的案件处理经验,提出具体的专业意见。由于篇幅原因,笔者在此不展开论述。
对企业运作来说,反垄断法至少有两方面的作用:首先,可以用它来获取公平的市场竞争机会。
简单来说,凡是企业家在企业运行中感觉到受到一些在某个领域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大企业的压制和影响时,就应该考虑是否可能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以德先诉索尼案件为例,当时反垄断法还没有通过,德先是生产电池的,索尼的数码产品因为有智能识别技术,其他电池生产商的电池产品无法直接使用,导致索尼在电池领域也拥有绝对优势地位,而德先为了能够将生产的电池产品能够兼容于索尼的数码产品,不得不投入了巨资研发破解技术。
由此,德先科技认为,索尼当时只在中国市场采用智能识别技术,索尼的机器和电池的关系相当于锁和钥匙,消费者一旦购买索尼的数码产品,则等于被“绑定”,只能用索尼的电池。而由于技术已经同质化,电池质量其实都不相上下,而德先电池产品的价格只有索尼的一半,
德先科技为破解密码已经花费巨资,导致兼容电池每块成本增加60元左右。索尼公司则辩称,设置智能识别技术是为了防止伪劣电池损害消费者利益,试图将往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手段”方面靠。这个案件如果放在今天,应该是很明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
类似的,参考欧盟的案例,中国经营“暴风影音”播放器、foxmail邮件客户端等产品的企业,是否因为视窗个人操作系统捆绑windowsmedia播放器,outlook邮件客户端软件等而遭遇不正当不公平的竞争?以及某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计算机配件生产商以给予采购商广告补贴的方式限定向其采购配件是否也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等等,这些都是值得企业和法律界再继续深入研究的。
当然,笔者无意针对具体企业,以上仅仅是根据近年来大家比较关注的焦点举了一点例子,在其他领域(比如汽车)也是一样。
同理,在中国的一些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也需要为自己的产品设计是否可能遭遇反垄断法的打击做好反垄断法的预先研究和论证,以免遭遇被动,这方面最新的案例就是百度被企业投诉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例。
由于不少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欠缺,往往这些企业谈到知识产权都“讳疾忌医”,唯恐避之不及。忽视了反对知识产权滥用是和保护知识产权同等重要的命题。由于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垄断,往往一旦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企业很难有多少回旋的余地。但是,如果竞争对手滥用知识产权,则应当毫不犹豫地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和反垄断法进行抗争和还击。
对于经常成为反垄断调查对象这样的大企业来说,其最大的敌人其实是自己。惰性和大企业病是人性弱点导致的必然。多少优秀的大企业创造了辉煌但是都毁于一旦,但是,像微软这样各国反垄断调查被告席上最常见的嘉宾,数十年来却一直长盛不衰,一直保持创新的热情和能力,并稳居行业领袖地位,在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各国反垄断司法调查的鞭策、刺激和规范作用不容忽视。
从这个意义上,笔者呼吁国内的一些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尤其是少数资源型的央企,不要敌视这部反垄断法,如果这部法律得到很好的执行,对于企业的良性发展,那将是相得益彰的。
在国内IT界比较有影响的反垄断案例有:思科诉华为案,东进与英特尔公司案,德先科技诉索尼案,以及最近一段时间舆论非常关注的微软“黑屏”事件。在世界范围内,著名的相关案例有欧盟对微软公司进行竞争法处罚的案例,以及韩国对高通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案例,等。
这些案例都无一例外是轰动一时的大事,对各国相关IT市场的竞争格局有着重大的影响。中国企业在反垄断法方面的经验还非常少,而面对的对手却是全世界范围内的市场寡头,在反垄断法应诉和公关方面也是顶级高手,因而,国内IT企业有必要学习反垄断法的一些基本游戏规则,并延聘专业律师,学习使用反垄断法这一新型武器为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发展赢得合理的公平竞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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