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就是说自己好吗?【宁宇专栏-62】
文 / 宁宇,作者新浪微博:@cmcc宁宇
有一个几乎家喻户晓的段子,说阎锡山问幕僚:“什么叫政治?”幕僚引经据典,滔滔不绝。阎笑答:“没那么复杂!所谓政治,就是让对手下来,咱们上去!”又问:“什么叫宣传?”幕僚又洋洋洒洒,说古论今。阎更加不屑:“没那么复杂!所谓宣传,就是让大家都认为咱们好,别人不好!”
这是典型的中国式思维。
无论是《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对竞争和对比宣传的约束条款。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广告法》中第12条也明确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但事实上,在国内花样繁多的宣传和广告中,直接或间接地将产品进行对比宣传的案例比比皆是,这其中更不乏指桑骂槐、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等行为。令不行,禁不止,这其中既有对违规行为甄别困难的因素,也有执法成本高、周期长的原因,还掺杂了人为因素在其中,旁人见到的,是对于违规者鲜有处罚,违法违规成本低,于是在市场上打擦边球,出了问题再想办法抹掉,成了国内市场竞争的常态。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宣传更具多样化。
互联网的游戏规则,一是围绕资本市场的好恶开展业务,二是以客户规模为发展目标;而客户规模越大,就越容易获得资本市场的支持和追捧。因此互联网企业扩大用户规模、吸引眼球,无所不用其极,不仅宣传自己的好,也不惜丑化自己,利用人性的弱点吸引关注,美其名曰“自黑”。
一方面对信息产业的法制建设有待完善,与行业结合更要靠执法和司法实践,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市场的监管和控制力度不足;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是靠野蛮生成的方式快速发展,只要没说不能做,就敢尝试。因此在互联网的世界里,造谣生事、无事生非、借刀杀人,各种虚假信息让人难辨真伪,简单的“弱肉强食”丛林法则已经不适用,“被发现总有一方即被毁灭”的黑暗森林法则大行其道。
尤其当传统产业与互联网企业在某一领域碰撞的时候,互联网企业占尽舆论战的上风,传统企业即使占理、知道真相,却在宣传战中畏首畏尾、百口莫辩,卜一交手胜负已分:论战输了颜面扫地,即使赢了也是帮着对手宣传造势提高知名度,能高悬免战牌或者全身而退,已经是运气好到不得了啦。
在这样的环境、这样的风气下,某些互联网企业的成功被曲解了,负面的行为不断被效仿和放大:三观不正、恶俗炒作、甚至颠倒是非与黑白,尺度越来越大,底线越来越低,夸自己好不如骂自己丑出名快;虚假夸张的内容、低俗媚俗的炒作、曲解和恶意的诋毁,都成了家常便饭;协议契约、行业规范的约束力越来越弱。有人认为这样才是达到了宣传效果,是互联网思维的体现,久而久之,以为互联网的成功就是靠耍嘴皮子贬低竞争对手,光说不练,自己发展不起来,心态也越来越灰暗。
所谓nozuonodie,这种违背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的行为,终将受到惩罚。
如果仔细研究近期的一些案例,无论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还是法院的司法,都在试图完善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秩序问题。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本身也是行政改革的目标之一,有关部门也在试图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只不过隔行如隔山,自己行业或专业没有遇到时就没太关注,光顾着围观看热闹,没有意识到环境也在悄然变化中。
一边是互联网公司的创新突破,另一方面是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领域的与时俱进。我有个也许不切实际的愿望:未来互联网的世界能在更加规则化的条件下有序竞争,不用说别人不好,不用暴露自己的丑态,也能达到宣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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