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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分享经济不能因噎废食【刘春泉专栏-13】

2014-09-16 刘春泉 科技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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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刘春泉,作者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文来自作者《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系列文章,作者新浪微博为:@刘春泉律师


  最近,在国外红红火火的种种分享经济(sharingeconomy),开始在国内被快速复制并且流行起来。可是这些创业在国内国外都遭遇到了监管瓶颈。能不能做大做强,前途未卜。


  所谓分享经济,就是将自己所有但没有充分利用的财物,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嫁接而物尽其用并获得收益。比较典型的是将自己的房间短租给他人(如国外的Airbnb)、中国的小猪短租,将自己的车在空闲时段租给他人的P2P租车(如国外的Uber)、国内的凹凸租车等,都是这股被称为分享经济的创业浪潮的产物。


  笔者支持这种分享经济的商业创新。因为这些创业本质上都是为了让这个世界更美好。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我们原本不需要一个人占有多间房、人手一辆车。


  一套房屋有多间,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出租;一辆兰博基尼车在不用的时间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借给他人驾驶,满足他人的体验需求,也可以获得收益。传统的租车公司囿于成本不可能有兰博基尼这样的车辆出租。


  通过网络,可以实现过去不可能的物质和财富分享,让一辆车从服务一个人到服务很多人,一套房子从住一个人到住两三个人,这样可以让世界更加节能环保,也更加经济便捷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所有这些都已是活生生的现实。


  至于存在的问题,不可否认,无论是P2P的租房,还是租车,都存在种种问题。可就算是有牌照的出租车公司,也不能杜绝交通事故和盗抢;就算设施完善、服务高端的宾馆,也难以避免顾客生病和出现犯罪。所以有问题不应该成为因噎废食的理由。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已经走进了移动电子商务的新时代,打通线上到线下(O2O),很多问题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改造,把过去无法解决的问题设法解决,或者控制在商业上可行的范围之内。关键是要完善商业流程设计,把法律对于租房、租车的各种监管要求落实到业务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能通过信息技术进步解决的,尽量解决,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充分予以提示和说明。之后用户如果还是觉得风险高,那么用户可以选择去传统出租车公司或住传统酒店,这样不是就两全其美了吗?


  我们的舆论往往一遇到问题就呼吁加强监管,监管者又是怎么反应的呢?


  食品药品假冒伪劣很严重,怎么办?设立一个食品药品监管局来监管;P2P网贷跑路的多了,怎么办?那就提高门槛要求P2P平台企业注册资金至少100万元,把骗子和实力弱小的赶出去;棋牌室、酒店可能有住宿的客人犯罪,怎么办?那就要你申请办理特种行业安全的许可证照,出问题就吊销你的这些证照。网上买卖药物出现假药,怎么办?那就呼吁立法予以禁止,除非有牌照,谁也不准网上卖药。


  这些一个一个割裂开来、独立看起来似乎都没有错的监管现象,反映了传统经济时代监管的三大法宝——设机构、筑门槛、呼吁立法。翻看几年来的媒体报道,但凡遇到什么问题,各路专家无非都是开出这样的药方。但简便易行的监管举措是方便了监管部门,却也忽视了正当的市场需求,正如一句民间俗话说的,“泼洗澡水连孩子也倒出去了”。


  中国也罢,世界也罢,究竟有多少问题是通过这样的监管能彻底根治解决的呢?当我们呼吁加强监管的时候,是否忽视了市场自律的作用?


  在此笔者不是要否定监管,而是希望大家关注这种设了门槛以后、办了证以后,监管是不是持续和到位。笔者所见往往是大打折扣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不可能让每一个民事行为的床边都睡着一个监管者。因而我们的市场治理必须从事前监管转变为加强事中监管,将主要靠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转变为通过法律规则的设置,对恶意违法侵权行为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加重,引导企业自身预防法律风险。


  对各类分享经济的创新,笔者希望有关的职能部门不要回避问题,要早研究、早预防,但不要轻易叫停。同时笔者也呼吁企业理解监管,从事前就开始控制风险,否则一旦出大事,谁也没法交代。


  P2P租房、租车涉及面广,迟早会发生问题,一旦出事,最怕有关部门动辄叫停,一纸文件就让别人几千万甚至几亿元的投资打水漂。哪怕让平台企业全额承担损失,都比不分青红皂白叫停商业创新要强。所以笔者呼吁业界不要回避问题,要直面问题,探寻解决之道。从中国电子商务成功企业的经历来看,所有十年前看似无法解决的种种问题,都不是一开始就有答案,而是在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在实践中一点一滴摸索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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