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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那些翻云覆雨的专利大案【刘春泉专栏-15】

2014-10-08 刘春泉 科技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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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刘春泉,作者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文来自作者《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系列文章,作者新浪微博为:@刘春泉律师


  曾经因“一件专利逼退了世界巨头”而名噪一时的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SZ600478)诉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和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侵犯“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95102640.2)发明专利权案,湖南高院生效判决在去年7月被最高院指定再审的江苏高院撤销,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科力远公司眼看已经吃到嘴的肥肉--53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空欢喜一场。但是,付出区区数十万元元诉讼费的代价,却让当初卷入此案的两被告的主要投资人跨国巨头淡水河谷因丧失信心而退出中国市场,从而以极小代价实现了阻挠强大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科力远的这个法律意义上的诉讼结果,在再审申请人看来,乃是虽败犹胜,仍然不失为商业意义上的实际胜利者。


  表面上看,这是一次罕见的中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游戏规则进行巧妙商业竞争博弈案例,但这个再审判决一出,引发的却是某些研究人士关于原判有无地方保护主义的探讨乃至质疑。当然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复杂的技术和法律专业问题,并不能败诉了就怪法院有地方保护。但如果真有司法不公,在如今这互联网时代,再高明的操作手法,也休想逃脱网民亿万双锐利的眼睛。在迄今为止仍为中国大陆最高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的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中,一审败诉的施耐德当年也曾在官方网站发出声明,表达对因败诉被判3亿多元的赔偿的不满,对中国投资“软环境”提出质疑。其实,全球范围内企业之间因专利斗法,相互胶着缠斗,从一审、上诉,一直打到所在国最高法院,期间发生惊天大逆转的,并不鲜见。中国大陆法院做出巨额赔偿专利判决被二审法院彻底翻盘的,也并非绝无仅有。2009年中大集团旗下客车企业因侵犯尼欧普兰“星航线II”客车外观设计专利而被判赔2116万元,后历经三次申请宣告无效程序,最终由于在海外律师的协助下获得2004年第9期《今日客车》和《客车杂志》,证明系争的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2012年在行政判决终审之后,侵权案二审才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从而扭转不利局面,反败为胜。


  还有一个13年7月二审刚开过庭的案例,专利官司发展的情节更具有戏剧性。2007跨国巨头罗门哈斯向国家主管部门发函,要求制止咸阳的礼泉西秦化工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同时向西安中院起诉陕西礼泉西秦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罗门哈斯不愧为跨国巨头,法律经验老到,技巧娴熟,提供了500万元担保申请了诉前禁令,获得法院准许。被告那时还没正式批量投产,突遭诉讼禁令,一度陷入难以为继的窘境。可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世事难料,2009年7月案外人上海利统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请求宣告阿格洛珐士公司拥有的“用于对抑止植物内乙烯反应的化合物的安全、方便的储藏、运输、使用的络合物”(ZL99812324.2)专利权无效,并一举成功,情势顷刻间急转直下。原告被迫撤诉,被告立即反戈一击,向法院反诉罗门哈斯诉前禁令不当,要求罗门哈斯赔偿诉前禁令造成的损失4900万元,2013年2月25日西安中院一审判决赔偿450万元,7月这个案件二审刚开完庭。


  由于专利法规定对于专利宣告无效前已经判决并执行的案件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前文的案例,如果按照正常审限六个月内判决,并执行掉了,那后来就算专利无效了,也不一定能追回判决的巨额赔偿金。总结现有的一些重大专利判决,普遍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审限,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诉的专利诉讼甚至拖了八年才拿到二审生效判决。因此,专利案件在法院久拖不决,从而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值得关注。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只有专业而且不偏不倚,才能保持公正,否则,受损害的判决必定有害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正如知识产权圈内律师讨论时提到的,专利诉讼的这种不确定性,为律师提供了发挥专业水平的舞台。专利案件赔偿金额巨大,一旦判决停止侵权,使用专利技术的业务就要停产,这就宛如关掉龙头,掐断企业收入来源,对相关企业可能是构成致命威胁。


  撇开上述案例,总结来看,专利案件出现反复,原因大概有几类:一是属于专业水平方面的,往往是判决有证据等事实方面的硬伤,或者律师进行文献检索找到了颠覆性的证据,宣告专利无效,从而从根本上扭转乾坤;二是认识方面的,即法律方面观点有分歧,级别高的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有不同的观点乃至价值导向。这类案件往往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一锤定音。三是目前客观存在毋庸讳言的地方保护主义,对此律师必须尽量在起诉前就争取通过选择管辖法院以期达到异地保护的目的。


  美国的ITC有个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发起的案例做出了与中国上海的生效法院判决相悖的裁决,引起广泛争议。这说明即使在美国这样法治成熟国家,也存在滥用司法程序的贸易保护主义。当然笔者这不是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提供藉口,全球有基本通行的知识产权游戏规则,正常利用这些规则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怎么做却有水平的差别。即便大家都知道ITC在搞贸易保护,也恐怕没人怀疑ITC的法官和其公信力,而必须通过美国的法律程序寻求解决之道,这又是为什么呢?这个问题希望引起中国的法官和有关主管部门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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