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来往”好创意为何触及隐私雷区?【刘春泉专栏-17】
文 / 刘春泉,作者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文来自作者《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系列文章,作者新浪微博为:@刘春泉律师
最近,阿里巴巴旗下即时通讯工具“来往”平台提供的一款名为“疯狂来往”的手机游戏因为将用户衣着暴露的涉及隐私的视频分享到公众网站优酷而引起一篇侵犯隐私的讨伐之声。由于相关视频多达3.5万多,从媒体截图来看,基本可以确定的确涉及隐私,但鉴于视频已被删除,无法确认有无内容涉黄。假如部分视频内容经鉴定构成淫秽视频,那还不仅仅是民事侵权的法律问题,还可能存在是否涉嫌传播淫秽视频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开发手机游戏也罢,开发其他互联网产品也罢,谁不希望产品一经推出就风靡一时?相信这种泄露隐私而遭遇口诛笔伐绝非制作公司的本意。但是,根据现行的相关司法解释,网络民事侵权赔偿,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都是以下载量,点击量等作为依据的。一旦确定存在法律问题,则创意越好,产品越成功,带来的法律风险可能就越大。好产品,好创意,为什么在运行中会发生这种涉及法律风险的意外?能否未雨绸缪,避免类似事件在产品开发中再次发生呢?
首先,企业需要树立尊重包括隐私在内的用户权益的企业文化。
虽然很多企业都宣传“客户第一”,“顾客就是上帝”,但真正要把尊重用户权益放在第一位,贯彻到产品设计,企业流程,客户服务等日常工作当中,仍然还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有的企业可以随意安装软件,有的企业安装软件要经过正版审批,这就是尊重正版与否的企业文化的区别。当然,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个人信息和网络隐私保护也是专业问题,因而不可能强求企业从工程师、产品经理到高管都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能力,而要给予有价值的建议,第一位的就必须是切实可行的,这就是笔者为何没有把法律放在第一点而是把重视用户权益的企业文化放在第一位,因为培育重视用户权益的企业文化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做到的,也是企业内部所有员工都可以逐步做到的。以“疯狂来往”这个产品为例,这种根据表演动作猜测谜底的创意是不错的,产品经理和各环节的审核和服务人员未必想得到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但凡是产品设计必定要考虑应用场景,这种游戏可能在居家隐私场合玩耍,因而可能会记录和暴露私密不宜公开的视频,这一点企业研发部门是可以想得到,也是应该要想到的。假如研发人员经过培训具有法律意识,或者企业本身就是尊重用户权益的文化,则产品设计中视频是否分享到不特定人群可以看到的场合,就应该设置提示,征求用户同意或者提示用户防止泄露隐私,具体分享到什么网站,也应该有提示。“疯狂来往”游戏中关于分享视频的相关操作命令是“炫耀”,并不是未经提示用户在后台偷偷的收集和上传了视频,因而说句公道话,也不能说企业一点都没有想到用户的权益,但通过“炫耀”这样语焉不详的设置就是把视频放到公开网站而且优酷网站没有审核就全部公开了,造成如今的被动局面,相关的企业需要反思到底是缺乏专业的法律把关审核?还是是故意在打擦边球?
其次,有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等法律规定应落实在企业产品细节和业务流程设计当中。
在传统经济时代,一个电视机、一台洗衣机的研发部门研发产品时,除了专利、商标等可能的法律问题外,可能并不需要太多的法律介入与把关。但进入大数据时代以后,硬件产品逐步与软件结合,软件产品则几乎都涉及内容、个人信息与隐私,尤其是互联网产品不仅仅涉及中国的法律,还可能涉及不同文化的用户感受和外国的法律,比如前不久小米手机在新加坡遭遇涉嫌擅自上传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调查的事件。因而,在企业产品研发和业务流程设计时,有必要由精通产业和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把关与审核,确保将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等法律规定落实在具体的产品细节与流程之中。包括主动聘用外部专业机构进行法律审核,以增强公信力,体现对用户负责的精神。需要强调的是,企业不能以似是而非的解释,敷衍用户的诉求。比如,不要以为在产品的用户协议中加上一句我“用户同意把视频分享到任何我们认为合适的网站”就算完成了自己的法律义务,就可以免于任何法律的追责了。用户协议的确是重要的法律文件,但这种格式合同的方式征得用户同意并不当然有效。如果条款内容不合理,司法机关可能会认定其为无效。就算一对一签字同意你发送视频,假如内容涉及隐私或者涉黄,也仍然不能免除企业侵犯隐私或者传播淫秽视频的法律责任,后者更是公法上的问题,不能通过合同的方式予以排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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