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用户身份识别标识法律新问题【刘春泉专栏-25】

2015-01-21 刘春泉 科技杂谈

【摘要】我国最早出现用户身份识别标识的法律问题,是在电信业务普及之后,部分电话号码被用户挑选、电信企业出售而引发。但目前仍然存在争议。




| 科 | 技 | 杂 | 谈 |

中国通信行业第一自媒体



文 / 刘春泉,作者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新浪微博为:@刘春泉律师


我国最早出现用户身份识别标识的法律问题,是在电信业务普及之后,部分电话号码被用户挑选、电信企业出售而引发。虽然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法定的国有财产,国家也出台了《电信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但电信码号究竟是不是国家所有的财产权利?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些都是有争议的。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应用广泛,由此带来用户身份识别标识,例如QQ号、微信公众号、网游账户(因有虚拟财产),也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现实中也经常出现盗号、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人身权利的法律争议。


目前,我国除电信号码有部门规章作为规范性文件依据外,其他用户身份识别标识的法律性质尚无法律规定,主要由企业在自发管理。腾讯公司目前有一部专门规范用户身份识别标识的企业规范,即《QQ号码规则》,是以用户协议一部分的方式对用户产生约束力。


用户身份标识可分为两类


用户身份识别标识是指在电信以及信息网络条件下,用户因使用电信或者信息网络服务而产生的用以识别用户身份的特征性符号。用户身份识别标识一般又称为账户或者账号(即英文的ID),包括身份识别标识(如邮箱地址和QQ号码)、身份验证手段(常见的如密码)两大部分组成。


用户身份识别标识一般不能脱离其所属的信息网络或者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系统而独立存在,其本身的财产性价值或者商业价值随着服务商的产品周期和市场运营情况而改变。比如,QQ号码早期的五位短号码现在价值较高,而曾经辉煌的盛大游戏《传奇》等账号则因为游戏运营商业生命周期趋于衰败而逐步丧失商业价值。


金融机构目前都已经普遍实现电子交易,因此其账户的法律性质问题直接关系到重大的财产利益。目前金融机构的用户身份识别标识包括卡号、账号,其组成包括“ID+密码+硬件验证工具(CA)”,对金融机构的用户身份识别标识的攻击盗窃等行为因直接侵犯财产利益,已经受到刑事法律的规范。但是,第三方支付等新兴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身份识别标识,需要逐步纳入受保护的法律范畴。


研究用户身份标识的分类目的和意义在于需要总结其内在的规律和法律关系,以探究法律如何规范更为科学。目前用户身份标识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电信运营商的电信码号为代表的用户身份识别标识系统,主要包括国际国内电信代码、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已经淘汰的寻呼机号码、小灵通号码……由于国家已经介入电信码号的资源分配,因而这类号码的公信力较高。


另外一大类是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企业信息网络产品的用户身份识别标识,例如即时通讯号码、电子邮箱(Email)、网名以及其他ID等。这类用户身份识别标识是否具有权属争议和商业价值,受服务提供商用户量和活跃度等服务产品生命周期影响较大,若服务提供商或者其产品衰败,则可能丧失商业价值,因而其公信力不如电信码号强。


目前国家二代身份证已经实现了电子化管理,虽然这属于公权力领域,但从技术角度来看,实际上也是一种身份证介质的用户身份识别标识。有关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硬件管理,本文的探讨同样有参考价值。


服务商不能任意消灭用户身份标识使用权


用户身份识别标识既然产生了纠纷,那么就必须要以法律眼光对其进行分析。首先,用户身份识别标识具有人身权性质。用户身份标识代表的是用户与电信或者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代表的是用户的身份,因而其具有人身权性质。明确这一点的法律意义在于:服务提供商不能以其为所有权人有处分权为由任意消灭用户的身份标识使用权。


其次,用户身份标识具有财产权属性。由于部分电信码号或者信息网络服务产品的稀缺性,因而其用户身份识别标识具有商业价值,例如微信公众号代表了其订阅群体,承载了知识产权或者商业信誉,具备商业识别标识的特征,因而其财产性质已经确凿无疑。明确这一点的法律意义在于:QQ盗号、牺牲美国大兵的家属起诉雅虎邮箱案等相关问题均在法律上可以解释和解决。


按照罗马法原则,一物不能二主,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完整的所有权主体。那么,用户与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就用户身份标识本身是什么关系?


目前,包括腾讯在内的企业有规则出售QQ靓号,并且有规则可以收回,电信运营商也有停机及重新投入使用的规则,还收取停机保号的号码占用费用,这些做法目前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除了市场调节外,是否应接受法律规范,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用其他账户共享登录是否属变相买卖个人信息


虽然笔者基本认同用户身份识别标识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用户按照服务商的规则享有使用权,但这并不能解决现实中用户身份识别标识引发的法律争议问题。目前,常见的法律争议问题有:


同一用户的不同身份识别标识法律关系问题。比如QQ目前具有大约8亿注册用户,其中包括重复注册,甚至是被盗号、休眠账户,提供服务的企业能不能予以注销,规则应该如何确定?有些国外服务商如领英(linkedin),允许用户直接自行消灭或者合并账户,但我国的互联网企业目前几乎无消除账户的举措,这方面法律是否要予以规范?特别是一些婚恋网、就业网站,一旦实现用户注册的合同目的之后,网站继续保留用户往往有悖于社会伦理,因而需要相应规则以实现用户与企业的利益平衡。


通过其他账户共享登录的法律问题。由于网络产品太多,用户无法记住过多的用户名和密码,因而部分企业产品可以使用其他企业的用户名密码共享登录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大部分企业都表示这种共享登录属于只验证身份,不披露泄露信息,但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比如,此类共享登录是否属于买卖或者变相买卖用户个人信息?如果用户协议无约定,是否属于超出原用户协议的合同目的的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还有,电信号码的收费依据是否充分问题。电信号码资源的规则和收费问题在物权法上找不到依据,由此如何理解号码占用收费问题、电信靓号收费问题、停机后再次投入使用问题以及停机保号收费问题?例如,专用短号码问题,“110”“112”等公益性质短号尚可理解,但对于“95”“96”字头短号,400、800等短号收取较高费用提供商业服务,而且往往诈骗较多为400号码,社会公众十分不满。有些专家提出,界定运营商与其他互联网服务商的基本特征不再于是电信网络还是互联网网络,而在于是否基于电信号码的服务,如观点成立,则电信码号无疑成为国家授予电信运营商的一种信誉保障和门槛,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制度规则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综上,用户身份识别标识的法律性质是由于电信和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全新法律问题,有观点认为其是通信人身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仍只看到部分特征,因为其比通信范围更广泛,如今金融服务等几乎所有其他电子商务应用也都涉及此问题。因而,用户身份标识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研究对象,需要在传统民法理论基础上深入予以研究。


点击下方 【阅读原文】加入 “科技杂谈菁英汇”。



2013年度最佳IT原创自媒体

2014年度最佳新媒体人

2014年度最受企业关注自媒体

国资委微公益行动联合发起人


| 新科技 | 睿思想 |

已入驻百度百家、腾讯新闻、搜狐新闻、今日头条、网易阅读
犀牛财经自媒体联盟(xinews)成员

欢迎争鸣 谢绝软文


转载授权、商务合作,联系微信号:sophie0306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