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评网易、支付宝、携程网络安全事件【谢君泽专栏-21】
【摘要】网络安全事件频频再发,不断挑战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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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谢君泽,作者博客:骆驼异种(http://infolaw.fyfz.cn/)
5月11日晚上8时许,网易骨干网络遭受攻击,导致网易各种产品服务大面积瘫痪。5月27日17时左右,阿里因通信光缆被挖断出现支付宝钱包服务瘫痪两个多小时。5月28日11时,携程因技术人员错误删除生产服务器上代码导致官网及APP无法使用,直至当天23时29分,才全面恢复正常。网络安全事件频频再发,不断挑战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
行为规制且物理保护
网络安全事件频发,这既是坏事,也是好事。尤如近些年来热议的冤错案件,它们既向人们展现了一件件的人间悲剧,但又以此推动中国法治的进程。至少,最近网易、支付宝、携程的网络安全事件,在如何从法律方面保护网络安全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思考。
有些人以为,维护网络安全,就是控制和引导网络舆论,或者说是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杜绝网络谣言、虚假信息等不良信息的泛滥与传播。有些人以为,维护网络安全,主要是防控数据泄漏、网络入侵等网络恶意行为,保护网络上数据信息和信息系统,使之免遭泄露和攻击。不可否认,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网络恶意行为防控都是十分重要的。近期网易被攻击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无疑是很好的例证。
然而,真正的网络安全不仅要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制,也要对网络设施进行保护。支付宝通信光缆被挖断,恰恰给我国的网络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敲响了警钟。实际上,在网络安全较为发达的美国,早在1998年克林顿政府就颁布了《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政策》,并成立了国家基础设施保护中心,其职责包括对网络在内的全国重要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预警及犯罪调查。随着《2001年爱国者法》及《2002年关键基础设施信息法》的出台,2002年美国将国家基础设施保护中心并入到国土安全部。到2010年美国又通过了《2010年国土安全网络与物理基础设施保护法》,其中规定了将严重经济损失作为确定是否关键基础设施的因素。
此外,从这次携程的安全事件看来,笔者以为,如何对互联网企业内部的物理设施及数据系统进行保护,也应当属于网络安全法律应当考虑的范畴。
法制现状或应然走势
不管是网络行为规制,还是网络设施保护,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已然有相关的规定。
如,对于在网络上发布谣言、虚假信息等不良信息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287条的“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按照相应犯罪予以处罚。像数据泄漏、网络入侵等网络恶意行为则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处罚。
至于破坏网络通信设施的行为,目前则可以由刑法第124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予以处罚。破坏互联网企业内部的物理设施及数据系统的行为,从法理上讲,也可以以按照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规制。
可见,从刑罚的角度而言,我国的法制现状是足以应对的。然而,法的精神并不在于惩罚,而是在于预防、引导和规范。因此,笔者以为,从国内法视角而言,网络安全法律应当以行政性法律为主,以刑事性法律为辅。而前者,显然是当前中国的主要问题。
网安立法与当务之急
如果说网络安全的行政管理是当前的主要问题。那们中国当前的网络安全应当由谁来主管?它的主管范围和主要职能是什么?它如何与传统的执法部门进行分工配合?笔者认为,这是网络安全立法的基本问题,也是当务之急。实际上,日本已经于2014年11月12日颁布了《网络安全基本法》,其中设立了“网络安全战略本部”。该部门主管网络安全战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网络安全政策的标准制定与实施、行政机关应对网络安全重大事件的评价,以及相关的网络安全重要政策审议、跨部门的合作计划等相关内容。这也许是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的有益参考。
最后,网络安全立法不仅涉及国内法问题还涉及国际法问题。近日美国通过的《自由法案》再次允许政府通过电信公司监听、监控通信记录。对此,我们不得不深刻思考国际层面的网络安全立法问题。
【作者简介】
谢君泽,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副主任、国家司法鉴定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研究员,首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信息技术与法律专业的双重背景,长期致力于计算机网络取证、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网络安全法等信息与法的交叉研究,多次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律协等部门相关规则的起草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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