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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十堰一青年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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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服兵役是
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然而我市郧西县青年程光明
应征入伍后
以多种理由不愿继续服兵役
被某集团军除名并退回原籍
经郧西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对程光明依法实施惩戒
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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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程光明拒服兵役惩戒通告1
公民何时服兵役?
服兵役是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之一。我国宪法第55条和国防法第50条均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2
我国公民在什么阶段需要到部队服役,如何报名?
根据兵役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当年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则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原则安排服现役。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采取的是兵役登记制度,因此,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当地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3
拒绝服兵役,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来源:游郧西、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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