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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 这些固废危废常识你都知道吗?

环境工程 2022-07-19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固废家族庞大,成员众多,每种废物的概念、特性、鉴别等常识非常容易混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梳理一下吧。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如下图所示。

根据污染特性,固体废物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主要来源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又分为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第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污染物的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2-6、9-12.5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的鉴别如下图所示。

危险废物的范围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废物类:化工反应废物类,医疗医药废物类,有色金属废物类,石棉废物类,废活性炭类,表面处理废物类。

废液类:化工废液类,废酸液类,废碱液类,重金属废液类,废油、废焦油。

废产品原料类:废化工产品,废医药产品,废农药产品,废电池产品,废包装产品。

污泥类:金属污泥类,化工污泥类,农药污泥类,表面处理污泥类。

粉尘类:有色金属粉尘类,化工粉尘类,石棉粉尘类,焚烧飞灰。

2.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经省级环保部门组织认定的
3.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4.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5.生活垃圾中的废药品及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等除收集过程外,集中收集后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经环保部门组织认定的固体和液体废物。
 
危险特性鉴别标准
1.腐蚀性鉴别:当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2.急性毒性初筛:固体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200mg/kg,液体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500mg/kg;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1000mg/kg;蒸汽、烟雾或粉尘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小于等于10mg/L。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3.浸出毒性鉴别:固态废物遇水浸沥,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规定的浓度限值,则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浸出毒性特征。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剧毒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物质的总含量≥0.1%的;有毒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物质总含量≥3%的;致癌物质名录中任何一种物质总含量≥0.1%的;致突变性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的总含量≥0.1%的;生殖毒性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物质总含量≥0.5%的;含有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的含量≥15 μg TEQ/kg。
5.易燃性鉴别:闪点温度低于60℃的液体;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点燃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可点燃的气体。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固体废物,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
6.反应性鉴别:具有爆炸性质;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废气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物。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固体废物,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混合后的判定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来源:中科院广化所山东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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