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常见的固废居然都属于危废?!危废鉴定看这里!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此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下面这十二种固废属于危险废物吗?
Vol.1
电石渣、脱硫剂、脱硫石膏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3项明确规定,电石渣属于含钙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I类,一般处理工艺通过水泥企业添加使用,也可以进入专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电石渣则在烟气脱硫应用领域拥有较多的利用企业。普通烟气脱硫剂与脱硫石膏最后成分主要为硫酸钙,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脱硫剂、脱硫石膏中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如重金属、焚烧飞灰),按照危险废物混合原则,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Vol.2
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往往可以直接掺入到熔炼炉中去,按照最新《固体废物鉴别导则-通则》(GB34330-2017)第五部分,直接返回至原生产工艺过程的,属于生产原料。
Vol.3
废灯管与废电池
(含汞荧光灯管与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HW29或HW49。
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这类废物如果从商业或办公环境进入到了居民日常生活,废弃后纳入豁免管理范围。居民生活中常用的干电池,如1号、5号、7号电池,一般属于锌锰电池,正规厂家生产的干电池基本不含有铅汞类物质,或者重金属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在管理上纳入豁免管理范围。
但铅酸蓄电池,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4-49。
Vol.4
废弃的锂电池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锂离子电池一般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环境危害性较小。
废旧锂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Vol.5
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废织物属于危险废物。
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这类废物因同样来源于居民日常生活,纳入豁免管理范围。
但有一种情形需要特别说明,如果机械加工、车辆维修行业的企业,故意将含有废矿物油的织物、手套、棉纱等危险废物丢入生活垃圾中,则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到非危险废物贮存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可处以限期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Vol.6
中药残渣属于固体废物范畴,不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在《工业固体废物名录》中,中药残渣属于该目录中的第15类废物。
需要区别对待的是:原料药在提纯或化学反应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蒸馏残液或者反应残余物,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废物类别为医药废物HW02。
Vol.7
病死动物尸体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动物防疫法》,对于病死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2号)也明确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责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明确了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根据《关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789号),不宜将动物尸体处置项目认定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而是由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管。
Vol.8
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环办【2010】157号文件,该类废物在转移管理的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标、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特性,大部分应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律、物料来源、专家认定、属性鉴别等)。
Vol.9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属于危险废物(HW18)。
但是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 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经过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有关要求的,协同处置过程也纳入豁免管理范畴。
Vol.10
报废的电瓶车、新能源汽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但是汽车拆解、维修行业产生的以下废物单独收集后,则属于危险废物:废电瓶、废机油桶(壶、滤芯)、废机油、废线路板、废弃的尾气净化催化剂(俗称三元多效催化剂)、未引爆的安全气囊、含油手套(织物、衣物等),废物类别分别有HW08、HW15、HW49、HW50等。
Vol.11
医疗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应列入此类。
Vol.12
煤制气产生的煤焦油
根据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煤气生产过程中煤气冷凝产生的煤焦油属于HW11类危险废物。
那么,有关危废鉴定,都有哪些热点问题呢?
危险废物鉴别是识别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我国危险废物类别多,行业来源广,危险特性复杂。长期以来,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缺乏统一管理要求,存在鉴别费用高、周期长,鉴别程序和报告内容不规范,鉴别结论应用不充分等问题,难以支撑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也增加了相关企业经营成本。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科学指导鉴别工作发展。
1. 哪些单位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通知》明确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应当满足《通知》附件1《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一是基本要求,包括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二是专业技术能力要求,包括配备一定数量全职专业技术人员,设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三是检验检测能力要求,包括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资质等。四是组织与管理要求,包括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按要求编制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等。五是工作场所要求,包括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等。六是档案管理要求,包括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等。
2. 如何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监管?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参照其他领域的管理经验,在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基础上,更加注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强化信息公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注册并提交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等,主动公开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声明和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是强化社会监督。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编制的鉴别报告经鉴别委托方上传至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方可作为环境管理依据;除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已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对鉴别报告提出异议。三是强化抽查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复核,发现有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不规范、鉴别报告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向全社会公开。同时,生态环境部适时组织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3. 对危险废物鉴别流程作出哪些规定?
首先,鉴别委托方应于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在信息平台注册和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并在信息平台中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其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过程需要进行样品采集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再次,鉴别委托方应于鉴别完成后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最后,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依据。
4. 如何对有异议的危废鉴别报告提出评估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在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提出异议,已经由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除外。提出的异议应与鉴别结论的准确性相关,且理由和依据充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评估申请,应通过信息平台向鉴别委托方所在地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对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的评估申请,应通过信息平台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
5. 如何推动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的问题?
一是针对危险废物鉴别费用高、周期长问题,《通知》提出建立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为有需求的单位免费提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相关信息,打破因信息不透明导致的市场垄断,促进鉴别价格回归合理范围,及时满足鉴别需求。
二是针对鉴别程序和报告内容不规范问题,《通知》明确鉴别流程、鉴别结果认定程序等,并对鉴别报告编制作出统一要求。同时,采用社会监督方式强化监管:即鉴别报告通过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方可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三是针对鉴别结论应用不充分问题,《通知》明确鉴别结论生效后,可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同时作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的参考。
同时,《通知》还特别强调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按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
6. 适用于哪些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鉴别?
《通知》规定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是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三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四是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是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此外,鉴于相关部门已就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等作出统一规定,《通知》明确涉及司法案件的危险废物鉴定按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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