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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注水稀释在线监测采样,污水处理厂厂长被判刑7个月!

环境工程 2023-03-13
近日,晋江法院对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被告人李某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宣判:某水处理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万元;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悉,这是晋江首个“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入刑案。

据了解,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是市级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作为厂长,在被告单位全天运营并持续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情况下,未通知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到场,且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指使该公司设备部机修人员陈某将自动检测设备采样管移出监测水面,并在该采样管套管底部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污水浓度较高时往PVC水管注水进行稀释,干扰监测数据


李某自以为采样口监控设施未运行可以偷天换日蒙混过关,殊不知采样管移动导致的数据异常信息已被后台获取,且监控设施已联网运行。执法人员通过调用监控视频第一时间锁定了违法行动的证据,并通过现场勘查发现了存在异常的加装水管。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被告人李某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应采取双罚制,即在单位承担罚金责任的同时,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需要有超标排放的结果,而是只要重点排污单位有上述逃避监管的行为,同时又排放上述污染物即可。


环境监测、环评造假将立案追诉!最高判刑1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别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4月29日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将于5月15日正式实行,立案标准重新明确了环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的立案追诉标准。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条规定,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环评和监测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检和公安部刚刚发布的《立案标准》,就是对故意造假的立案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

《立案标准》还对尽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环评、监测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环评机构的22名责任人都被判刑。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晋江新闻网、环保工程师、环保365仅供分享交流不作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和原作者出处。如有侵权,请在后台留言,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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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创刊于1982年,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环境科学类期刊,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主办、工业建筑杂志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本刊主编由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国家工程院外籍院士、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清华大学教授曲久辉担任。报导内容涵盖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有机固废生物处理与资源化、过程工程环境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环境生态工程、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实践、碳减排技术路径研究与实践等。本刊已入选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ISTIC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环境科学领域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T2级、世界期刊影响力指数(WJCI)报告等。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全球变化的大背景下,《环境工程》既要关注解决环境治理工程难题的最新科技进展,也必须突破以末端治理为主要目标的学科局限,深刻认识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环境工程问题,深入思考环境工程科技发展的未来与方向,深度融合相关学科的科技成果,报导更有学术高度和应用价值的综合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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