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罚款+查封+行政拘留!这家企业7年未换活性炭?活性炭多久更换?

环境工程 2023-03-13
长期未更换废气处理设施内的活性炭,会造成活性炭吸附能力不足,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法有效吸附,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至外环境,对环境造成污染。碘值是衡量活性炭吸附力高低的重要指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中指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处理废气的排污者应严格落实上述要求,主动使用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定期及时更换,确保废气得到有效处理。



2022年4月13日,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对常州某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工段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1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4条造粒挤出工段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3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该单位全厂停产,喷漆、造粒、印刷工段均不在运行。经调查,该单位喷漆、造粒工段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自2016年起未更换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对该单位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并将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活性炭应多久更换?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均致信VOCs排放企业,就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和要求进行明确。
温州市局指出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制鞋等行业,有条件的避开臭氧爆发高峰期,在12:00-15:00不使用或减半使用挥发性溶剂。
泰州市局指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按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需使用柱状炭(颗粒炭),碘吸附值不低于800毫克/克;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2kg/h的重点源排气筒进口应设施采样平台,治理效率不低于80%。
2021年7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一、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排污许可证申领填报系统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模块中,“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中“其他信息”对应废活性炭填报处填报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
排污单位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以下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并在附件中上传计算过程,计算中动态吸附量取值高于10%的应上传含有动态吸附量取值依据的活性炭性能证明文件。

T=m×s÷(c×10-6×Q×t)

式中:

T—更换周期,天;

m—活性炭的用量,kg;

s—动态吸附量,%;(一般取值10%)

c—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mg/m3;

Q—风量,单位m3/h;

t—运行时间,单位h/d。

计算示例:下表中,后四组分别对第一组数据的活性炭用量、活性炭削减VOCs浓度、风量、运行时间进行改变,得出不同的更换周期。

表1  不同条件下活性炭更换周期计算案例

序号

活性炭用量(kg)

动态吸附量(%)

活性炭削减VOCs浓度(mg/m3)

风量(m3/h)

运行时间(h/d)

更换周期(天)

1

650

10%

120

250

24

90

2

850

10%

120

250

24

118

3

650

10%

90

250

24

120

4

650

10%

120

350

24

64

5

650

10%

120

250

12

181

二、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中的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对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执行报告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在填报执行报告年报时,应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信息模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情况表”涉及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信息填报中,填报设施运行时间、运行费用、去除效率和废活性炭产生量等信息。

来源:环保365(仅供分享交流不作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和原作者出处。如有侵权,请在后台留言,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关于期刊

《环境工程》创刊于1982年,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环境科学类期刊,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主办、工业建筑杂志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本刊主编由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国家工程院外籍院士、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清华大学教授曲久辉担任。报导内容涵盖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有机固废生物处理与资源化、过程工程环境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环境生态工程、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实践、碳减排技术路径研究与实践等。本刊已入选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ISTIC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环境科学领域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T2级、世界期刊影响力指数(WJCI)报告等。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全球变化的大背景下,《环境工程》既要关注解决环境治理工程难题的最新科技进展,也必须突破以末端治理为主要目标的学科局限,深刻认识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环境工程问题,深入思考环境工程科技发展的未来与方向,深度融合相关学科的科技成果,报导更有学术高度和应用价值的综合性成果。

推荐阅读:

因为公众号平台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环境工程的文章,请记得读完点一下“赞”“在看”,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

人生总会有遗漏,但是不要忘记点“在看”~

环保面前 没有旁观者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