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社会保险年度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梅市社保〔2023〕20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税务局,市直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2023社会保险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应按月将缴费明细告知职工本人。不得瞒报、漏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二、相关参数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2022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807元,粤东西北11个地级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983元,梅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14元,梅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620元。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月,下限为4190元/月。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3142元/月,低于23142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梅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
(三)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
(四)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月,下限为5284元/月。
四、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7月至2024年 6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4%;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 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0.2%。
(三)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实施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档次的基础上,根据申领工伤待遇和缴费金额比例进行上下浮动,浮动后的费率区间为0.2%-2.1%。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16〕8 号)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二)本通知内容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