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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5 耒阳社区



9月24日,记者从农村村民建房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省、衡阳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耒阳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据了解,该办法总共二十三条,就农村村民建房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九条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4、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迁建的;

6、因灾毁住房需重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占用基本农田的;

2、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房的(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3、高速铁路、京广铁路控制区内建房的;

4、占用供电通道用电的(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5、选址位于没有治理到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省、市、县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7、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8、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9、超过规定面积的;

10、存在权属纠纷,在纠纷没有解决之前的;

11、原住房虽因征地而拆除,但按征购方式进行了补偿安置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采自耒阳社区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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