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心疼!常州一失踪老太被河南籍精神病男子扔入运河中溺亡
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群体,
屡屡扮演犯罪的主角,
让人陷入无所适从的无奈和恐慌中。
精神病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
那精神病人杀人就真的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了吗?
网友@冯小园 :
还记得7月1日我们发的寻找这位走失的婆婆么,她在7月1日当天就已遇难。
随后家人报警并于7月4日在横林东桥(靠近无锡)找到遗体,监控显示老婆婆被一位38岁河南籍精神病男子扔入运河中,老人身体一直非常健康并且有早起的习惯,所以遇害当天才会5点多左右进入戚机场桥,家人当时看到遗体时非常震惊激动痛苦,因为在水里泡了50多个小时,可想而知遗体是个什么状况…
大家都知道神经病患者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他的家里应该是比较困难,要不然就不会因为不继续支付在德安医院的医药费从而导致这位神经病患者被医院放出来,最后把老太太杀害!
遇到这种情况,老太的家人可不可以到民政部门或者其他什么部门寻求一些最起码的赔偿,希望大家对这方面了解的可以告诉我,非常非常的感激!
(一条人命就这么枉死,放在谁身上都是不好过的,退一万步说老太要是符合自然规律的离去,家人还相对能承受一些,然后却是这么痛苦的离去…)
所以,恳求懂这种情况的专业人士希望能告知,感谢?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所以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而定。只有经司法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才不负刑事责任。虽然这样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你有什么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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