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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光头强】盗伐林木被判刑罚款
近日,兴国县森林公安局从兴国县人民法院获悉:兴国县森林公安局办理的谢某升、吴某香盗伐林木案、温科某盗伐林木案已宣判:分别判处谢某升、吴某香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仟元;判处温科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查,2015年12月1日,谢某升、吴某香夫妇在兴国县良村镇蕉坑村“葛公坳”山场,使用单手锯等工具盗伐汇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杉木。经鉴定,谢某升、吴某香夫妇盗伐的杉原木折合立木蓄积2.1547立方米。
经查,2015年12月2日至8日,温科某使用单手锯等工具盗伐赣州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兴国县良村镇中洲村“杉山窝茶土窝”山场的杉木。经鉴定,温科某所盗伐的杉原木折合立木蓄积2.2443立方米。
(刘春明 丁志忠)
来源:兴国县森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