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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樟木乡一男子欠2900元不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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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日,兴国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樟木乡源坑村人)偿还邓某欠款2900元及欠款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邱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1月14日,邓某向兴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月3日下午,在兴国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对邱某强制执行过程中,其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并揪扯法院工作人员,引发大量村民围攻、殴打法院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樟木乡源坑村人)在明知对方为法院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煽动围观群众阻止法院工作人员离开,并对一执行人员拳打脚踢致其轻微伤。案发后,邱某感觉摊上大事了,可能赖不成了,赶紧把钱还了,但这时,为时已晚,邱某和李某已严重触犯法律了。
6月6日,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