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仲线上|国际仲裁的基本框架及实操要点(一)
编者按:
嘉宾简介
汤旻利女士的执业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尤其关注国际仲裁,现为国际商会青年仲裁员论坛(ICC Young Arbitrators Forum)区域代表、北海亚洲国际仲裁中心(BAIAC)委员会委员。自执业以来,在各类国际、国内的诉讼及仲裁案件中为海内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亦为海外客户出具中国法法律意见书、审阅合同。
汤女士所处理的案件涉及国际商会(ICC)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CMAC),以及英国高院、英国上诉法院及中国法院诉讼等。
汤女士拥有丰富的海外留学背景,先后在美国及英国的法学院攻读硕士及博士学位,亦受邀参加英国大律师公会中国律师培训项目。曾为当地政府机构的法务部实习生、英国伦敦顶尖国际商事大律师事务所长期客座律师(2016年6月- 2018年3月),与当地的事务所律师、出庭律师、法务及法学教授均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大家晚上好!我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汤旻利律师。今天非常荣幸受到廊坊仲裁委的邀请,与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有关国际仲裁的分享。首先我想借这个机会感谢一下廊坊仲裁委员会的各位老师,因为前期一直在和各位老师沟通。各位老师也为此花了很多的精力,我想表示一下感谢。另外我也想感谢一下大家,在劳累了一天以后利用晚上的时间继续参与这一次直播。本次直播主要分两个部分,首先我先向大家分享一下我在国际仲裁的一些心得体会。接下来的会有一个互动的环节,我会回答一些问题,希望可以大家进行比较好的交流。
本次的主题是国际仲裁的基本框架及实操要点。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话题,国际仲裁是比较复杂的一个程序,如果要把里面的许多点讲清楚的话,实际上是很花时间的。那我今天为什么还是会选择这样子一个比较大的话题?是因为我希望和大家分享一下一个系统性的基本框架。
我相信在国际仲裁领域,已经有许多资深的前辈在这个领域中生根,并且非常的有经验。但是今天很多来听这个分享的听众朋友们,可能还没有完全接触,或者是刚刚开始接触,那么我觉得在这一个阶段,如果一开始可以把系统的基本框架搭建起来,会是一个比较好的开始,所以我还是选择这子一个比较大的话题。我今天分享的主要是框架性的内容,虽然其中会涉及到一些实操的要点但不是非常细节的,那么对于更加细节性的一些内容,我相信廊坊仲裁委在今后的活动中,可能会组织其他的一些分享,由我本人或者是其他的老师一起来参与。
首先简单的自我介绍一下,我现在在锦天城上海总部工作,我曾经在伦敦求学四年,当时我有幸在伦敦当地的一家国际商事大律师事务所学习了两年,作为他们的客座律师,在这两年中我跟了一位师傅,是一位出庭大律师。在英国法律体系是分事务所律师和出庭律师,出庭律师这方面就是我们所说的大律师事务所,也就是我们说的Barrister Chambers,我在伦敦的时候有两年跟了一位大律师(barrister),跟他一起工作一起学习。在这两年也进一步加深了我在国际仲裁领域的这方面的一些经验,因为我本来去读博之前,已经在锦天城工作过几年,并且也接触了国际仲裁这方面的一些实操经验。现在我已经回国工作了,去年的时候有幸被国际商会青年仲裁员协会选为区域代表,接下来也是希望有这样一个平台可以和大家分享更多的有关国际仲裁的经验和心得。
本次分享的概要,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国际仲裁程序中比较关键的阶段,然后是仲裁文书的主要种类以及撰写要点,第三大部分是开庭前的准备以及一些简要的开庭技巧,最后因为我这些年在中国工作过,也在伦敦、美国也有实习或者工作的经验,所以我想分享一下文化因素对国际仲裁的影响。
首先是第一个板块,也就是国际仲裁程序关键阶段的简介。在这个关键阶段中,实际上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我自己的理解,我觉得可以抽象出几大块:提起仲裁、组庭、案件管理会议。第一大块是案件初始,是解决一些程序性的问题,那么涉及的主要步骤是提起仲裁,也就是说我们要向对方发出一个仲裁通知。
然后接下来就是比较关键的一个阶段,就是组庭。组庭的话,我们会选择仲裁员,仲裁员可能会是独任的也可能会是三人的。组庭阶段是比较重要的,在组庭阶段特别在国际仲裁中,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仲裁员的背景,他是不是有实体争议的适用法相关的实操经验。有时候有些客户也会非常关心仲裁员的国籍,认为如果是同一国籍的可能会偏袒或者其他的因素,有时候就会选择第三国的仲裁员。有些仲裁规则,比如ICC或者HKIAC的一些规则里面,也对于首席仲裁员(首仲)的国籍做出一定的规定。
那么在组庭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于对方所选择的仲裁员或者是由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的资质有疑问,或者认为可能会有一些利益冲突的话,是可以提出相应的质疑或者是要求仲裁员去披露进一步的信息,比如说在过去几年中有没有和对方律师有案件上的往来,如果有案件往来,那么相应的每年收取的律师费或者仲裁员的费用有多少,通过这样一个大致的比例可以去判断这位仲裁员是不是会受利益冲突的影响从而影响他的公正性。
当然在这个阶段我建议大家还是可以更合理、理性地去判断一个仲裁员的资质,因为在很多领域,有些仲裁员或多或少和双方律师之间都是有一些业务往来的,如果较真的想选一个完全没有任何利益往来的仲裁员在某些领域会比较难。比如说在国际贸易或者海事海商这方面的领域,因为圈子比较小,也是存在有些仲裁员或多或少都会和双方律师有过去业务往来的关系。所以对于这个比例的话,我们可以更加合理地去考量。
接下来是案件管理会议。在组庭以后仲裁庭一般都会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开一个案件管理会议,简称叫CMC也就是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在这个Conference实际上是三方的,当事人双方之间和仲裁庭之间会就案件接下来的一些程序表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一些顾虑或者要求进行简单的会议,在这个会议后一般会形成程序令。程序令是由仲裁员起草,并且经双方当事人评议过的一个程序上的规定,就文书的提交或者是就案件程序时间表进行书面化的确定,那么双方就要按照这个程序令继续推进案件的进程。在案件管理会议里,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应该综合所有的实体或者程序性的考量,然后尽可能的在案件管理会议里提出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主张,比如说时间期限应该是多久,比如在交换文书时想有几轮交换,是不是有一些先决性的问题是需要解决等。
接下来的第二个大板块话就是进行实体争议的文书交换。这个程序实际上和我们国内的仲裁或者是和我们国内诉讼较为类似,在正式审理或者是正式开庭之前,双方当事人会就争议进行一些书面的文书的交换,比如答辩状或者证据的交换。
第三个大板块就是实体审理。实体审理阶段一般主要分两种,一种是书面审理,一般适用于争议比较小,或者是案件比较清晰、标的不是很大、可以通过快速程序解决的案件。一般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是仲裁庭同意以后,就可以适用书面审理这样的程序(注:此时也需参考仲裁规则中对于审理形式的基本规定)。还有一个就是常见的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就会讨论开庭的程序,包括开庭的一些时间安排。
最后一个大板块就是在实体审理完毕以后,进入签发裁决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是由仲裁庭去完成的。一般仲裁庭在审理完结以后,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1到3个月左右会签发裁决,当然这个时间期限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
这四大板块是我认为在国际仲裁中比较关键的程序,在每一部分下面还会有一些细节程序。比如说在提起仲裁、组庭的这个阶段,有时候会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因为在组庭这一阶段,双方当事人需要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员,还可能对对方或者是仲裁机构提名的仲裁员进行一个质疑,或者要更换仲裁员、仲裁员回避的这个过程,导致前期组庭的程序较慢。有时候我们想要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措施、保全措施等等就会需要一个紧急仲裁员介入。紧急仲裁员的制度实际上在许多仲裁规则里面都进行了规定,紧急仲裁员的指任和审理速度都会非常快,帮助双方当事人在正式的仲裁庭组庭之前先解决一些重要并且比较紧急的事项。
在提起仲裁和组庭的阶段还有很多先决性的事项,先决性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程序性的事项为主,主要包括一些管辖权的异议、合并仲裁。合并仲裁是说如果我有多份合同或者是我已经提起了多个仲裁,但是我认为这个合同之间或者是仲裁案件之间有直接的关系,我希望合并审理,就可以引入合并仲裁的程序。还有就是追加当事人,比如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已经介入了仲裁程序,这个时候被申请人或者是申请人觉得有一个第三方与我们的纠纷也有关系,想把他加入进来,就会有追加当事人的程序。
在国际仲裁中,这些先决事项的决定主体会分两类,第一类是由仲裁机构(注:若是机构仲裁的话)进行一个初步的审议。比如说在管辖权阶段,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下面根本就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主张这个合同是伪造的等等就是存在明显的瑕疵的话,那么在组庭之前就可以提出来,会由仲裁机构先做初步判断。仲裁机构如果觉得基于表面证据,认为管辖权没有问题,或者认为合并仲裁的申请是有道理的,就会做出一个初步的判断,然后推进仲裁程序,在组庭以后再由仲裁庭就这些问题作出最终的决定,是否具有管辖权或者是否合并审理。
在实体争议的文书交换过程中,除了我们比较熟悉的中国法程序下面的一些文书的交换,在国际仲裁中有时候还可能会有一个材料披露的阶段。材料披露的阶段,它的作用是一方当事人若觉得某一些材料是由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而我方并没有掌握,但是和案件有关,且在之前的一些证据交换或者文书交换中,对方也没有提到这方面的材料的话,那么我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去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一个材料的披露。
材料披露的程序,在国际仲裁中也有两类做法:一类做法的话是在整个仲裁程序中没有特别的规定一个单独的材料披露程序,双方当事人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向仲裁庭发出一个请求,发出一个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披露。还有一种在我办理案件中常见的情况,当事人会约定一个专门的程序。在文书交换到一定阶段以后,引入一个专门的材料披露程序,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对方提出一个需要披露的材料清单,各自说明自己的理由,并且各自对对方的披露要求进行一个抗辩,最终再由仲裁庭决定相关材料是否需要披露。
披露程序的话,实际上在国际仲裁中还是比较有用的,它可以使一方当事人找到一些不为己方所掌握的证据,可以对自己的一些主张或者抗辩更加的有利(注:不过在有些个案中,材料披露程序也会耗费极多的时间,甚至成为一方当事人拖延战术的工具。故而,现在也有不少呼声呼吁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披露程序)。
实体审理阶段,我想说一下Post-hearing submissions这一点,在中国法的程序下,特别是在一些法院诉讼的程序中实际上非常常见的是在开庭以后我们会提交一个代理意见,法官也会非常欢迎双方当事人在开庭以后再给我提交一个代理意见,这样子对于法官来说,他看这个代理意见实际上就是对整个案件之前所有的证据、双方所有的主张进行一个总结,然后他基于这个庭后提交的代理意见再做出最终的判决。
但是在国际仲裁中,实际上这个Post-hearing submissions是比较少见的,这也是因为在国际仲裁中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当事人甚至是仲裁庭都会比较注意的一点是是否给予一方当事人足够的答辩或者是抗辩的机会。如果是庭后提交的这个代理意见的话,往往不会再进行一个相互的交换,双方也不会有机会对于对方提出的庭后代理意见,进行再一轮的答辩。基于这样的一个原因的考虑,所以在国际仲裁中一般庭后代理意见是比较少见的。
当然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在有一些非常复杂的案件里面,比如说像国际仲裁中很多案件,他可能开庭需要一个星期,甚至十几天,这样子的开庭都不是非常少见的。那么对于这样子的庭审的话,它的材料肯定会相当的多,开庭中双方当事人进行的一些辩论或者主张也会相当的多,在这样子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一个申请,然后仲裁庭进行一个批准的话,是有可能让双方当事人再去提交一个庭后代理意见的。
在签发裁决以后就会有一个后续跟进的程序,就是质疑仲裁裁决。质疑仲裁裁决的话,实际上也分两大类,一类的话是对仲裁裁决的一个形式,主要是形式化的一个质疑,比如说仲裁庭是否将双方所有的争议焦点纳入了仲裁裁决中,有没有少或者是裁决的一些金额、数字、日期是不是有错?那么这一类我主要认为它是针对仲裁的更加形式性的一个质疑,对于这种质疑的话,实际上很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都规定了相应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在期限内对仲裁裁决作出一个质疑,请求修改。
那么还有一类质疑,实际上是针对仲裁裁决的实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质疑,这个往往会涉及到在法院程序中对仲裁裁决作出一个上诉。如果比较了解仲裁的同行,可能会说仲裁裁决一大原则不是一裁终局吗?这个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在有一些法系下,比如说在英国法下,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就仲裁裁决的法律问题,去相关的法院进行上诉。对于这个其中的法律问题,如果仲裁庭判断错误的话,可以进行一个翻盘逆转。
当然这一点实际上它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苛的,比如说在英国法下的话,它的适用前提是一定是英国法的问题,如果你是其他国家的法律问题,那么即使你认为相关的法律问题有错误,也不可以进行上诉。另外一点法院也会考量这个法律上的错误,在整个仲裁裁决里面所导致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如果只是一些比较轻微的后果,法院基本上也会尊重仲裁庭的裁决。只有当发生非常严重错误的时候,可能法院才会接受上诉的申请。
另外一方面在有些仲裁机构或者仲裁组织的规则中,也有一个内部上诉的机制,也就是说当仲裁庭作出一个裁决以后,我可以按照仲裁规则,先在这个机构的内部进行一个上诉,然后仲裁机构会组成一个类似于上诉庭,对于这样子的一个仲裁裁决进行一个审理。刚才讲的这个表格就是我认为在国际仲裁中比较关键的一个程序,以及每个程序下面更加细节的一些主要事项。
接下来的话我想继续和大家分享一下仲裁文书的主要种类以及撰写要点。首先向大家分享一下我认为可以抽象出来的文书类型:一个是提起仲裁的文书;一个是与案件管理有关的文书;接下来是答辩文书;与材料披露有关的文书;还有证据材料。
那么在提起仲裁的阶段,实际上最常见的就是仲裁通知,就仲裁通知而言,在国际仲裁中,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在很多机构的仲裁(以及临时仲裁)下,它是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初期发出一个非常简单的通知,这个通知与我们国内常见的比如说起诉状或者是国内仲裁中适用的仲裁申请有一定的区别。在这个仲裁通知中,你不需要把所有的事实和法律或者是证据都列明出来,而只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一个通知,一般只需要列明相关的合同,有关的仲裁条款,以及你大概请求的救济,这样子就可以组成一个简单的仲裁通知。在组庭以后,根据程序表的规定,仲裁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份更加细致,涵盖面更加广,有所有的法律支持和证据支持的一个仲裁请求。
那么在提起仲裁阶段,我们在发这个仲裁通知的时候,最重要的是service,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送达。这个也是国际仲裁中一个与国内仲裁程序或者是国内的诉讼程序区别比较大的一点,就是在许多国际仲裁机构的机构规则里面,这个仲裁通知都是由申请人自行发送给对方当事人的,而不是由仲裁机构所转发的(注:在临时仲裁中,因为没有管理机构,所有文书也是有当事人自己送达给对方及仲裁庭的)。比如说比较常见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等,都是适用这样子的规则。国际商会也就是ICC的规则会稍微特别一点,它是由仲裁申请人先交给ICC然后再由ICC转达的,但是更加多的规则的话是需要仲裁申请人自行去送达。那么这个时候作为仲裁申请人的话,你一定要穷尽所有的你所知道的对方当事人的一个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包括E-mail,包括传真,包括纸质版的送达,穷尽一切的方法,去确保你送达的有效性。否则的话很有可能对方当事人会主张我没有收到有效的送达,以此可以拒绝去承认与执行最后的仲裁裁决。
案件管理的阶段的话,比较重要的是程序令,也就是Procedural order。还有一个比如在ICC规则下面会有一个terms of reference,也就是我们说的审理范围书。还有一个比较常见的叫list of issues也就是争议要点清单。那么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这些文书,它的主要作用,第一是在程序上指导整个案件的推进,第二它在实体上会界定一个审理范围,比如terms of reference它翻译成审理范围书,顾名思义它就是说对于一个审理范围进行一个界定,争议焦点的清单也是对于实体审理争议焦点进行界定。那么这一方面实体性的界定,它的最主要的目的实际上是和仲裁庭的管辖权有关。
因为国际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它们和诉讼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仲裁庭审理的权力,实际上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赋予,双方当事人把相关的权力授予给仲裁庭,仲裁庭才有权去就相关的问题进行审理。如果仲裁庭审理的范围超过了双方当事人的授权的话,那么就会超越它的管辖权,也就是我们比较常听说超裁的问题,超裁部分的裁决,实际上是不会得到执行的。那么这一方面就会在terms of reference或者list of issues里面进行一个规定。
这个也是双方当事人的律师需要额外注意的。这方面的文书,它的签发的时间点,比如在ICC的规则下规定terms of reference实际上是在组庭以后就要签发的。在双方的实体答辩之前就要签发这个terms of reference。那么这时候作为我们律师来说的话,就要非常注意你对审理范围,你对争议焦点的前期的确定,千万不要等到案件已经开展到一定的程序,然后才突然觉得我的审理范围需要一些修改、争议焦点需要补充或者是需要变更,所以说在适用这些在前期就要引入terms of reference或者是前期仲裁庭就要求,当双方当事人先把list of issues确定下来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律师就要非常的小心,必须在前期就对案件有一个完整的把握,确定相关的事项可以被列入到相关的文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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