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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教授变身绝命毒师 招本科生当工人

2017-04-14 大楚网

宣判现场


国外已经列入管制,国内却还没有明令禁止,武汉一著名高校副教授张某某瞅准了这个“空子”,与人合伙开“制毒工厂”,研发生产一些精神类药品,全部销往英、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年均获利400多万元。昨天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公开开庭宣判。


副教授发现“灰色边缘”


担任副教授的张某某,在有机化学领域颇有建树。十几年前,张某某发现,有些国家对一些精神类药品需求量很大,这些药品的主要作用是让人产生精神依赖,那些国家对这些药品早已列入管制,当时,在我国对这些药物还不管制。2005年,张某某与杨某某等人一起合伙注册了公司,以研制生产医药中间体等为掩护,非法从事精神类药品的生产,种类有十几种,其中主打产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公司称其为“4号产品”)。



案犯张某某一伙的制毒设备


杨某某负责产品销售接单、客户联络,张某某负责技术指导,冯某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以及快递跟踪,鲍某某负责研发新产品、指导工人生产。


公司生产的产品编号都是由张某某负者编制、管理,公司员工之间交流产品时不说产品名称,都是按照张某某制定的产品编号交流。


通过网上搜索找到国外买家,用邮件来往的形式进行沟通,杨某某接到国外客户的邮件后,就把化学名称发给张某某询问是否能做,张某某通过网络搜索是否合法,但只查中国的合法性,对国外的合法性并不关心。生产出来的产品采用快递“化名邮包”的形式,销往英、美、澳大利亚等国家,还用比特币等网络货币收款以逃避打击。


与国家管制目录赛跑


2009年之前,公司还生产和销售甲卡西酮,甲卡西酮被国家列管后,2010年10月,杨某某停止了甲卡西酮的生产,转而大量制作当时尚未被明确列管的“4号产品”。


2013年底,我国发布《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将上述“4号产品”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初,因为管制,该公司有段时间暂停生产“4号产品”,鲍某某对“4号产品”进行工艺改进,想研发出一种“4号产品”的替代品,以逃避国家的管制,但一直没成功。同时,国外需求量大、利润高,所以2014年3月到6月,“4号产品”又恢复了生产和贩卖。


由于海关曾查获过“4号产品”,担心被查出来,但又不想失去国外订单带来的利润,2015年初,张某某安排研发出了“4号产品”的替代品,编号为4号代,生产了一公斤多寄往国外,但4号代也被国家列入了管制。


不断推出替代产品,就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在管制目录更新不够快的情况下,钻法律的漏洞。


海关8次查获可疑邮包


2014年11月,武汉海关从一份寄往境外的快递包裹中,发现藏匿有若干白色可疑粉末,经送交相关检验部门判断为某类精神药物。随后几个月内,该关连续8次截获邮寄类似可疑白色粉末。这一异常现象引起海关缉私部门重视,经分析,这是一起有预谋的通过邮寄渠道走私新型精神毒品的案件,背后很有可能存在一个制毒窝点。


2015年5月,武汉海关将8次查获的可疑白色粉末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经鉴定,其中2个邮包中的可疑物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属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2015年6月17日凌晨,侦查机关迅速查封制毒窝点武汉某化学有限公司实验室,控制现场实验室人员,并顺藤摸瓜,将杨某某、张某某、冯某、鲍某某等犯罪团伙成员全部抓捕,查封时现场约800平方米的实验室设备还在运转。4人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累计达31.9公斤。


张某某被判无期徒刑


昨天上午,该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张某某、冯某、鲍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管制精神药品,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四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但鲍某某地位和作用小于其他被告,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自首等情节,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冯某具有立功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武汉中院作出如下判决,判处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某、鲍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


第三代毒品


此案中查获的十几种精神类药品,绝大多数是有第三代毒品之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目前,通俗来讲把毒品分为三代。第一代毒品,是以海洛因为代表的传统毒品,以植物提取为主;第二代毒品,即以冰毒、K粉、摇头丸为主要流通品,多为化学合成;第三代毒品即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这些药物完全没有药用价值,但对精神起作用,容易使吸食者产生精神依赖,社会危害性很大,丝毫不亚于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


“新精神活性物质”也被称为“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专门为躲避法律和毒品管制机制而研发的,研制、生产的速度很快,周期很短。同时,相应监管立法过程较长,法律监管始终处于滞后状态。正是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多样,多属毒品管制目录的“真空区域”,使其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合法销售及使用。


来源:武汉晚报 记者 林慧婕 通讯员 熊斌

责编:李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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