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农村出嫁女,能否分娘家自建房拆迁份额?看看律师的说法
「嫁出去的女儿等于泼出去的水,她怎么还有资格来分房产?更何况当初建房时,她还是个小孩,没出过一分钱!」
家住蜀山街道的老陈最近被分割家产的案子搞得特别心烦。
原来,老陈和李梅花原本是夫妻,家里经济条件不错,婚后有了一儿一女,令人羡慕。1994年,老陈为户主,李梅花和儿子、女儿作为共同建房申请人,在农村建了一幢三间三楼的房屋。前些年老陈家还办了两桩喜事儿,儿女陆续成了家。
本应是迎接幸福的晚年生活,然而近年来,老陈和李梅花常因琐事而争执不断,最后还闹到离婚的地步。去年,因调解不成,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之后李梅花回娘家居住,女儿站在母亲这边;老陈则跟儿子小陈、儿媳妇生活在农村房里。
年初,老陈家的房子被纳入政府征迁范围。让老陈没想到的是,前妻向法院起诉分割自建房,提出女儿也应有相应的份额。
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建房时未成年、未出资且已经出嫁的女儿,是否享有农村房屋的财产份额?
律师说法:
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律师表示:不可否认,在很多老一辈的萧山人心中,有个传统观念,那便是嫁出去的女儿是不能再来拿娘家财产的,特别是房产,一般都是归儿子所有。那么,在这起比较典型的分家析产纠纷中,老陈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若老陈家的房产已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可根据证书的内容判断具体的权利人。若还未办理,又该如何确定房屋权利人呢?
结合《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可拥有一处宅基地,并经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后予以建房。虽然老陈是户主,但家庭成员还包括李梅花和儿子、女儿,且当初也是以四个人名义共同申请建房。因此,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应为老陈、李梅花、儿子和女儿四人共有。
那么,建房时尚未成年、且未出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房屋产权的份额?
房屋建造时,老陈家的女儿仅有5岁,结合基本生活常理,是不可能参与出资建造该房屋的。但未出资,并不代表女儿对该房产便无产权份额。这是因为,农村建房以户为单位申报,在确定一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村民的人数为主要参考依据。
因此,建房用地审批表上载明的主体,不论是否成年,均对该房屋享有产权份额。当然,若涉及房产分割时,应考虑到出资、出力等因素。
另外,根据《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暂且不论老陈所述的观念是否属于此处「习惯」,但可以明确的是,要适用习惯的前提便在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该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结合上文所述,很明显,已经出嫁的女儿本身便是农村房屋的权利人,因此,除非其明示放弃,否则便享有该房产的权属份额。
朱律师说,这些年受拆迁等经济因素的影响,类似于老陈家这样的纠纷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亲人对簿公堂,场面令人唏嘘。他建议,一方面,有关部门应积极普及群众生活工作常用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之间也应彼此多给予爱和关怀,努力实现「家和万事兴」的美好愿景。
据萧山日报 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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