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90%的电瓶车3年后无法上路!新国标明年实行,这6个答疑请看仔细
明年4月15日,全国将开始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新国标」。
从11月1日起,浙江已开始实施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该办法就做好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方面工作作了部署。
消息来的太突然,萧山电瓶车一族懵了。今后电瓶车想正常上路,要注意哪些问题?
昨天,浙江省公安厅交管部门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1、杭州陈先生反映,他到派出所办登记,派出所反馈说没接到相关通知。
答:全省各地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工作的进度情况不一样。其中杭州市和宁波市的备案登记工作可能要推迟到12月左右。
杭州市区(包括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宁波市区(包括海曙、江东、江北、北仑、鄞州、镇海)一直以来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工作抓得严,但备案登记工作尚未开展,而且量大,所以当地有关部门将针对这一情况做出安排,到时会发布相关消息,请读者及时关注。
而杭州其他地区,余杭、富阳、萧山、临安、建德、淳安,已经实行了备案登记,所以大部分上路的电动车不用再办理备案登记。宁波其他县、区也是如此。
其他9个地市的备案登记工作一直在做,大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登记,除衢州是在交警部门做登记,其他主要是在派出所做登记。
2、根据文件规定,到2021年,旧国标的电动车不能使用,那么如果今年年底买的车属于旧国标,是不是在3年后也是做报废处理?
答:不是的。
据统计,目前市场上90%的电动自行车都属于超标车。所有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都是属于超标电动车,之所以我们推出备案登记这一措施,是考虑到很多人买来的电动车因为超标无法上牌,成了无牌车,被偷了也无从查起,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实施了备案登记这一便民服务措施。但根据国家标准,这些电动车都属于超标的,这次国家做出规定,是从源头上杜绝了生产厂家和商家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过渡时间是三年,到2021年12月31日为止。
无论是你刚买的电动车还是之前一直在骑的,只要是超标电动车,无论以前备案登记的,还是现在备案登记的,使用期限都到2021年12月31日,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上路了。
但如果是符合国标并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都是可以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目前符合旧国标的车辆,还是可以生产、销售和使用,使用不受3年限制。
3、买车后,被交警部门发现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能上牌,怎么办?
答: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可以长个心眼,可以要求商家出示相关凭证,在销售凭证上写上车辆型号,也可以拍下店堂内有没有贴相关告示等方式来取证。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有这些标准:时速25km/h以下,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小于等于400W、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核载人数1人,并且安装了脚蹬子的电动车自行车。
4、文件规定,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申请备案登记。什么是车辆合法来源凭证?
答:一般指购车发票。
5、明年4月15日起,是不是超标电动车无法上路了?
答:届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超标电动车是不能登记上牌的,也就是无牌车,所以不能上路。一般交警部门在路上检查,就是看车辆是不是有牌,为了检查方便,大家最好把电动车相关证件都放在身边。
6、电动三轮车算不算在这次规定之内?
答:电动三轮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除符合公安机关等部门相关规定的以外,如残疾车,其他都不允许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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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制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也将开始执行。为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新国标和3C认证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
(三)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二、产品公告
(一)新国标实施后,全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新的《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
(三)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废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三、登记和上路
(一)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三)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四)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来源:都市快报 记者 杨丽,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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