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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车集中治理工作的通告

2017-11-02 平安哈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哈密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治理,积极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文明出行,为全市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专项工作宣传时间: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二、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上牌时间: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5月31日。

三、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地点:各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及临时落牌点(以各区县人民政府公告为准)。

四、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上牌费用:行驶证工本费5元,电动自行车号牌费30元(包含固封装置)。

五、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上牌需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2、《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补领牌证申请表》;3、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4、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5、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6、电动自行车架号拓印模;7、电动自行车强制保险。

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丢失的,由当地派出所查证不属于盗抢车辆后出具书面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凭证、资料、主要技术参数及外形特征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六、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限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及细则规定执行。

七、已经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无需再办理临时登记,电动自行车登记后不得办理转移过户。

八、管理处罚措施:2017年11月1日后,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未携带行驶证不得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路行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过程中如有闯红灯、逆行、随意变更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员、超载、不佩戴安全头盔、乱停、乱放等各类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望广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办理注册临时登记上牌手续,敬请相互转告。


                                 2017年10月1日


                                 (来源: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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