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真的动真格了!再在江津制造噪声,是要罚款的!
江津区公安局生活噪声整治告知书
为全面提高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共同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特告知如下:
一、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二、禁止在住宅区使用广播喇叭叫卖;
三、禁止用喇叭进行街头乞讨活动;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威海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
五、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健身、娱乐,在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上21点至次日凌晨7点不得从事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必须按规定时间营业,同时必须采取有效隔声措施。
七、对于屡劝不改,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处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200元到500元罚款。
希望您能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居住环境。
公
约
场地
选择开展广场文化活动的场地时,应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尽量选择远离住宅集中区域的场地。不得占用公共道路,不得影响交通或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因场地有限造成不同广场文化活动团体场地纠纷的,相关团队应本着互相理解的原则友好协商,必要时由社区基层组织、公安机关介入协调。
相关组织和单位应采取措施,为市民参加锻炼活动提供方便,在适合开展广场文化活动的场地,完善电源、音响、休息桌椅等配套设施。
时长
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场地的原则,每场广场文化活动的时间应控制在2小时之内。
时段
开展广场文化活动,应兼顾他人的正常生活、生活和休息。
有音乐伴奏的广场文化活动,应在每日7:00-12:00,14:00-21:00之间开展。逢高考、中考等
特殊时段,从考前半个月到考试结束,应暂停音乐伴奏的广场文化活动。
音量
开展广场文化活动,应遵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避免干扰他人作息。音乐声源(扬声器、音响等)处音量值不得超过85分贝。在距离音乐声源最近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处,白天音乐平均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晚上音乐平均音量不得超过45分贝。多个团队在同一场地或同一区域开展广场文化活动,音乐交叉形成干扰的,应友好协商控制音量,不得恶意比拼音量。
来源:平安江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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