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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支持同性婚姻真的是平权吗?》:一个区分,两个回应

2017-03-10 哲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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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支持同性婚姻真的是平权吗?》:一个区分,两个回应

By  Litman 

Litman 哲学硕士(塔图大学, 爱沙尼亚)、香港人、80后、在爱沙尼亚读书和工作。

来源:哲学新媒体

链接:http://www.philomedium.com/blog/79802



《支持同性婚姻真的是平权吗?》(下称《支》)为哲学新媒体专栏作家 Taylor(下称「作者」)在01/01/2017发表。该文的写作背境为当时在台湾,争议多时的民法 927 条修正草案正式通过一读送出委员会,交付大会进行二读朝野协商。此举为同性婚姻合法化跨出一大步,并且台湾极有可能在近期成为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认可同性婚姻的地区。

文章发布后,不少台湾朋友纷纷在脸书留言,评价好坏参半。判评者的意见有针对某论证(如似乎最具争议性的论证一)、有针对作者的宗教背境、亦有针对哲学新媒体的评审准则。笔者本是《支》的第二编审,当时因为笔者「意见多多」,已令该文的初稿有不少改动,并且出版亦因此一拖再拖。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主编先让《支》文出版,然后笔者会另写一篇响应。建议读者把《支》和本篇响应当为一篇关于同性婚姻权的合法化的哲学评论去看待,有两个作者分别表述正反方的意见(笔者是反《支》的)。

本响应只挑出笔者认为是重要,但未有被广泛讨论的论点1。如下是本回应的终极摘要:

作者:「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真的是平权吗?」

笔者:「是!我们应该区分法律权(legal rights)和道德权(moral rights)。基于平等原则,同婚支持者认为同性婚姻道德权是存在的,并且应该把其合法化。」

作者:「通过同婚就会通过多元成婚合法化,这不是滑坡谬误」

笔者:「你的论据只能证明这个滑坡论证是有可能的,是不是谬误仍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作者:「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话我们可是要一并支持多元成婚合法化啊。」

笔者:「平等原则的确支持同性婚姻和多元成婚合法化,但我们仍是有理由只支持同婚但不支持多婚合法化。」

作者:「这个还不是歧视多元恋者?」

笔者:「不是啦!理由为 Wedgwood 在 "The Fundamental Argument for Same-sex Marriage" 中所论证的婚姻本质理由(Marriage's essential rationale)和关于多元成婚的经验证据。这可是你原文有引用的文章,为何不多谈?」

笔者认为《支》文中其中一个最大问题不是大家所讨论的这个那个逻辑谬误,而是作者并没有把法律权和道德权作出区分,而支持同性婚者一般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持这个区分来作出批评。如不把这个搞清楚,停留在某某谬误有无的争论的话,这样的讨论是没有建设性的。笔者希望透过作出概念区分和分析作者的论证,可以对同婚合法化这讨论带来一点指导性的作用。

1. 《支》文的论证结构与举证责任

让我们从《支》的论证结构开始。作者的论证目的是对支持同性婚姻的常见理据提出理性质疑,即是说以下为作者针对的命题:

命题 P :「因为理据 x ,所以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应该/合理的」 2

《支》针对的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据,即命题 P 中的 x ,有四:

1.  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权

2.  同性婚姻不会影响他人

3.  只支持同性婚姻权

4.  反对者只是宗教人士

就作者的论证手法而言,他只需要指出这些理据其实并不足以支持「同性婚姻应该合法化」即可,并不需要提出理据证明「同性婚姻权是不应该合法化的」3,亦即他并没有这个举证责任。

如果要响应作者的论证,大致有以下两个做法:

1.  反驳他的反对

2.  提出更强的理据以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应该的」

笔者的第一个回应主要为反驳作者的反对,第二个响应则既反驳他的反对,亦指出可以怎样在作者的论证下为支持同婚合法化辩护。

2. 响应「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

以下我会反驳作者的第一个反对。作者的讲法大致为:

「你们为同性恋者争取婚姻平权,可是她/他们得先有这个权,才有平权可言呀!」
「看,根据某某法律条文,同性恋者从来都没有婚姻权。你根本没权可平。」

有人指责作者是诉诸权威,作者则辩称他所诉诸的权威是恰当的。如是者,展开了一些关于权威谬误的讨论。建基于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这个主张,作者进一步称支持同婚者往往只能提供「支持婚姻平权!」作为理由去支持婚姻平权,而这是循环谬误。

1.   我们应该支持所有平权议题(议题 A、议题 B,如此类推)。

2.   同性婚姻是平权议题。

3.   所以,我们应该支持婚姻平权。

出问题的是第二条前提,为甚么同性婚姻是平权议题?支持一方需要给大家一个合理理由去支持 2 为真。否则,这可让人质疑有否犯上「循环论证 (circular fallacy)」的谬误,2:当我们质疑:「为甚么同性婚姻是平权议题?」对方只答:「因为婚姻本身就应该平权。」支持一方并没有为 2 进一步提供理由,只是重复声称 2 而已。

以下,我将会分析问题不在于他的第一个论证是不是诉诸适当的权威,而是他并没有为权利的来源作出区分,并把道德权收归 (subsume) 至法律权下来讨论。接着,我会进一步指出,持这个区分如何避开作者循环论证的指责。最后,我会讨论为何持这个区分是较可取的。

2.1《支》文第一论点摘要

他的第一个论证的重要主张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4和其理由,所以讨论所围绕的问题为:

「同性婚姻权是不是基本人权(Human Rights)?」

以下似乎是作者的立场:「同性婚姻权不是基本人权」。如作者写道

欧洲人权法庭也第三次否定同性婚姻是人权。这些跨国机构似乎也有一个共识,就是通过同性婚姻与否通过同性婚姻与否,与基本人权上的平等与否没有直接关联。因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国家可根据国情决定是否通过同性婚姻。」「因为以上原因,笔者不见得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权。既然不是基本人权,又何来平权?同婚平权看来只是一个未经证实的命题。当人们说:「支持婚姻平权!」其实已假设婚姻平权是一个平权议题……5

以下是一个较弱的立场:「没有理由相信同性婚姻权是基本人权」

这三份都是国际间广泛承认的「人权天书」,均为基本人权的准则,可是这三份条约却同时没有认定同性结婚成为基本权利。6

假定作者持较强的立场,认为同性婚姻权不是基本人权,理由为—正如他所言—有公信力的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第二款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为婚姻作出相同的条件:「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一款)声明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作者亦认为问题不在如何演译或翻译该条文上,见:「然而,联合国也曾就翻译问题作出清晰的指引,中文、英文、以及其余四种语言均是联合国官方语言,它们都有精准的翻译,同样具有法定效力,故此将这几条条文的主体理解为一男一女是正确的。」

2.2 诉诸(恰当的)权威?

作者在原文已回应了诉诸权威的反驳,他认为他的讲法并没有犯上诉诸权威的谬误,因为仅当诉诸不当的权威时才是谬误。而他所引用的人权宣言不但不是不恰当的权威,并且是恰当的权威。这即是说,引用人权宣言不但不是谬误,反而是证明同性婚姻权并不是基本人权的合理理由。(而我们可以为其恰当性作进一步的辩护,如我们同意绝大部份当中所指的人权,订立过程是经过多重讨论,并考虑上很多不同的社会因素、参考了多国的案例等等。)

至此,我们可以重构这一段的论证如下:

1.  法律文件 L 中条文 x 指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

2.  L 是在基本人权的有无上的恰当权威

3.  所以,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

(2)似乎是过于概括,因为现在是讨论某一个基本人权——同性婚姻权——而非所有收归于基本人权下的权利,所以应以(2*)取代

1. 法律文件 L 条文 x 指出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
2* L 是「同性婚姻是不是基本人权」上的恰当权威
3. 所以,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

笔者的回应是:到底以上论证有没有犯上诉诸权威,和该权威是否恰当等并不是重点,重点是,作者论证时略去了法律权和道德权的区分。另一方面,同婚支持者正是持这个区分去为同性婚姻辩护的。在这个讨论下,似乎作者所理解的人权和支持同婚者所理解的人权有所偏差。现在先让我们先研究一下这个区分。

2.3 法律权 (Legal Rights) 与道德权 (Moral Rights)

我们似乎能根据其来源区分两种「人权」:法律权和道德权

法律权:根据某一法律下授与我们的权利7
道德权:根据某一道德论述(moral claim)下授与我们的权利8

可是,应怎样去理解这两种权利?容许我用以下简化的例子来说明。

例子1:考虑以下法例:教育法例 N 规定所有本地出生的儿童均有权享有 15 年免费教育。如果你的孩子是本地出生的,根据该法例 N ,你的孩子就有「接受15年免费教育的权利」。换句话说,你的孩子享有接受 15 年免费教育的权利,若任何人打算加以阻扰,都是不应该,并且是犯法的。

例子2:考虑以下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我们不应该在没有合理的原因下把刚出生 3 星期大的婴儿拳打脚踢至死9。如果你同意该原则,下一秒在你身边路过的路人阿强的3星期大的婴儿小宝则不应该在没有合理原因下受你一记升龙拳(前下斜 + P)。小宝有不被你无理拳打脚踢的权利。

以上例子想要指出的是,权利可以用行为的规范性 (normativity) 来界定,并且因应其来源,我们可以(概念上)区分开两种应该 (ought) :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由此,某法律权的存在与否是取决于某法例条文有没有合乎程序地通过;某道德权的存在与否是取决于某道德论述的正当与否10。

2.4 同性婚姻是道德/法律权?

持以上区分重看论证中的第二个前提

(2*) L 是「同性婚姻是不是基本人权」上的恰当权威

当中「基本人权」是指道德权还是法律权?若是指法律权的话

(2*) L 是「同性婚姻是不是法律权」上的恰当权威

若我们的讨论范围只涉及台湾这地方、关心的亦只是适用于台湾的法例的话,这当然是恰当的,因为某法律权的存在是取决于某相关法案有没有按程序地通过。即是说,我们查看相关条文,看看同性恋者有没有婚姻权,有就有,没有就没有。若然条文不清楚,则讨论转化成对于如何演译该条文的争论,如「伴侣」是否指1男1女,还是没有指明两者为必定为异性?所以,若基本人权理解为法律权的话,在法案未有通过及生效前,并假设如作者所言演译/翻译上是准确的话,台湾的同性恋者的确没有婚姻法律权。

可是,若把然把(2*)中的「基本人权」理解为道德权的话

(2*) L 是「同性婚姻是不是道德权」上的恰当权威

则似乎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因为并不是所有道德权都被立法成法律权,而道德权似乎是法律权的必要但非充份条件:如果一人权是法律权的话,则也是道德权;但一人权是道德权的话,则不一定是法律权。所以,有可能存在一道德权但不是法律权。再看「人权天书」上亦没有排除同性恋者的法律权,而已把同婚合法化的国家亦不会被视为违犯了联合国人权法。所以,同性婚姻权是一道德权是有可能的,由此,同性婚姻法律权亦是有可能存在的。而支持同婚者所谓的「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权」,不过是主张「同性婚姻道德权是存在的,但我们未有把其合法化」。

现在应该清楚为何我开首时会说问题核心不在于所诉诸的权威恰当与否,这是因为支持同婚者一般认为同性婚姻的道德权是存在的,但现时法律上并没有授予同性恋者这个权利,即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并不存在,所以他/她们要平权。支持同婚者若要证成这是一个平权议题,她/他们需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1)甚么道德论述下支持同性恋者应该拥有婚姻道德权?
2)为甚么我们应该合法化同性恋者的婚姻道德权?

这亦是反同婚者往往要求支持者所提供的正面理由。

2.5 循环论证?

现在我们亦可以处理作者对支持同婚者犯上循环论证的指责。作者认为若支持同婚者未能为前提 2:同性婚姻是平权议题,提出「因为婚姻本身就应该平权」以外的理由,则会犯上循环论证的问题。如上指出,支持同婚者的确有责任给出理由证成这真的是一个平权议题,这是大喊「平权!平权!」不会辨到的。这一点,笔者认同作者。

但若我们同情地理解支持同婚者的「婚姻平权」解释,并且区分道德权和法律权的话,其实支持同婚者已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关键在「平权」的「平」字上。上一节已提到,同婚者需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关于同性婚姻道德权、第二个关于同性婚姻法律权。支持同婚者可以这样回答:

平等理由:「任何支持异性婚姻道德权的道德论述都同样支持同性婚姻道德权;任何支持异性婚姻道德权合法化为法律权的理由都同样支持同性婚姻道德权合法化。基于平等原则,我们亦应该给予同性婚恋者婚姻法律权(假设异性婚姻法律权成立)」

接下来的问题当然是:「支持异性婚姻道德权的道德论述是甚么?」、「支持异性婚姻道德权合法化的理由是甚么?」换句话说,支持同婚者基于平等理由,会认为「婚姻面前,同性异性平等」。平等理由能避开作者的循环论证指责,但同时支持同婚者需要提出平等理由内的具体内容,不然,平等理由作为辩护同性婚姻平权的理由虽不是循环,但仍是空洞的。反同婚者当然亦会同意平等原则,但他/她们不会同意平等理由中的成立条件,例如:针对某一道德原则/论述,异性婚姻是应该的,但同性婚姻是不应该的;又如:即使支持异性婚姻道德权的论述果真同样支持同性婚姻道德权,但我们仍有理由只支持异性婚姻道德权合法化,不支持同性婚姻道德权合法化。

小结:笔者认为以上才是对讨论有帮助的进路。支持者不宜只会说「诉诸权威!婚姻平等!」;反对者也不宜只会说「无权可平!循环论证!」若作者所针对的只是不假思索便认为同婚法律权存在的同婚支持者,的确,他/她们的解释即使不是循环也流于空洞,但笔者相信能给出实质 (substantial) 理由的同婚支持者亦有人在。一个有建设性的讨论宜一并考虑他/她们所持的理由。

2.6 可能响应

但《支》文作者对道德权和法律权可能有不同的见解:

1.   法律权如实地捕捉了所有应该合法化的道德权

2.   法律权比道德权更根本

3.   法律权与道德权并无必然关系

对于(1),这等于说并不存在一些应该合化法但未有有合法化的道德权。如同性婚姻道德权没有合法化的话,这是因为我们已有好的理由反对其合法化。若果真如此,为甚么法律存在修改的空间?在反对者未有加以解释为何同性婚姻道德权(如真是道德权的话)不应该合法化时,这个讨论应该是开放 (open) 的。(1)换句话说就是封闭了任何讨论修法的空间,而这是具争议的。

对于(2),即是说若果一人权是法律权的话,则也是道德权,这仍显然和我们一般对法律的理解有相违背。我们一般都有「恶法」的概念,支持的信念似乎就是该法律权是道德上不应该的。在一些我们明显地认为是道德上不应该的,如女童割礼、童婚,但在一国家现行法例中是法律上必须的情况。我们一般认为道德权在此凌驾法律权,若某人刻意逃避割礼,虽然犯法,但我们不会认为她是应该受罚的。由于这与我们一般认同的道德权法律权关系有别,需要进一步辩护。

(3)的立场是法律实证主义 (Legal Positivism),著名的拥护者有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相对的立场为自然主义法学(natural law theories jurisprudencu)。这里无法详细研究这两个立场,但我希望指出法律实证主义的可能后果:同性婚姻道德权,以至其他我们认为被某道德论述/原则支持的道德权并没有和法律成必然关系,而法律是具规范性并且是一社会性的建构(social construction),即有可能我们会通过不公义的法律,并且由于是法律,所以我们有义务去遵守。可能后果为: X 国人有同性婚姻(法律)权但 Y 国人没有;即使同为 X 国人,可以在 2001 年时没有同性婚姻(法律)权, 2006 年修例后有同性婚姻(法律)权, 2013 年再修例后又没有同性婚姻(法律)权; A 国的国人有生存权, B 国的国人没有; C 国的国人可以自由选择其宗教思想, D 国的国人没有这个权。

虽然,这亦意味着支持同婚者有可能达到其目的,但这却和一般支持同婚者认为道德权是具普遍性 (universiality) 的有冲突。他/她们所认同的同婚性姻道德权适用在所有同性恋者身上,不论时间、国藉、种族、文化、经济地位等等。而他/她们正正是因为认为法律和道德应该具必然关系,所以不会只满足于证成同性婚姻道德权,亦希望证成同性婚姻法律权。换句话说,这讲法下的支持同婚者持自然主义法学立场。当然,支持同婚者亦可以是法律实证主义者。若作者的立场是法律实证主义的话,我们的讨论将会移师至法律哲学的讨论-实证主义 VS 自然主义,这是其中一个可能的进路。

比较耐人寻味的是人权宣言在这讨论扮演的角色,人权宣言的规范性是来自甚么?是因为当中所描述的人权符合我们同意的道德原则/论述?是因为通过的过程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当中有没有修改的可能?如有,基于甚么理由?可不可以因为我们后知后觉发现同性恋者有道德权亦有法律权?这些都是建基于法律权-道德权/法律-道德之上去讲的。

3. 回应「支持同婚=支持多元成婚;如不,则为歧视」

作者在这一部份的主张为:

1)...同婚合法化后必然导致乱伦、多人婚姻及其他多元家庭合法化」这讲法并没有犯上滑坡谬误,也不是为了反对同婚而刻意将同性婚姻立法的后果严重化了。11

2)...基于平等/反歧视和平等恋爱原则,支持同婚者逻辑上已蕴含支持其他类型的结合如三人结合、四人结合、父/母跟子/女结合、子女间结合12。对于这些形式的结合,… 也因公平原则而必须立法。否则,不是歧视、剥削他们拥有基本人权的自由(同婚支持者的口号),就是有另外一些原则,指出同性结合与其他结合方式有不同的地方,以致给予不同结合方式有不同待遇。

3.1 《支》文第三论点摘要

第 1 点的论证重构如下

1)如果同婚合法化会导致...
2)...会导致__
3)__会导致乱伦、多婚合法化
4)如果同婚合法化会导致乱伦、多婚合法化

第2点的论证重构如下

1)支持同性婚姻合化法的(其中一个)理由为平等和恋爱自由原则
2)同样原则也支持其他形式的结合合法化
3)如果我们基于平等和恋爱自由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则我们也应支持其他形式的结合合法化

第一点中的论证为滑坡论证;第 2 点的论证对支持同婚者构成的挑战有二:1)一致性 2)歧视。

支持同婚者基于「平等和恋爱自由」(与上一节提到的「平等理由」类似)作为支持同婚的理由,但正如上述论证指出,持该理由的支持同婚者亦应支持其他形式结合的合法化,而不少的支持同婚者都对其他形式的结合持较保守或不支持的态度。对支持同婚者而言,这会导致逻辑上的两难:若接受此前提,则「也必须支持其他类型的婚姻合法化」(而作者认为该逻辑后果并非滑坡谬误)。但若我们同时又不同意「支持其他类型的婚姻合法化」,则无法一致地支持同性婚姻。此为对支持同婚者立场的一致性所作出的挑战。(此外,「支持多元成婚」在讨论脉略 (context) 中似乎被认为是一个荒谬的结论,似乎在建议我们应使用归谬法,从而证明了:「因为支持同婚的论证会导出荒谬的后果,所以该支持同婚的论证不是正确的」,但在未有证据证明多元成婚是荒谬前,我不会考虑这归谬论证。而我将会在支节部份讨论该逻辑后果到底是不是滑坡谬误。)

第二个对支持同婚者的挑战建基于第一个挑战之上。如果真支持同婚者的立场是不一致的话,这亦会构成对多元恋者的歧视,原因为:同婚支持者违背了他/她们自己所支持的平等和自由恋爱原则,多元恋者在这一点上受到该支持同婚者不平等的对待。13由于笔者认为是不是滑坡谬误并不是讨论的重点,故会在下方讨论支节时一并处理,而响应部份则针对第二点的论证。

3.2 支节:Wedgwood、逻辑后果、滑坡论证与滑坡谬误

现在,容许我先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个支节上。原文中第三节末,作者说

笔者是基于平等及自由恋爱原则而推论,支持同婚者逻辑上已蕴含支持其他类型的结合,支持同性婚姻的哲学家如 Ralph Wedgwood 也同意支持同婚的论证也同样适用于多人婚姻,而不是常被错误理解或错误应用的滑坡谬误。

我同意作者所说的支持多元成婚为支持同婚的逻辑后果,而 Wedgwood 也的确在该相关的文章 "The Fundamental Argument for Same-sex Marriage" 中的第 242 页有这样说。现在我把该页中的相关句子节录如下(请见黄色底强调的部份,并请读者先忽略其他):

Wedgwood, R. "The Fundamental Argument for Same-Sex Marriag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7 (1999), 225-242.

有一点我必需指出,就是从《支》原文的段落中,作者这样引 Wedgwood 的文章的最后一页的某一两句话时,似乎是用作支持作者的论证 1 并不是滑坡谬误。但这真的是Wedgwood的看法?现在请回看Wedgwood的原文的第 242 页,这一次,请留意紧接着 "my version of the fundamental argument for same-sex marriage seems to support a parallel argument for polygamy" 这句后的文字。

Wedgwood, R. "The Fundamental Argument for Same-Sex Marriag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7 (1999), 225-242.

Wedgwood 明确地指出,基于经验上的数据,我们有很好的理由去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但不把其他形式的结合合法化。

Although it is possible for someone to have serious desire to have more than one spouse, it seems (as a matter of brute empirical fact) that this is rarely actually the case.

留意,他把 "possible" 和 "actually" 刻意斜体了,就是要指出逻辑上和事实上的分别。即是说,根据他文章中所陈构能用以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婚姻本质理由(marriage's essential rationale)——作用等于作者的「平等恋爱原则」——的确能用来支持多元成婚合法化,所以这是有可能的(但是事实上,考虑到有关多元成婚的一些事实数据——如多元成婚者参与者之所以希望有婚姻权,往往不是出于婚姻本质理由而是其他婚姻附带的利益——我们不一定要事实上支持多元婚姻的合法化)。所以,Wedgwood 会同意「支持同婚者逻辑上已蕴含支持其他类型的结合」。但这是不是等于说 Wedgwood 亦会同意「同婚合法化后必然导致乱伦、多人婚姻及其他多元家庭合法化」不是滑坡谬误?让我们先看看滑坡论证的一般定义:

A slippery slope argumentargument (SSA), in logic, critical thinking, political rhetoric, and caselaw, is a consequentialist logical device in which a party asserts that a relatively small first step leads to a chain of related events culminating in some significant (usually negative) effect, much like an object given a small push over the edge of a slope sliding all the way to the bottom. The strength of such an argument depends on the warrant, i.e. whether or not one can demonstrate a process that leads to the significant effect.14

所以,若论证是从 A(起点)-> B -> C ... -> Z(终点),中间的步骤的可能性/强度决定了该滑坡论证是否为谬误。当 B -> C ->...-> Y 的强度不高,但论证中却把 Z 的可能性/强度说成很高,就是谬误。回看作者的滑坡论证:同婚合法化后 ->乱伦、多人婚姻及其他多元家庭合法化,这是不是谬误?有没有把后果「刻意严重化」?让我们假设乱伦、多婚合法化是一不能接受的后果。作者并未有指出中间步骤-因果关系-的强度,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个(假设为)不能接受的后果有多大机会出现。在缺乏经验证据下,我们无法比较到底这后果的可能性有没有被刻意严重化,亦因此无法肯定地说这是一个滑坡谬误,但亦无法肯定地说这不是。而作者指出支持同婚的逻辑后果为支持多婚只是告诉了我们这个因果关系是逻辑上有可能 (possible) ——上句的那个「支持」并不是中间步骤的强度以至终点结论出现的实际可能性 (plausibility)。

所以,我认为 Wedgwood 会同意这论证不一定是滑坡谬误,但不会同意这一定不是滑坡谬误-15说白一点,就是这滑坡论证仍然有可能是谬误。而 Wedgwood 指出对于多婚、乱伦的经验事实会对其能否合法化有影响,如台湾的情况亦如此,我们已有证据抵消终点结论——多婚、乱伦合法化——的实际可能性。似乎,这个滑坡论证是逻辑上有可能,但作者未能提供中间步骤的强度,而终点结论亦似乎未有想象中大机会出现,笔者认为这个论证似乎仍是「偏向」谬误居多(当然,这最后一点可以被经验证据推翻)。

3.3 不一致?

现讨论第 2 点中的论证,即《支》对支持同婚者有关一致性和歧视的指控。

一致性指控主要是来自论证中的结论「如果我们基于平等和恋爱自由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则我们也应支持其他形式的结合合法化」。

若我们讨论的仅是平等恋爱原则,无疑,基于该原则,我们亦应支持其他形式合法化。所以,比方说,若阿强一方面认同基于平等恋爱原则,我们应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一方面又说以同一平等恋爱原则不能支持多元成婚合法化时,则阿强所持的立场是不一致的。可是,这不等于说如果阿祥基于平等恋爱原则支持同婚合法化,同时不支持多元成婚合化法,则阿祥的立场也是不一致;也不等于说如果小欣支持同婚合法化,同时不支持多元婚姻合法化,则小欣的立场是不一致。事实上,阿祥和阿欣的立场也不一定是不一致的,理由为:平等恋爱原则只是支持同婚和多元成婚合法化的其中一个理由,我们可以有仅支持同婚或仅支持多元成婚合法化的理由,或者,仅反对同婚或多婚合法化的理由。明显地,讨论同性婚姻和多元成婚合法化时,平等恋爱原则并不是我们唯一会考虑的理由。

考虑以下情况,多元成婚 (polygamy) 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如在一夫多妻的情况下,该社会的基因库多样性 (diversity of gene pool) 会减少,从而增加乱伦的机会16。阿祥在多元成婚合法化的讨论时有考虑这一点,权衡来自平等恋爱原则的「支持」和上述不良影响的「反对」后,阿祥基于其不良影响太大,所以持反对多元婚合法化的立场。阿祥的立场并无不一致的问题。这个关于多元成婚独有的不良影响只是众多正反理由之中的其中一项。

当然,这并不是说必然地阿祥和小欣都不是不一致的,只是在未有把所以对于同婚和多婚合法化的正反理由都列出时,仅以他们的立场而判断,是有可能不是不一致的。所以,当平等恋爱原则同样支持多元成婚合法化,但这不等于说我们就应该支持多元成婚合法化;当我们支持前者并反对后者时,也不一定、亦往往不是,立场不一致。

3.4 歧视?

第二个指控为歧视,更准确的说,是持平等恋爱原则支持同婚者对多元恋者的歧视。我同意如果支持同婚者的立场是不一致的话,如阿强,的确会对多元恋者构成歧视。可是,我已指出这并不是必然的,支持同婚者可以像阿祥一样支持同性婚姻但反对多元婚姻合法,这能不能算是歧视呢?的确,多元恋者和同性恋者受到不一样的对待,但这就等于歧视吗?例子:在奥运会上男女子运动员都会有不一样的对待,如每个项目都分了男女子组,但我们不会认为这个不平等的对待构成对某性别17运动员的歧视。我同意在未有审视所有对同婚多婚的正反理由和相关的经验证据下,很难同意「合化法同婚但不合法化多婚一定不是歧视」,但我们有很好的理由相信「合法化同婚但不合法化多婚不一定是歧视」。这部份主要为反驳作者的反对,「合法化同婚但不合法化多婚不一定是歧视」为真已达成目的。

毕竟,这是很弱的主张,读者——尤其是反同婚者——应该希望听到强一点的说法,这可在 Wedgwood 的文章中找到。大意为「在婚姻姻的本质理由 (marriage's essential rationales) 上,同性婚姻和多元婚姻是属于同一类的。但是两者在经验上不同,如多元婚姻的需求较低、所产生的坏影响较多等等,而这个经验上的不同可以支持 (ground) 当考虑把两者合法化时,我们对多元婚姻有不同的要求。」18所以,合法化同婚但不合法化多婚并不构成歧视。

当然,这与 Wedgwood 对婚姻的界定和何谓婚姻本质理由有关,但若进入这一部份的话将不再是反驳作者的反对,而是提出直接的理由支持同性婚姻,笔者并不能在这一一讨论。可是,在这部关于歧视的讨论中,我们只需要取其讲法中对事实的考虑,即「因为同婚和多婚事实上的不同,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待遇并不违犯平等原则。」已经足够。这意味着关于异性婚姻、同性婚姻和多元(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的经验事实在考虑该婚姻权应否合法时是有关系的。而具体有关台湾的经验数据,亦不是本文处理的范围。但读者需注意这讲法涵蕴要是将来我们有经验证据显示台湾对多元婚姻的需求具一定的程度(=通过同婚的程度),我们亦需要为多元婚姻合法化。Wedgwood 已指出这一点19,笔者亦同意。

循这方向讨论的话,这会回到第一个响应中我所采用的道德权 / 法律权区分:基于道德论述 A,我们认为同性恋者和多元恋者都应该有婚姻道德权;基于道德论述 B,我们认为多元恋者不应该有婚姻道德权;权衡来自道德论述 A 和 B 的应该和不应该后,总括而言,我们认为同性恋者应该但多元恋者不应有婚姻道德权20。

例子:让我们假设同性婚姻不会带来某些多婚独有的情况。若我们同意以下事实描述:一夫多妻婚姻会导致如该多婚家庭有反社会倾向、丈夫权力过大、妻子成为生育和家务机器、基因库多样性下降等的后果;而我们同意以下道德论述:前述的情况不应该出现,因为会违犯了某些广泛认同的道德原则如性别平等、乱伦,则多元恋者不应该有婚姻道德权。考虑另一个与立法有关的道德论述:我们不应该鼓励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立法会有鼓励性的作用并且多元婚姻会对社会有害,所以我们不应该把婚姻道德权合法化。

以上无可否认是一个过于简化的例子,但所指出的关于不同形式婚姻的经验事实和其带来的在道德权和法律上的规范性。我们亦需进一步研究,当处理应否把一行为立法时,所持的道德原则是甚么?当不同的道德权/原则有冲突时,如多元恋者在平等恋爱自由原则/婚姻本质理由下是应该有婚姻权,可是考虑某多婚带来的情况却是不应该的,又应该怎样权衡,持甚么标准?效益主义?义务论?以上只是抛砖引玉,笔者只希望展示讨论其中一个可能方向,以及哲学,由其是伦理学,在这讨论上的相关性(谁说念哲学没用?)。

总结一下,笔者的回应为:

1.  逻辑后果不能用以支持作者的滑坡论证,该论证是不是谬误有待进一步经验证据和持该论证者对认为结论会成真的机会有多大。笔者认为论证有可能,并且倾向有机会,是谬误。

2.  支持同婚合法化并反对多婚合法化不一定是不一致,考虑到有不同的正反理由去支持反对同婚多婚合法化,作者的「平等恋爱原则」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考虑。

3.  基于同婚和多婚经验上的不同,法律上多元恋者未有得到同性恋者一样的对待不一定构成歧视。

4. 结语

咦?!论证二和四呢?因为篇幅有限,我只能挑我认为重要的来讨论。

同性婚姻权合法化这个问题是具争议性的,而《支》文作者的立场对很多人来说是政治不正确的(而笔者的立场亦不见得很政治正确),不难理解为何会引起热烈的评论。虽然笔者既不同意作者的论证,也不同意他的结论,但《支》无可否认是反对同性婚姻文章中的上佳之作。回看那些「讨论者」,有多少个会像作者一样清盺并有条理地,用论证去支持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个立场?人身攻击和无理漫骂却倒是不少....。

最后我想带出的是,这个讨论是重要的,因为对同性恋者而言,不论是群众对他/她们的看法,还是相关法例的通过与否,对他/她们的生活是可以有相当直接的影响。这方面的讨论绝非仅是一般所谓「念哲学的在嘴炮」,谁对谁错对我们现实世界中实实在在存在的人有最真实和直接的影响21。同性恋者如成功争取婚姻权,除了得到了法律上的肯定外,更重要的是他/她们的关系能更直接地在社会上得到理解——这从来都不仅是平权的问题。

哲学思辩在这个后真相时代,对社会有多大或到底有没有影响,我不能评价,只希望读者能持开放的心灵,用批判的脑袋好好去思考这些议题和相关的论证。笔者亦希望能唤起大家的意识,正视同性恋者的诉求,帮助他/她们和其他的小众进入主流社会论述。虽然现时我们不会像当时对待图灵 (Alan Turing) 一样对待现今的同性恋者,但审视现时社会主流思想、媒体、舆论中的「同性恋者」这标签,看来仍有不少思考和进步的空间22,同性婚姻权合法化所带来的影响并非只是多了一个权利这么简单,而是会直接影响到我们如何理解和诠译「同性恋者」这个社会标签,从而影响同性恋者的社会经验。


1.世界太大,如已在某处某人讨论过了,只希望你不介意再看多一次

2.虽然文章以平权为题,但只有第一个论证是和平权有直接关系。

3.当然,如果讨论中已穷尽所以可能证据,而作者是成功的话,这等于说我们没有任何理据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既然没有任何理由,当然不应该把同性婚姻合法化

4.我好奇「基本人权」的意思是不是说人权可以划分为基本和进阶两个分类?我会按作者用词沿用「基本人权」。

5.〈支持同性婚姻真的是平权吗?〉

6.〈支持同性婚姻真的是平权吗?〉

7.见IEP:"Legal rights refer to all those rights found within existing legal codes. A legal right is a right that enjoys the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law. Questions as to its existence can be resolved by simply locating the relevant legal instrument or piece of legislation. A legal right cannot be said to exist prior to its passing into law and the limits of its validity are set by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body which passed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8.见IEP"On this view, moral rights are not rights in the strict sense, but are better thought of as moral claims, which may or may not eventually be assimilated within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law."

9.对,是太过残忍!不然怎得到大家认同这个道德论述……

10.可惜,事实上两者往往不是呈同一性关系。

11.「必然导致」是很强的主张,并且为假,因为一个「没有人需要多元婚姻,没有人会乱伦,并只有同/异性以两人形式结合的婚姻」世界是可能的。我会理解作者此处的意思为「同婚合法化后可能导致/很大机会导致……」

12.为方便讨论,我假定恋爱的前提为参与者都是具一定的心灵,和具一定的心智成熟程度,所以排除了人兽结合、人与物(如吹气娃娃/先生)结合、和人与心智未成熟的人结合

13.见《支》一文:「...说到底也是另一种歧视,为何同性间的结合该得到特别的考虑?」和「...支持同婚者不是自私地只想到同性恋群体的利益而忽略其他性小众的需要,就是刻意隐藏议程,逐步达到自己的政府利益。」

14.见 Wikipedia, 粗体为笔者所加。

15.这一点,朱家安在《支》出版后一天在其脸书贴文也有指出:「Taylor,如果一个论证基于某些理由不会有某些结果,但你无视这些理由并且主张它有,一般来说我们就会说你是错误地滑坡,这不是强调「我谈的是逻辑上的后果」可以避开的。而如果那些理由就在你转述的论点正下方,但你却刻意忽视,因此让读者对原作者的想法有错误解读,听说在你们基督信仰的圈子,你会被说是在做假见证。」笔者认为他的指控太强,但同意这的确有因不清晰而来的误导成份,应该注意。

16.Wedgwood 亦有在文中提及这一点,相关的证据来自 Sex and Reason, Posner, Richard A. , (1994) , pp.253-60。在文章中我只引用这作为例子。

17.仅当指男性或女性。但于跨性别人士有否构成歧视会是一个相当好的讨论题目。

18.'The Fundamental Argument for Same-sex Marriage', p.242

19.Ibid., p.242

20.这个权衡似乎是进阶 (second-order) 的应该 (ought)

21.我想我不用多提历史上对同性恋者、黑人等等的「著名」打压

22.看到这我希望你不会忽然觉得「哎呀,这个人把话说得这么严重,应该也那些同性恋者吧!」,偷偷的告诉你,我不是,并希望你反思一下为何你会有这种(自然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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