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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应该如何生活”必须吗? (上)

2017-07-18 哲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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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应该如何生活”必须吗?

──伯林与施特劳斯


刘小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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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

(一)

 

1996年,萌萌要编《1999独白》,希望我写篇随笔,以便告别二十世纪。


我没有理会。萌萌很有耐性,整整一年不断晓以大义,终于没有说动我。我不觉得1999是特别的年头,也无法“告别”二十世纪。不是不愿意告别,而是没法告别,二十世纪太让我困惑。在二十世纪生活了半辈子,可以用一篇随笔“告别”?别人可以,我不行。

  

日历上毕竟有1999年最后那一天。这是一个时限,就像一个人知道自己在某一天必死。如果设想真的如此,我对生活最后想说点什么呢?想说的当然是思想的事情,因为想的仅是思想的事情。虽然我没有理睬萌萌的邀请,其实心里一直在想:1999年最后一天前,我最想说点什么?

  

98年底,想要说的论题明确了:哲学与不可解决的问题。

  

这个题目的感觉来自读施特劳斯和伯林为政治哲学辩护的文章。这两位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都以为:人类的根本问题──价值冲突──无法解决,政治哲学就是为这无法解决的问题而存在的。我感到困惑:如果哲学是为根本就无解的问题而活,哲学何为?停止哲学思考算了。

  

1994年我第一次读到施特劳斯。施特劳斯主编的《政治哲学史》中译本1993年问世,译者之一黄炎平兄送了我一套(此前我自己卖了一套),那篇短短几千字的“绪论”令我惊讶。西方各类哲学史书我读过不少,这“绪论”绝然不同凡响。我马上读了书末所附施特劳斯的所闻世弟子写的“施特劳斯与政治哲学史”。困惑马上来了。施特劳斯与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不懈斗争,不就是《拯救与消遥》的立场吗?我怎么会与这个人那么相近呢?

  

这自然不是真正的困惑所在。当时,我正在写《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其中的立场明显从《拯救与消遥》坚硬的绝对价值论立场退却了。思想的问题,如果不理解自己的对立面,没有可能推进。《拯救与消遥》以后,在舍勒价值现象学的绝对主义支撑下,我向基督教神学推进,坚硬的绝对价值论立场显得更为坚毅。随后,从舍勒的知识社会学入手,转入韦伯、曼海姆的社会理论,想要搞清楚价值相对主义的理由,于是就有了《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

  

读到施特劳斯时,我还在韦伯、曼海姆的价值相对主义中没有回头。无论如何,这条路我必须走到尽头、看个究竟。完成《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1996)后,我才把《政治哲学史》中施特劳斯所写的章节挑出来读,也找来《自然权利与历史》、〈什么是政治哲学?〉来读,读得一头雾水,不知所云:施特劳斯不过老学究,一边去罢。

  

97年,因为偶然的原因,我开始研究施米特。研究任何一位西方思想大家,仅仅读原著是不够的,必须借助西方思想界中的慧眼之士。西方学界对某位思想大家的评论并非个个精到,浮惑、肤浅之论比比皆是。但如果运气好,还是可以碰到天眼般的理解。迈尔(Heinrich Meier)的《施米特、施特劳斯与“政治的概念”》就是一例。此书在已经堪称浩瀚的施米特研究文献中鹤立鸡群,对我理解施米特大有俾益不说,意外的收获是:原来施特劳斯确大有名堂。

  

我重读〈什么是政治哲学?〉,而且与伯林的〈政治理论存在吗?〉对照读,“告别1999独白”的感觉就这么出现了。

  

《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中,我自己的思想冲突通过舍勒的价值绝对论与韦伯的价值相对论的不和表达出来。施特劳斯在价值绝对论上明显与舍勒一致。固然,舍勒采用的是现象学的思想方式,施特劳斯采用的是注经学的思想方式,这两种方式在海德格尔那里就已经结合起来,《拯救与消遥》熟悉这种思想方式。施特劳斯求学时,舍勒的名声已如雷贯耳,施特劳斯不可能没有读过舍勒。为什么施特劳斯几乎从来不提这位前辈?表面的原因不难找到:舍勒热情站在奥古斯丁的基督教信仰立场,施特劳斯对基督教始终敬而远之。为什么?施特劳斯靠什么支撑他的价值绝对论?我搞不懂……

  

悉心研读施特劳斯从此开始了。海德格尔使我沉迷、舍斯托夫让我感动、舍勒令我尖锐、维特根斯坦给我明晰、韦伯劝我沉静。施特劳斯呢?令我震惊和坚毅。何以如此?这就说来话长,本稿也不可能说清楚。

  

格雷斯基的第一交响曲用现代的抽象语言谱写,这是专业作曲者的身份语言。第二交响曲“丧子之歌”就与抽象语言分手了,格雷斯基似乎在对同行们说:那种技术性的专业音乐我当然能写,但我为什么非那样写不可?二十世纪的人间苦楚一点不抽象,像母亲失去了亲子或儿子失去了母亲那样具体。“丧子之歌”通篇没有行板,更不消说谐檞曲。

  

98年底写出初稿,原想赶在99年的年终前定稿,却被其它有时限的研究任务和到欧洲及美国出差把时间借走了。幸好现在告别二十世纪还来得及。

 

(二)两位犹太裔哲人的不和

 

伯林(Isaiah Berlin)和施特劳斯(Leo Strauss)都是英美哲学界的犹太裔流亡者,一来自俄国,一来自德国,尽管伯林的犹太人身份不如施特劳斯地道:伯林的父母辈已经不是犹太教徒。他们还是同行,都以通常所谓思想史研究著称,通过解释历史上的哲学思想来表达自己的哲学信念。

 

 伯林文章潇洒,广为知识大众所知,有自由主义价值捍卫者的美誉。施特劳斯似乎从不对知识大众说话,据说是保守主义思想最深刻的教父。不过,这类主义"的卷标往往引人卷入流俗、浮惑的意识形态之争,不可轻信。我们还是关注事情本身。

  

1958年,伯林发表了使他声誉卓著的〈两种自由的概念〉,没过多久,施特劳斯就在"相对主义"(1961)一文中首先纠弹伯林的观点。 伯林自称英国经验理性传统中人,思想以逻辑明晰有力见称,施特劳斯却偏偏纠弹伯林"自由"论的逻辑矛盾:伯林将消极自由看作一种绝对的价值,而这一价值的论证却是如下宣称:所有价值都是相对的。施特劳斯并没有就消极自由的观念本身说什么,仅指出,伯林用来支撑消极自由概念的相对主义的价值观,恰恰是一种绝对主义。既然所有价值都是相对的,何以可能将消极自由作为一种绝对的政治价值来捍卫?这一再明显不过的逻辑矛盾相当奇妙,也意味深长。伯林看到这样的纠弹,心里一定不舒服。

  

伯林访问芝加哥时,曾与施特劳斯触膝长谈。伯林晚年对采访记者说,施特劳斯"很有学问,是一位真正的犹太教法典学者,……谨慎、诚实而且深切关心世界的思想家"。说过这些同行客套话后,伯林马上申明,自己与施特劳斯"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根本谈不拢:施特劳斯竟然还"相信世界上存在着永恒不变的绝对价值"──超越时间、地域、民族的真理,简直是在侮辱现代哲人的智能。 伯林打心眼里不屑地把施特劳斯当老派学究,没有经过启蒙精神洗礼似的:都二十世纪了,竟然还谈什么上帝赐予的自然法则"

  

从中古到近现代,西方思想史上一再出现犹太裔思想大家──从迈蒙尼德、斯宾诺萨、马克思、西美尔、列维纳到德里达。 这是偶然的吗?如果不是,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散居欧洲各国的犹太裔文化人在思想文化上完全被希腊-基督教的欧洲文化同化了,抑或刚刚相反?犹太人在欧洲的处境,不仅是政治存在问题,也是精神文化问题。所谓犹太-希腊-基督教融贯一体的欧洲精神,会不会是文化假象?犹太文化与希腊-基督教的欧洲文化的冲突,也许从来没有真正了结。

  

伯林就说过,"世界上所有的犹太人在社会中都有某种程度的不安",即便他们受到礼遇,在各行业地位高,真正"融合"在其它民族之中,仍然如此。(参〈伯林访谈录〉,页109)伯林以海涅(Heinrich Heine)为例:即便他成了德语大诗人,仍然对自己的犹太血统心存芥蒂。有欧洲文化教养的犹太人往往下意识地有对欧洲文化非要作出贡献的心愿,在伯林看来,这种心态是一种扭曲。要改变这种扭曲心态,只有彻底改变犹太人的生存处境,也就是重新建立有自己的国土的犹太国。如果犹太人能建立一个自由主义的宪政国家,有了自己的家园,才不会扭曲自己,非要对寄居国的文化作出什么贡献。

  

施特劳斯出生并生长在德国的犹太人社群,他的体会与伯林刚刚相反:犹太人在帝制德国生活得很好。恰恰因为自由主义的魏玛民国,德国的犹太人才丧失了自己的家园,犹太人问题才成为政治-文化甚至"神学-政治"问题。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魏玛民国结束了传统帝制,向现代自由民主政治制度"靠拢",但这个自由民主政体很"软弱",依靠的是"手中没有剑的正义"。自由民主政制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将宗教和道德逐至私人领域,以保障个人自由的政治权利,恰恰为极权主义、放纵种族歧视的自我中心主义提供了政治条件。

  

在自由民主政制的背景下﹐犹太人问题才真正成了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的方案之一,就是回到封闭的犹太共同体、拒绝文化融合,坚持犹太教的原始教旨及其政治形式。这必然导致与欧洲精神传统中超越任何"种族"习传伦理的普遍理性的冲突。另一种解决方案是:融入西方社会及其文化,成为真正欧洲文化中的一员。于是,出现了为推动近代自由主义现代性而奋斗的犹太裔大思想家。然而,这样一来,犹太人处境问题不是解决了,而是变得更危险。

  

对于施特劳斯来说,犹太人问题是不可解决的,即便有了自己的国土,与欧洲文化在生活理想方面的冲突依然存在。犹太人问题是人的问题的样板:人的存在依群而分,群与群 32 47012 32 15288 0 0 2202 0 0:00:21 0:00:06 0:00:15 3064 32 47012 32 15288 0 0 1915 0 0:00:24 0:00:07 0:00:17 2912间总是相互对抗,不同的生活理想难免相互抵触。正是面对这样的生存事实,青年施特劳斯虽然在柏林的犹太教学院任教。“主要兴趣是神学”和犹太教中的正教问题,但与当时的犹太教大思想家罗森茨维格(Franz Rosenzweig)不同,并不关心如何在启蒙后的西方哲学处境中保守纯正的犹太教神学,也与当时已经成为新康德主义大师的犹太裔哲人柯亨(Hermann Kohen)不同,并不关心如何进入当时的西方哲学主流,而是关心"上帝"与"政治"的关系。

  

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由主义的错误在于想掩盖人类的不同生活理想不可调合、价值的冲突不可能解决这一存在事实。然而,伯林的自由主义不恰恰是以强调这一存在事实而著称吗?

  

两位犹太裔哲人在根本上难道不是一致的吗?

  

的确如此。可是,伯林与施特劳斯在犹太人处境问题上的分歧,又是明摆着的。俩人的不和更为尖锐地体现在对纳粹政治的看法方面。作为犹太后裔,俩人当然都对纳粹没有好感。对于伯林来说,纳粹政治是绝对主义价值观的结果;相反,在施特劳斯看来,正是由于蔑视某种绝对的价值,彻底拜倒在历史相对主义脚下的德国哲人们,才在1933年没有能力对德国的政治命运作出道德裁决。施特劳斯会问伯林:既然他已经宣称,自由主义就是要放弃?quot;什么是美好的生活"寻求最终答案这一千年幻想,他告诫人们希特勒的失败"实在侥幸得很",是不是废话呢?

  

伯林与施特劳斯在根本问题上显得相当一致(比如认为人类的价值冲突不可解决),在诸多具体问题上又尖锐对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五十年代末,英美政治理论界发生过一场政治哲学反击政治学的斗争。政治学属于现代社会科学,十九世纪以来日益取得支配地位,与其它人文-社会学科一起瓜分了传统哲学的地盘。哲学瓦解、衰落了。二战结束十年后、正当社会科学在英美气象如虹之时,学术锋芒刚刚显出来的伯林和施特劳斯发起了对社会科学及其政治学的讨伐,企图重新夺回哲学对政治问题的思考权。施特劳斯的〈什么是政治哲学?〉发表于1957年。几年后,伯林发表了〈政治理论还存在吗?〉 (所谓"政治理论"其实就是"政治哲学")。 两位哲人在抵抗社会科学原则排斥哲学的斗争中,显得站到了一起。可是,正如即将看到的那样,这种一致完全是假象。相反,在维护政治哲学的意义的斗争中,伯林与施特劳斯打了一场精彩的遭遇战,堪称二十世纪思想史上的奇观。伯林在晚年回忆中说与施特劳斯根本谈不拢,是事出有因的。

  

伯林和施特劳斯显得既相当一致、又尖锐对立,会不会有一个搞错了,抑或哲人间的岐见是自然的事?无论哪种情形,都得搞清楚才是。需要关注的事情本身出现了:什么叫哲学?施特劳斯和伯林俩人都明确将政治哲学理解为哲学本身,或者说将哲学看作本质上是政治的,事情也就包含着这样的问题:何谓政治?由于俩人都是思想史大家,事情本身还与历史、传统、现代性、古典性等联系起来了。

 

(三)苏格拉底变成了狐狸

 

伯林的〈政治理论还存在吗?〉首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现代的社会科学可以代替古老的哲学吗?回答是否定的。

  

理由是,社会科学──包括其中的政治学,没有能力解决人类最令人困惑、最"棘手"的问题──价值问题。社会科学及其理论的基础是近代自然科学知识的推延,它基于两种类型的知识:归纳(通过从观察所得数据作出推论)和演绎(通过设立公理命题推论衍生命题)。判断前一种知识是否正确,复核对经验世界的观察,问题就解决了;判断后一种知识是否正确,检察一下是否正确运用演绎规则、是否在推演过程中犯逻辑错误,问题就解决了。以这两类知识原则为基础,自然-社会科学自身的长处是:"即便我们不知道一个既定问题的答案,也知道哪一种方法适用于探求其答案"(〈政治理论还存在吗?〉,页407)。人们对事情的看法总是不同的,生活中出现争议是难免的,自然-社会科学好就好在:只要复核经验观察、检察是否正确运用演绎规则,通常就可以平息争端。这就是说,在以经验理性为基础的社会科学范围内,原则上没有不可解决的问题。但社会科学方法的经验理性的性质,注定了它无法触击到人类生活的价值目的及其正确与否的问题。

  

人类最令人困惑的问题是价值问题──什么是应该(比如自由、平等)的、更美好(比如幸福、公义)的生活问题。人类在这些问题上从来就有深刻的岐见,也就是在生活的价值目的上相互冲突。价值冲突不可能通过复核对经验世界的观察、检察是否正确运用演绎规则而得到解决,所以社会科学的政治学应该知趣,知道自己根本没有碰触到真正的政治问题。哲学偏偏是为对付这样的问题而存在的:对这些问题,人们不仅不知道答案,甚至不知道如何去寻求解答、什么可以成为证明答案正确的证据。这是不是说,哲学本质上就不是经验理性的呢?并非如此。哲学以不可解决的问题为存在的可能性,恰恰因为,哲学本质上是经验理性的:人们从来没有一种"普遍认可的专门知识","一旦我们明确了应当怎样着手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似乎就不是这些性质的了"(〈政治理论还存在吗?〉,页409)。这是不是说,无论对于社会科学、还是哲学,作为价值问题的政治问题都是不可解决的?伯林的回答是肯定的。既然如此,我们就要问:为什么哲学就可以、甚至应该来对付这些问题?

  

这里就碰到了何谓哲学的问题。对伯林来说,哲学本质上是政治的,其含义是:人不可能避免价值评价这回事情,政治问题就是对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作出决定。这是不是说,虽然哲学除了归纳和演绎的知识外同样一无所有,并没有可能建立一种超逾经验理性的知识,从而凭借这种知识裁决人类在价值问题上的深刻岐见,但哲学的命运就是得与价值问题打交道?

  

的确如此。社会科学与哲学就不能解决价值岐见而言,是相同的,不同仅在于,社会科学可以幸运地置身价值问题之外,只关心经验事实问题。哲学就没有这种幸运。哲学的无能来自于政治问题──价值问题本身的不可解决,但哲学又无法(而社会科学可以)摆脱这类问题的纠缠。

  

这种说法究竟有什么意义呢?意义似乎在于,必须区分人类面对的两类问题: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既然如此,人们就得问,价值问题为什么不可解决?

  

伯林解释说,人类的价值多种多样,而且有不同层次。实现某一价值的手段,与需要实现的这种价值本身相比,就是次要价值。然而,两种究竟何者为目的、何者为手段,人类常常无法找到公认的价值标准来裁决──比如个体与社群何者是目的、何者是手段,就是如此。再有,人类社会视为最高的价值的东西常常并非一种、而是多种──比如真、善、美或者爱情与生命,当它们相互冲突时,人类社会也没有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因有两个:首先,各种终极价值最终都不是绝对的、神圣的,况且,不同的人对于终极价值的理解是不同的。

  

这两个宣称反映了伯林哲学观念的两个来源:经验主义和浪漫主义。对经验主义来说,人所有的东西不可能超出经验范围,价值是人所有的,因而都不是神圣的,亦即不是绝对的。对浪漫主义来说,人所有的价值(说真理也一样)不可能超出历史、民族共同体范围,价值是人所有的,而人是历史的、依群而生的,因而价值(说真理也一样)不可能是相同的。依据这两种"主义"原则,伯林推演出自己的政治信念,其名曰:"价值的多元论"。它针对两种伯林所反对的政治立场:"专家治国"论或权威主义的价值一元论。

  

表面看来,所谓"专家治国"论指那些以为可以靠社会科学(专家)化解价值冲突问题的观点,权威主义的价值一元论指传统的形而上学观点。但伯林说,其实两者是同一个意思。"专家治国"论的意思是,"专家"有能力、也有使命指导人类到达沙漠的绿洲。这些"专家"在古代被称为形而上学家、神学专家,在现代被称为自然科学家和以经验的历史科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家(〈政治理论还存在吗?〉,页428)。因而,伯林攻击的,根本上是价值一元论的信念。

  

价值多元论者是否什么价值都不相信?不可以这么说,他相信没有绝对价值这回事。不相信有一种绝对的价值,就是价值多元论者的价值信念:价值多元论者仍?quot;相信某种形式的原罪,或认为人类不可能尽善尽美。因此,他们趋向于怀疑经验能否最终解决最基本的人类问题"(〈政治理论还存在吗?〉,页418)。伯林还清楚道出,价值多元论的经验理性最终基于浪漫主义"伟大的活力论":人类的价值不是依靠形式理性或神圣的上帝赋予的普遍客观真理推导出来的,而是有如生物机体那样生长出来的。就历史、经济、地理、心理的因素来看,人类的价值必定是多元的,乃因为价值实质上是创生性的。德国浪漫主义的历史主义原则与英国经验主义这两个看似不相干的思想传统,在伯林那里奇妙地结合起来。据说,"我们应该做什么?"这样的问题,只有在承认有永恒的、超人类的、普遍客观的真理这一前提下,才是一个问题,才有可能回答。对于怀疑论者、相对论者,尤其浪漫主义者及其二十世纪的继承人存在主义者来说,这样的问题根本无法回答,因为他们相信,根本不存在什么"上帝赋予的自然法则"。对于伯林来说,这一信念乃是自由主义信念的精髓(参伯林〈穆勒与人生的目的〉)。

  

既然施特劳斯同样认定,人类的价值冲突最终不可解决,伯林与施特劳斯在这一根本问题上的一致,看来也是假象。

  

问题骤然紧张起来:既然哲学本质上是政治的,这意味着哲学不可能避免就善与恶、当与不当、应该与不应该作出价值评价,我们又被告之,"应该做什么?"不仅不得指望哲学来回答,甚至这类问题对于哲学根本就是错误、虚构的,哲学自身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不都成问题了?伯林真的这么说?真的,但他指的是古典哲学。他自己的价值多元论的哲学避免了这一麻烦。这不是说,他的后浪漫主义哲学是可能的,古典哲学不可能,又是什么呢?伯林用了一个颇为得意的比喻:如果用古老形而上学的先验自然法则或神圣的上帝来回答"我们应该如何生活",有如让真实的人性躺到普罗克鲁斯忒床(Procrustean bed)上接受裁决,哲学必然成为"集权主义政权推行的一种策略"。伯林既拒绝古典的哲学和现代的政治科学,又要捍卫哲学的正当存在。于是,他让自己进入了一个自己设计的两难处境:一种名之为价值多元论的政治哲学可能吗?或者:必须回答"我们应该如何生活"的政治哲学,可以无需回答这个问题而仍然是政治哲学吗?

  

第奥根尼的《著名哲学家生平与学说》中记载:色诺芬有一天在赶路,撞上苏格拉底,被他拦住问卖各种生活用品的地方。色诺芬知道得清清楚楚,逐一道来。末了,苏格拉底问,人在哪里可以变得美好?色诺芬一下愣住,张口结舌,只好承认自己不晓得。

  

"来跟我学习罢",稣格拉底对色诺芬说。"变得美好"是人的幸福,色诺芬跟苏格拉底学,是要知道人生"应该如何生活"。按色诺芬对苏格拉底的"回忆",苏格拉底并没有简单地告诉色诺芬,人生"应该如何生活"需要甲乙丙丁诸项条件,而是同他一起探讨人生变得美好的可能性。这意味着,人生"应该如何生活"的知识,并不是哲人已经拥有的,而是需要哲人关切和追问的。如此关切和追问已经预设了有永恒的、超人类的、普遍客观的真理(苏格拉底所谓的自然法则),虽然哲人还没有占有它,但哲人起码是为了这种真理而活的。根本不相信有普遍客观的真理,哲人的沉思生活的理由是什么呢?新的哲人如何为自己的生活方式辩护呢?

  

我设想自己就是现代的色诺芬,被伯林拦住问卖各种生活用品的地方,我举出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历史学家乃至时髦的文化研究开的各种店铺,伯林却问,在哪里可以学到美好生活的可能性的知识?我被问住了,于是愿意跟伯林去学习。在伯林的学园,这位"具有一种休谟气质──关心尘世、不为感情所动、性情沉静"且身兼哲人、思想史家、政治理论家的人告诉我,他是一只狐狸。 随后,他就对我讲授了一番关于什么是美好生活没有普遍客观的知识的教诲。

  

的确,哲人天生就要为思考人类"应该如何生活"的问题受折磨,但是,你看,从古至今有那么多哲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的哲人,他们根本没有就"应该如何生活"达成一致意见:"只要人类还是老样子,争论就仍然会在这一观点和类似的其它观念的形式下继续下去"(〈政治理论还存在吗?〉,页438-439)。对稣格拉底来说,美好生活的可能性与公义相关。所谓公义,并非如今所谓的基于个体权利的理性秩序,而是正确生活的方式。可是,人类对于公义的看法,不是依民族体质历史地不同的吗?哲人的知识的确应以无知为起点,但美好生活没有普遍客观的定义,像苏格拉底那样老问"什么是……"的问题,实在荒谬!所有关于美好生活的说法都是相对的,而且相互冲突,永远不可能达成一致。多研究思想史,就可以发现,历史上不同形式的绝对主义相互否定、辩驳,争吵不休。

  

的确,哲学本质上是政治的,价值多元论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哲学主张、关于人性和世界的一种看法,也"建立在一种对人类的永恒属性的生动想象之上"。价值多元论其实并无意、实际上也不可能取消价值一元论的形而上学,而只是说,价值一元论不过与价值多元论一样,是一种相对的观点。但价值多元论胜过或者比价值一元论明智的是,其信?quot;睿智而肝胆照人"(一位崇拜者语),懂得没有任何价值观点是绝对的。用逻辑语言来表达:人类根本没有什么绝对的价值,唯有这一观点是绝对的。哲人成为一只狐狸,就是成为有这种信念的人。依据这一信念来思虑"应该如何生活"的问题,就是哲人生活的理由,也是哲人成为狐狸的含义。多元价值论无异于说:苏格拉底已经不再是哲人的楷模。

  

离开伯林的学园时,我明白了伯林的使命:用狐狸哲人取代西方古典的苏格拉底式刺猬哲人。但我想不通:伯林的政治哲学肯定地说集权主义、法西斯主义要不得,又肯定地说没有绝对价值、所有价值主张都是相对的,这不就等于承认法西斯主义的价值主张有其历史正当性──所谓"扭曲的民族主义"。按狐狸哲人的观点来看,集权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不也是一种价值观点?它们如果不把自身搞成普世的绝对价值、而是宣称仅是本民族的(因为也是相对的)绝对价值诉求,是不是就正当了呢?

  

施特劳斯在攻击社会科学之前,首先作出了与伯林相同的宣称:只有政治哲学才能触击人类生活中不可解决的问题。施特劳斯同样以为,人类的价值冲突无法解决:比如启示真理与理性真理的冲突、哲人理性与民众信仰的冲突、古典哲人与现代哲人的冲突等等。不过,与伯林不同,施特劳斯相当具体、深入地进入到人类价值冲突的实际情形之中,而非仅仅指出冲突无法解决这回事情就算了。在阐述政治哲学的意义时,施特劳斯须臾没有离开人类的价值冲突。这样一来,所谓哲学在本质上是政治的,含义就与伯林不同了。

  

〈什么是政治哲学?〉一开始提出,所有政治行为都有趋于正确知识的目的性,政治哲学是人类为了获得关于“美好生活”的知识而产生的。但施特劳斯马上接着说,“哲学实际上并不占有、而是寻求真理”,这意味着,即便哲学思考得不到最终答案、思考的问题得不到解答,并不等于哲学一无用处。重要的是:哲学意味着关切人类的基本问题,即便这些问题显得已经被论争了好几千年也没有取得进展、得到解决(伯林将此看作价值多元论的前提)。伯林喋喋不休讲的事情,施特劳斯用很少几句话就讲完了。换句话说,对于一个思考政治哲学问题的人来说,这些是常识。

  

施特劳斯随即对以现代历史-社会科学为基础的政治学发起了攻击:“今天,政治哲学已处于衰落、甚至也许腐朽的状态”。情形的严峻性并非首先在于,传统政治哲学被如今的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枝解,被历史哲学家和“自称用信念来取乐的人蹂躏”,而在于,科学实证主义和历史相对主义已经剪除了传统政治哲学的神经──对什么是“美好的生活”问题的价值关切。“实证主义的目标已不象神学和形而上学那样针对’为什么’的绝对知识,而是只针对’怎样’的相对知识”(〈什么是政治哲学〉, 页63)。社会科学实证主义主张在价值冲突中保持“价值中立”,要求不要在“崇高的目的和卑鄙的目的之间划定一条界限”,如果要划定这样一条界限,社会科学也“会宣称这里有各种各样崇高的目的或理想,而与其它理想相一致的理想是不存在的”(〈什么是政治哲学〉,页64-65)。这种“价值中立”的主张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原则、甚至政治原则,所以,施特劳斯断言,“道德上的迟钝是科学分析的必要条件”。这不是在说,伯林用来抨击社会科学的价值多元论,与社会科学实证主义恰恰是一丘之骆吗?

  

伯林与施特劳斯攻击社会科学实证主义的理由截然相反:对于伯林来说,它是传统形而上学自然法原则和神学的上帝原则的翻版,仍然是价值一元论。在施特劳斯看来,社会科学实证主义原则是与传统形而上学原则决裂的后果,不是什么价值一元论,而是根本放弃了对价值问题的关切。

  

俩人都是思想史大师,哪一个说得对?抑或各有各的道理?如果按伯林提供的解决经验事实争纷的方法,复核思想史的事实,可以说,伯林错了。韦伯学问论已经宣称各种价值的“诸神之争”无法解决,这是一个文本事实。伯林至多可以辨解,他所攻击的实证主义是十七、十八世纪甚至十九世纪的,而不是二十世纪或韦伯以后的。十九世纪以前的科学主义的确主张形而上学式的客观普遍性、历史的总体进步性及其合理性。然而,浪漫主义的历史主义以后的社会科学大师如韦伯者,不是已经摧毁了这种论断,重新提出“价值中立”的历史社会学原则吗?

  

伯林只有在拒绝截然将价值与事实分开这一点上,显得与韦伯不同,然而,韦伯本人也没有截然把价值问题排除在社会科学之外。伯林在〈政治理论还存在吗?〉中攻击韦伯,要么是他自己把韦伯搞错了,要么辨称仅仅是在攻击十九世纪以前的科学实证主义,就是对思想史还不熟悉。无论那种情形,对伯林都十分不利。

  

没有看到浪漫主义以后的科学实证主义已经变成了一种历史相对主义,至少是据说目光锐利的伯林的一个疏忽。为什么疏忽?因为伯林自己接受了浪漫主义、自己就是历史相对主义者──眼睛看不到眼睛。历史的理解方法、而非近代形而上学,是韦伯以后的科学实证主义的基础,一旦人类摆脱了“永恒的价值”一类观念、接受“上帝死了”的宣称,就只有依靠社会科学来为“什么是美好的生活”提供指导。既然社会科学以历史的理解为前提,所有价值观念都是历史的产物──伯林所谓浪漫主义思想的伟大贡献,价值的历史相对化原则就成了“什么是美好的生活”的指导原则。

  

伯林说,社会科学的经验理性原则触击不到真正的政治问题──善与恶的选择问题,与此相反,施特劳斯认为,社会科学不是触击不到价值问题,而是用历史相对的价值原则取代了善与恶的道德选择问题,从而根本上取代政治哲学。正因为如此,关于政治的学问(政治学或冒充的政治哲学)才变得“腐朽”。施特劳斯揪住了要害:历史相对主义和科学实证主义都极端蔑视永恒人性、永恒价值一类观念,正因为如此,才会有“什么是美好的生活”的答案不可能的信念。伯林了不起的是,把这种蔑视说成哲人的美德──所谓清醒的“现实感”,绝不再上绝对价值观念的当。

  

〈什么是政治哲学〉发表在伯林的〈政治理论还存在吗?〉之前,要么伯林对施特劳斯的分析装聋作哑,要么真的没有读到施特劳斯的文章。无论哪种情形,在施特劳斯作古多年后的访谈中,伯林调侃说:施特劳斯“已经进了坟墓”,所以“无法反驳他”,都是典型的狐狸说辞。施特劳斯指名道姓批评伯林的文章〈相对主义〉1961年发表,离施特劳斯去逝至少还有十二年,伯林没有时间反驳?狐狸哲人不过对施特劳斯哲学嗤之以鼻:“先验论的幻想”、“形而上学的观点”、“柏拉图式的推论方式”。

  

〈政治理论还存在吗?〉分为九节,转折起伏,文章的确漂亮,最终要说的是:政治哲学就是永恒的诸神之争。施特劳斯的〈什么是政治哲学?〉分为两部分,显得刻板。但如此篇章结构绝不是随意的,好象施特劳斯生性刻板。文章第一部分讲现代政治哲学如何“腐朽”,第二部分解释古典政治哲学的微言大义。如此篇章结构意味着,就政治哲学的智能而言,现代与古典截然而分、断然对立;意味着,在哲学面临的不可解决、又无可逃避的“诸神之争”中,必须尝试回到古典哲学,看看古代智能如何应对“诸神之争”,而不是宣称“诸神之争” 不可解决、又无可逃避,变成狐狸算了。在第一部分结尾时,施特劳斯特别指出:纳粹事件恰恰证明,哲人不能摈弃对回答“什么是美好的生活”这一问题的关切。是否真能找到满意的回答,是另外一回事,重要的是,必须关切这一问题的回答。既然在现代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和历史主义的哲学中找不到对回答的关切,也就不可能从它们那里得知什么是“政治哲学”,回到政治哲学的古典形式就是必须的。

  

青年施特劳斯在柏林犹太学院任教时,与从莫斯科逃出来的俄国人科耶夫(Alexandre Kojeve)结为知交,其时科耶夫正从雅斯贝尔斯写博士论文。这两位哲人一开始所想的就不是一个路子,政治见解也南辕北辙:科耶夫自称斯大林份子,施特劳斯对共产主义运动从来没有好感,那时还是犹太正统思想的信徒。以后俩人自然越走越远,施特劳斯是古典的──坚守哲学学园的自由地盘,科耶夫是现代的──不屑于在学园讲授哲学,相信马克思的话:哲学在于改变世界。然而,这两位哲人终身在对话。施特劳斯完成一篇重要著述,通常要寄给科耶夫,似乎是专为反驳科耶夫写的。 〈什么是政治哲学?〉讲稿(打字稿)照例寄给了科耶夫,科耶夫读后在稿子上写下:“施特劳斯=神学”。

  

科耶夫并非不晓得,施特劳斯根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神学家,甚至连犹太教思想家也算不上。施特劳斯早年是正统犹太教徒,据说后来放弃了自己祖传的信仰,转而信服希腊的古典哲学。至于基督教,施特劳斯骨子里有一种同尼采一样的反感。既然如此,为什么科耶夫将施特劳斯看作神学家?二十世纪凡与科耶夫有过接触的哲人,无不赞叹其哲学智能过人──精明有如伯林者就是其中之一。如此看来,科耶夫说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实质上是一种“神学”,不能视为随随便便的看法。

 

(五)雅典哲人与民众的政治-神学冲突

 

〈什么是政治哲学?〉从解释柏拉图《法律篇》开始回答什么是政治哲学的问题。为什么选择柏拉图,而不是亚理士多德?施特劳斯在这里如何解释《法律篇》?这些都是一开始就不得不注意的问题。施特劳斯的选择绝不是随意的,而施特劳斯的论证方式就是解经,柏拉图的对话当然是西方的古代经典。

  

《法律篇》记叙的是,一位雅典哲人跑到克里特岛与两位当地长老(一为克里特人、一为斯巴达人)讨论法律的起源──谁是“立法者”。克里特和斯巴达的法律是神法──神赐的,这与雅典政制不同,因此,在雅典哲人与两位长老之间关于法的正当性问题出现价值冲突,就是可想而知的事情。施特劳斯说,雅典哲人跑去克里特岛的实际目的,很可能是想向他们引进雅典式的立法。这意味着,雅典哲人想向他们灌输自己的“应该如何生活”的道理。奇怪的是,雅典哲人很快将话题一转,同两位长老大谈起宴饮伦理──是否应该管束民众狂饮烂醉的事情。施特劳斯问,“为什么柏拉图要把如此广泛地谈论饮酒作为他的政治和法律的对话的开端?”

  

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得了解:何为雅典哲人。按照苏格拉底的榜样,在雅典做一个哲人意味着“怀疑祖先的神圣性”,凡事不是诉诸祖先的权威,而是诉诸“自然”。在希腊,哲人最早被称为“解释自然的人”,有别于“传神的话的人”。什么叫 ??????(自然)呢?古希腊最早的诗人说是事物的特征、形式,总之不是神和人创造的东西,而是自然生长的东西。圣经中就没有表示希腊人的“自然”的词,与此相应的希伯莱词mishpat的意思是“道”和“习俗”。“自然”不能被“自然”认识,只能被发现,而“道”是神传达给人的,“习俗”是群体生活约定而成的。“自然”与“约定”的区别,“对于古典政治哲学乃至大部分政治哲学来说十分重要”。 为什么呢?因为这引出了如下问题:公正或者“美好的生活”是神传喻的或约定的、还是自然而然的?如果是神传喻或“约定”的,人们顺从神传喻的或习俗的律法规定的公正或“美好的生活”就可以了;如果是“自然”的,就得不断探究,现有的公正或“美好”的观念是否真的符合“自然”。哲人遵循自然,所以,作为政治哲学的创始人,苏格拉底对任何事情都要问个“什么是……”的问题,“这种提问方式意味着要阐明所问事物的自然(本性),即事物的形式或特征”(〈政治哲学史绪论〉,页5)诉诸自然,等于脱离祖先或神的权威,离开穴居的昏暗生活状态。生活在昏暗洞穴中,对于哲人来说,就是生活在祖传的神圣法律中。哲人从“自然”那里来,就是从阳光世界回到昏暗的洞穴。对于克里特人来说,顺从祖先的法律是美德,但在哲人眼里,顺从却是恶习。与这顺从相对照,哲人的德性就是疯狂──无畏神圣的法律。“雅典哲人”因此意味着与神对立的人。民众敬拜神、赖习俗为生,哲人与神和习俗对立,等于与民众对立。接下来,施特劳斯说了一段意味深长的话:

  

《法律篇》以“神”这个词开端,这是柏拉图唯一以这种方式开头的对话,以“神”这个词作结的柏拉图唯一的对话是《苏格拉底的申辩》。在《苏格拉底的申辩》中,雅典老哲人苏格拉底驳斥了对他不虔敬和不敬拜雅典城邦崇拜的神的指控。看来,在哲学与承认城邦之神之间,存在着冲突。(〈什么是政治哲学〉,页78)

  

施特劳斯是在试图回答“什么是政治哲学”时提出哲人与民众敬拜的神相冲突的,这意味着,神学──关于民众所敬拜的神的知识就与哲学发生了关系,然而,为什么又是政治的呢?

  

苏格拉底研究自然的事物的方法是,通过对话检察人们普遍认为的意见,使意见转变成认识,这是一种理性的美德──依循自然的德性。然而,民众意见虽然不一定是理性的,却通常是最具政治权威性的,因为这些意见“是城邦及其法律──最庄严的约定──批准或认可的”。为了求得真正的认识,“苏格拉底甚至不得不超越法律或约定而追溯到自然”(〈政治哲学史绪论〉,页4-5)。这样一来,苏格拉底的理性就无法避免与法律或习俗作对,在政治上处境危险;一旦这法律或习俗声称自己是敬神的,苏格拉底就成了渎神的人。苏格拉底被控渎神和蛊惑青年后,在去法院的路上撞见分管宗教事务的全国人大代表游叙弗伦,竟然缠住人家问“什么是敬神”,何为“虔敬的本质,一切虔敬的事之所以为虔敬的特性本身”。 与苏格拉底说过一阵子后,游叙弗伦大概终于发现这人是疯子,不理苏格拉底还要继续问下去,称有急事走了。

  

《法律篇》以提到“神”开头,《申辩篇》以提到“神”结束,为什么施特劳斯要特别提到这一点?但施特劳斯问的却是:苏格拉底被判死刑后为什么不逃跑──不是没有机会、没有地方可逃。不妨这样设想,假如苏格拉底在中国被判为思想异见份子,他可以逃到哪里去?一种选择是逃去美国,申请政治避难,或者逃到东南亚某个国家。中国和美国都是有法制的国家,苏格拉底在有法律的中国都会被判思想异端,到美国也不会成为思想正确的人。中国和美国的法律都是人民的习俗约定的或敬拜的神传喻的,尽管这两个国家的神完全不同。哲人并非与这个神不和、与那个神和,而是与所有的神都不和。

  

逃到东南亚?那里的国家法制还不完善、社会秩序混乱──没有民众敬拜的神或习俗没有成为法制才会如此。在这样的地方,肉体生命没有保障,生活肯定痛苦而且危险。施特劳斯设想,如果要逃,苏格拉底一定只会逃去美国──逃去克里特。

  

如果苏格拉底逃到克里特,必然会把自己身上哲学的“疯狂”带到克里特、与民众敬拜的神相冲突。《法律篇》中出现的那位“雅典哲人”,很可能就是苏格拉底,于是才会有《法律篇》中“雅典哲人”与当地人关于法律正当性的讨论。

  

苏格拉底事实上没有逃去美国,而是选择了接受宣判死在中国(雅典)。施特劳斯说,苏格拉底的这一选择经过了审慎考虑,是“最高尚的政治选择”:“苏格拉底宁愿在雅典保护哲学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不愿意为保全自己的性命把哲学引进克里特”(〈什么是政治哲学〉,页79)。

  

问题来了。为什么要假设苏格拉底逃到克里特去了呢?这种设想毫无意义吗?如果不是,含义是什么呢?这不是施特劳斯在假设,而是希腊哲人的假设(施特劳斯引征了亚理士多德的提示)。假设起码表明,苏格拉底曾经面临自己生命的生与死的抉择。苏格拉底选择生还是死,不是存在主义者萨特所推荐的那样,无论选择什么,都证明了自己的自由,而是基于对“我应该如何生活”的审慎考虑。这种考虑基于这样的信念:“我应该如何生活”的问题,应该会有一个正确的答案,而非逃去美国或死在中国都是同样正确的选择。刺猬哲人的含义,并非如柏林描绘的那样,仅是信守先验的法则、价值的绝对一元论,而是相信,在不同的价值面前,应该作出正确的选择。

  

施特劳斯为什么选取柏拉图、而非亚理士多德来说明政治哲学的古典形式,已经清楚了。柏拉图的对话记载了西方政治哲学创始人苏格拉底的生死抉择。政治哲学──或者甘脆说哲学──的起源,就在于哲人的美德──疯狂与民众信仰相冲突时引出的政治(价值选择)问题。

  

为什么施特劳斯说苏格拉底作出了“最高尚的政治选择”?仅仅因为他的选择是理性的审慎考虑的结果?雅典(中国)和克里特(美国)不是都有法制吗?为什么在雅典(中国)可以为了保护哲学而死,却不能为了活命把哲学带到美国(克里特)?美国不是一个自由的国家吗?苏格拉底临终前让友人宰了一只公鸡。按历史学家们的说法,当时毒酒慢慢起作用,苏格拉底脑子已经希里胡涂。黑格尔在当中学生时就想过,恐怕并非如此,他在日记中偷偷写到,苏格拉底“当时或许还在想风俗如此,因而以此来作为祭品,免得激怒那帮乌合之众”。 如果黑格尔的猜测不错,哲人的疯狂美德哪里去了?

  

神主政制与民主政制

  

仅仅看到两个国家都有法制,是不够的。《法律篇》一开始就提到:如果法律不是神创立的,就是人创立的。人立法意味着设立政治制度,制度衍生出法律,而不是相反。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不是法律规范形式本身,而是政治制度。当今的社会科学试图用法学取代政治哲学,实在肤浅得好笑。政治制度是一种生活方式──美好、公义的生活形式。说政治制度是人设立的,无异于说是哲人设立的,因为只有雅典哲人在思考“什么是美好”、“什么是公义”。但哲人们对什么是美好、公义的生活意见分歧,必然会为何种政治制度更好发生价值冲突──在雅典就发生了民主政制、寡头政制、君主政制何者更好的论争,激烈起来,非常可怕。

  

政治哲学必须关切人立法的政治制度,怎么可能不对什么是“更好”的价值作出判断呢。在这里,施特劳斯顺带说了一句不起眼、却相当重要的话:

  

认识了法律的派生或不确定的特征,政治制度就成为政治思想的指导主题。圣经中的许多话可以适当地转化为“法律”,却没有相应的话与“政治制度”想对应。(〈什么是政治哲学〉,页 79)

  

还有一种法律不是从“政治制度”衍生出来的,而是神通过民族的祖先传下来的,这种法律称为神律或习俗。对于按圣经来生活的民族,没有什么“政治制度”更好这个问题,因为根本没有需要人去设立什么政治制度这回事情。“政治制度”问题,意味着什么是美好、公义的生活,在按圣经来生活的民族那里,什么是美好、公义的生活根本不是一个问题,上帝已经安排好了生活,人无需选择“美好的生活”。一旦将神的立法(神主政制)变成人的立法(原义上的民主政制),何种政制更好、亦即何种生活更“美好”的问题及其意见冲突就来了。所以,在神立法的地方是没有政治哲学的──周天子还在的时候,中国就没有政治哲学。当“政令自诸侯出”时,才出现政治哲学。

  

在神主政制中, 什么是“美好的生活”不是问题,并非等于在这样的政治形式中生活没有不义和不幸。相反,在这里,生活仍然充满恶的严酷性。按《创世纪》所记,上帝与人的关系本来相当随便,对人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只要人不得吃知识树上的果子。施特劳斯解释说,上帝希望人与自己一起过俭朴生活,用不着知道善恶,善恶之事上帝帮人承担了。上帝知道,分辨善恶的知识太沉重,人担负不起。人偏不听话,非要吃知识树的果子,结果,虽然人有了善恶的知识,恶的恐怖就与人间生活难解难分了。

  

人吃了知识树的果子后的堕落,还不是那么严重。不然的话,上帝在将人的原祖逐出伊甸园时就会颁布种种律法的细则。在伊甸园之外的状态中生活,又没有新的法律约束,人变得过于邪恶,以至发生兄弟相残的事情。上帝一气之下甘脆发洪水把大地淹掉,仅留下善良的人种。之后,上帝与人立约,这是上帝第一次给人颁布法律。施特劳斯特别指出,大洪水是上帝意识到人的生活必须以律法来约束而采取的行动,从而,上帝与人类有了新的关系:“以洪水清洗大地,某种程度上使人类重新回到原初状态,可以说是第二次创世”(〈耶路撒冷与雅典〉,页10)。 通过大洪水重新立约之后,谋杀被禁止了。上帝还把人类分散成不同民族,划分遭诅咒与受赐福的,想以此防微杜渐整个人类再变得邪恶、败坏,免得他不得已要用大洪水那样灭掉全人类的办法来清除普遍的恶。上帝希望,总有一些民族不至受到恶的浸浊。随后,上帝与信守其公义的人进一步立约(立法)──亚伯拉罕、以撒、雅各。这一连串立约的意义在于,知识树与生命树合而为一,上帝颁布的诫命(法律)中也有上帝的应许;人类要认识上主,只有靠他亲自拣选的人──先知。人分辨善恶的知识,被规范为顺从上帝通过先知给人类颁布的律法,这也意味着美好生活问题的永恒解答。(〈耶路撒冷与雅典〉,页12)

  

这样一位上帝为什么总让自己显得十分神秘、深不可测呢?为什么只要世人顺从他、而不是认识他?施特劳斯解释说,这表明上帝始终关切大地,而且要人也关切大地,而不是自然(天),遑论自然背后的什么(Meta-physis,形而上学)。知天(自然),是哲人才有的疯狂,上帝的子民中没有这号人。然而,需要关切的大地,已经永劫般地伴随着人类的不义、杀戮、不幸、邪恶。按《创世纪》的记叙,这一大地境况是人自己造成的。上帝给人类律法和应许,表明即便人类到了这番地步,上帝仍然没有放弃人类。在必然不断出现不义、杀戮、不幸、邪恶的大地境况中,人的美好生活仍然有指望,这就是信靠上帝的应许、恪守上帝的律法,而不是追问:什么才是“美好的生活”。

  

为什么哲人不能接受上帝安排的美好生活?因为,“对于一个哲人或一种哲学来说,绝对不会有什么特定或偶然的事件的绝对神圣性”。(〈神学与哲学的相互影响〉,页1) 可是,哲人要世人靠什么来承负生活中欠缺美好、公义或者说承负恶这一生存事实呢?用什么来弥补人类生活在道德上的欠缺呢?无论哲学对于生活中恶的严峻性的来源的解释如何不同于圣经,恶总归都是哲学或圣经面对的基本生存事实。哲学用理性的知识,而不是靠对上帝垂怜的信靠承负恶,哲学就拋开了上帝给人类的律法和应许,只能求助于万物的始基──自然及其法则。人类还有另一种承负生活中恶的生存事实的可能性,这就是神话。所谓神话,施特劳斯指的是希腊诗人的诸神及其由诸神掌管的人无法想象的命运力量。依靠神话承负生活中的恶,意味着根本无需法律秩序,将美好生活的可能性完全交给不可知的命运。哲人和圣经中的先知都拒绝依靠神话来承负恶 67 47012 67 31672 0 0 3618 0 0:00:12 0:00:08 0:00:04 7096 67 47012 67 31672 0 0 3207 0 0:00:14 0:00:09 0:00:05 6321 67 47012 67 31672 0 0 2881 0 0:00:16 0:00:10 0:00:06 5984意味着都不认为人类可以不依靠法律秩序的约束就能承负恶。拒绝神话──拒绝没有法律秩序的生活方式,是哲学和圣经的共同之处。但用来代替命运力量的东西,哲学与圣经却不同。哲学与圣经的分歧进一步明确了,这就是《法律篇》一开始提到的问题:法律的立法者是谁。

  

圣经通过上帝与人“立约”解决了这个问题,哲学的解决一开始面临两种可能性:要么诉诸自然的法则,要么诉诸人与人之间的约定。前一种可能性接近圣经的解决方式,后一种可能性,如我们所知,正是现代社会契约论所主张的。尽管如此,诉诸自然的法则仍然是一种人约论、而非神约论,因为人间法律秩序的正当性来源即便来自作为万物始基的自然,其法则也得靠人的理知去认识、把握、发现。施特劳斯由此解释了圣经与希腊哲学经书书写方式的根本差异:希腊的经书都出自个人之名,表明与自然的约定是个人理知认识努力的结果,希伯莱圣经的作者是含糊的集体,这意味着与神的约定是一种民族性的集体传统。“关键在于,这里没有出自个人的起始点,说到底,没有人为的起始点,……个人并不营造开端”。(〈神学与哲学的相互影响〉,页2;〈耶路撒冷与雅典〉,页14)

  

伯林说政治哲学就是坚守“什么是美好的生活”无法作出最终裁决这一处境,不是废话就是胡说。一种政治制度的设立,就包含了一种关于生活价值的主张。政治制度的问题意味着价值冲突,这是政治问题的本质:“是政治制度本身,而非我们这些旁观者的偏见迫使我们想知道哪些政治制度更好”(〈什么是政治哲学〉,页80)。设立自由的民主政制,就肯定了自由是生活中更美好、甚至最美好的价值。

  

对于古典政治哲学来说,什么叫做“好的政治制度”这一根本问题与什么叫“好公民”的问题相关,正如对于按圣经来安排生活的民族,美好的生活与是否虔敬神相关。公民是人在政治制度中的身份,没有在政治制度中生活(必然按圣经生活),就没有这一身份的问题,遑论好坏。可是,“好公民”的意思得依政治制度来确定,而没有政治制度,仍然有好人、坏人之分。“在希特勒德国的一个好公民在别处就会是个坏公民,……好人的意义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同样的”(〈什么是政治哲学〉,页80)。“好公民”与“好人”的区分意味深长:首先,“好”、“善良”的价值应该是在任何时候(超历史)、任何地方(超民族、超地域)都不变的价值(德性);再有,好人不等于好公民、反之亦然,除非政治制度也是“好的”,如果政治制度放弃对道德的关切,就可能制造出一帮邪恶的“好公民”。圣经的生活方式只注重什么是“好人”,不存在什么是“好公民”这回事。古典政治哲学问何为“好公民”,以问何为“好人”为前提,这意味着:“美好”的价值(善)本身比自己所属(国家)或为自己所有的东西(习俗)的价值更高。现代自由民主的政制哲学恰恰相反,要求在设想政治制度时放弃考虑“好人”这回事情──那是私人的事情。更有甚者,狐狸哲人主张,什么叫“好人”是有争议的,如此争议的价值冲突没有可能解决,因此不应该关切何为“好人”的回答。


伯林和施特劳斯出自完全不同的思想传统──英国经验论传统和德国观念论传统,这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哲学,伯林明确为自己属于经验论传统而自豪──甚至自负。所谓经验论传统是否意味着,根本就没有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变的价值呢?至少,对于施特劳斯来说,“唯心论的实际意义是,善比自己所有的东西更高,或者说,美好的政治制度应该比祖国受到更高的重视”(〈什么是政治哲学〉,页81)。哲人怎么可能放弃对政治制度是否“美好”的关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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