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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温州市区能放烟花吗?你关心的烟花爆竹问题,有回复了

温州商报 2022-05-14

还有半个月便是春节了,我市年味渐浓。尽管离去年12月1日《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已过去一个多月,但记者发现,仍有许多市民对《规定》内容存在不理解、不清楚。
对此,记者收集了市民较为关心的市区禁燃烟花爆竹问题,采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业务大队负责人进行解答。



Q

目前市区是否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规定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A

2021年10月14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发布《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作为我市的一部地方法规,已经于202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中已明确市区,包括鹿城、龙湾、瓯海、经开区、瓯江口、洞头(包含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小门岛,其余区域可以燃放)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也就是说市区目前已法定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Q

除夕、春节等重大节日还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A

根据《规定》内容,目前在上述区域内,任何时间段都是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包括除夕、春节等重大节日。同样的道理,在上述区域内包括所有的婚丧嫁娶、乔迁开业等民间传统习俗活动,也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Q

《规定》中提到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为何除夕、春节不算传统节日?

A

《规定》第五条已经明确,在属于法定双禁区域,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燃放的,是指市、县(市、区)政府认为特殊例外的情况,从今年市区情况看,市、区两级政府均未发布通告予以公布。因此,除夕和春节市区(洞头部分区域除外)均为法定禁放时段。


Q

那种给小孩子玩的“仙女棒”“宝宝乐”“摔炮”是否属于烟花爆竹?

A

烟花爆竹是指以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观赏效果的物品,总共分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礼花类、架子烟花类、组合烟花类共9大类。目前市场上商品名标注为“仙女棒”“宝宝乐”“摔炮”等物品含有火药成分,均属于烟花爆竹范畴,有的系超标超规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燃放过程中危害性更大。


Q

从网上购买了烟花爆竹,能在城区燃放吗?或者在哪里可以燃放?

A

网上购买烟花爆竹本身已涉嫌违法,且关联的储存、携带、邮寄、夹带等行为还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请市民务必提高警惕,切勿网购烟花爆竹。
市区以外的区域是否属于禁放区,可查阅各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
如永嘉瓯北、三江、乌牛等区域均为可以燃放区,市民春节也可以到这些区域选择空旷场地安全、文明燃放。但这里需要提醒一点,市民如果从那边购买烟花爆竹后带到市区进行燃放,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Q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A

违反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罚款100元至500元的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人员系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将处理结果通报给所在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将按照规定通报市纪委监委予以问责。


Q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后,往年在市区帆影广场、世纪广场等处设置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今年还有吗?

A

根据《规定》,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是同步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经营和销售为应急管理部门主管,往年应急管理部门均会在市区依法审批设置季节性烟花爆竹零售许可,但随着《规定》的正式实施,应急管理部门也将同步双禁工作,市区(洞头部分区域除外)将不再审批设置任何烟花爆竹零售点


Q

市民如果发现身边有烟花爆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该如何反映和举报?

A

日常生活中,市民如果发现身边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向110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如发现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可以向应急管理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9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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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温州日报编辑 | 迪力  审读 | 林丰   责编 | 世潮  监制 | 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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