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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愤怒!吴某某获刑一年

9月25日,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


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


吴某某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贴文信息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


“飞哥在东莞”发布的造谣信息


此外,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为何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最高法相关文章评价这起案例时表示,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


需要注意的是,随意选择对象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可以使相关信息在线上以“网速”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益,还会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应当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


本案即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为博取网络流量,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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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辑|冯思颖

监制|詹婉容 吴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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