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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与生活《 谁会认错之连载104》

2014-07-28 (美)阿伦森 优才成长

(续前: 第五章 法律与失调)


当然,从技术上来说,麦克道格尔是正确的;克林可能在强奸了得克萨斯州的那个妇女后,把精液射到其他地方了——例如阿肯色。但是不管DNA证据取得早晚,同样都应当成为证据;其实,主要是因为公诉人的自我辩护,才没有重新把检验结果作为证据。辩护律师彼得•诺伊费尔德说,从他的经验看,对公诉人和审判人员来说,重新翻阅证据,重新审理原判,是再普通不过的了。审判中,公诉人的理论是:只有被告一个人强奸了受害者。如果被告定罪之后 DNA的检验结果表明嫌疑犯不是真正凶手,那么公诉人马上又会有另一套理论,那就是彼得•诺伊费尔德所称的“不起诉共同强奸者”理论:巳经定罪的被告把受害妇女打倒在地,然而实际上是另一个人对这个受害妇女实施了强奸。或者受害者无助地躺在地上,一个好色的男人“路过,看到有机会,就作案了”,某个公诉人这样声称。或者,被告作案时戴安全套了;或者,受害者在被强奸之前,刚刚与另一个男子有过性行为。[罗伊•克林案被送到得克萨斯州的刑事犯罪法庭时,首席审判员莎朗•科勒尔Sharon Keller)对嫌疑犯进行了 DNA检验,“表明受害者体内的精液不是已犯强奸罪那个人的,但是结果巳经不具有决定性作用了,因为强奸犯作案时也许戴了安全套”。]如果受害者反驳道,她在被强奸的前三天里没有任何性行为,那么公诉人又会提出一套理论(也是在嫌疑犯被定罪之后),受害者在撒谎:受害者不想承认她和其他男士有过性行为,因为如果她承认了,她的丈夫或男朋友便会非常恼火。

像上面这些例子中的自我辩护,会带来双重的悲剧:公诉人让无辜的人进了监狱,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DNA既可以成为清白无辜的证据,也可以成为行凶作案的罪证,不过,DNA很少能证明无睾目前,在“无罪工程”成功翻案的案例中,警方都没有进一步寻找真正的罪犯。警方只是全面封锁整个案卷,似乎是为了消除自身因过失而面临的受到指控的危险。

仓促定罪

如果(法律)制度无法公正地发挥作用,如果制度不能糾正自身的过错,不能承认自身的过错,而且不提供让民众来纠正其过错的机会,那么这个制度就 要被打破。

——罗伊•克林的上诉律师迈克尔•查尔顿Michael Charl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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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民都有权利期盼: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不仅有适当的定罪程序,而且还有合适的程序来保护无辜的人。如果司法部门出了差错,也能积极地予以纠正。为了减少虚假的供词、目击者不可靠的证词、警方“谎证”等等,法律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宪法修正案和一些重要的具体改进方案。 但是,从对民众有利来看,司法制度承认和改正错误的最大障碍是,大多数司法人员以否认问题的方式减少自己的失调。“我们的制度罩有完美的光环:绝对不会给无辜的人定罪”,前任检察官贝纳特•格胥曼Bermett Gershman)说。种肯定的看法使警官、侦破人员和公诉人内心很踏实,他们不用担心冤枉好人。虽然司法人员有必要内心踏实,但法律公正的敌人或许不是自我怀疑,而是过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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