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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实验应遵循的五项原则 |《社会性动物》No.93 | 心理学与生活No.335

2017-02-20 优才成长


制作:优才成长

译者:郑日昌 张珠江 王利群 李文莉

 

 

很显然,一些实验技巧暴露出的问题比另一些技巧多。总的来说,使用欺骗手法的实验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 因为“撒谎”这个行为本身是客观的,即使欺骗的目的是掩盖真相。那些产生痛苦、窘迫、负疚或其他各种强烈感受的程序暴露出明显的道德问题。


当实验使被试人看到自己身上那些令人不悦和负面的问题时,更加微妙却不失重要的道德问题便浮出水面。看一看道斯、麦克塔维什和谢克利那些相对温和的实验中的被试人吧。所罗门 阿希实验 中的许多被试人了解到,他们在面对团体压力时会采取从众行为;我们(阿伦森和梅提)所做的许多实验中的被试人了解到,他们会在玩牌中作弊;米尔格拉姆实验中的许多被试人了解到,即使在服从权威会给他人造成明显的伤害的情况下,他们也会这样做。最后,还记得第一章中斯坦福监狱研究实验中的被试人在没有接到直接而明确的命令时,采取了残酷对待他人的行为。 

这种自我发现是否对被试人具有治疗效果或教育意义还存在争议。的确,许多被试人本身提出了这样的思考。但是,从本质上看,这种观点并不能为这些程序辩解。说到底,一个研究者怎么能事先知道这些程序是否会有治疗效果呢?此外,如果哪个科学家在没有征得他人同意的前提下,认为自己有权利或有技术为他人提供治疗体验,将是非常自大的。 

考虑到上述问题,那么社会心理学研究的目标本身是否可能为研究者采取的这些方式而辩解呢?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些人认为,不管这门科学的目标是什么,也不管它会取得哪些成果,都不足以为欺骗他人或使他们陷入痛苦而辩解。而另外一些人坚持认为,社会心理学家正在探索对人类有长远利益的东西,为了这个目的付出任何代价都是值得的。 

我自己持一种折衷的观点。我认为,社会心理学这门学科是非常重要的;我同样认为,实验中被试人的权利自始至终都应该受到保护。在决定一个实验程序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时,我认为对利一弊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说,应该将实验带来的好处与实验给被试人带来的损害考虑在内。换言之,人们在作出决定时,实验对社会带来的好处与被试人付出的代价之间的比率必须被考虑进来。不幸的是,这样的对比往往不容易做出,因为一般来说,实验对社会带来的好处与实验对被试人的损害是不可知的、难以计算的。进而,甚至连对实验的结果的预测也会改变我们对它所引发的道德问题的评价。如果没有一位被试人发出高于适中水平的电击,我们还会质疑米尔格拉姆实验的道德问题吗?很明显不会。一项研究发现,对米尔格拉姆实验程序危害性的个体评估,因个体对实验结果的种类的预测的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说,被告知大多数被试人都服从了研究者的指令的被试人比被告知只有少数被试人服从了研究者的指令的被试人认为,实验更有害。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如果实验结果令人愉快或反映出比人类天性更美好的东西,那么任一实验的道德问题就可能遭到较少的质疑;而如果实验结果反映出一些我们宁愿不知道的东西,那么它就可能遭到更多的质疑。

总之,我在决定是否做一项实验时会考虑与研究有关的各种利弊。下面就是我始终遵循的五项原则:


 

应避免那些引起极大不安和痛楚的程序。若实验者极其机智和谨慎,通常不用那些极端的方法就能成功地验证假说。虽然较为缓和的程序往往使结果不太清晰,但实验者应该做到,宁可结果不太清晰,也要保护被试人。 

实验者对使用欺骗性程序应该非常谨慎,如果能找到其他行之有效的程序,就应使用这些程序,而不用有欺骗性的程序。 

若被试人的不安心情变得十分剧烈,实验者应给予他们退出实验的自由。 

实验者应在实验结束后,花费相当的时间向每个被试人仔细解释这个实验,说明真正目的、欺骗的原因等等。应千方百计保护被试人的尊严,不要让他因为“陷入”骗局而感到自己愚笨或受了骗。


应在确信被试人情绪很好、对自己和自己在实验中的所作所为感到满意以后,才让他们离开实验地点。任何一个认真、诚恳、愿花时间和努力以报答被试人对科学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的实验者都会做到这些。  (未完待续)


                                                                

文字内容来源于原作者   埃利奥特·阿伦森

优才成长新媒体团队制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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