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期 | 张劲夫:关于股份合作制的一点建议
张劲夫文选(上册)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
43.关于股份合作制的一点建议
(1995年3月30日)
文件中有一段“……搞股份合作制的做法,都是违背供销合作社性质的必须坚决纠正。”这段话在理论上我不能理解。马克思在所有制形式上讲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在实际上我认为会产生不好的后果。文件稿因为事前我没看,没有机会提意见。所以我只好提个建议。我觉得对股份合作制现在不能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办法,加以否定。我参加了我们国家经济改革工作好多年,在参加实际工作中,体会到,对待新生事物,一时看不透的事,我们采取的方针叫因势利导,存利去弊。不要过早地加以否定、一棍子打死。当然,也不要轻率地过早表扬,不适当地宣扬它。要加以观察,采取科学态度,就是要采取尊重群众创造的太度,调查研究,热情地关心,因势利导,存利去弊。搞股份合作制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它有好多好的积极作用。两个方面都有的。我们要因势利导,存利去弊,加以帮助,提高完善。乡镇企业搞股份合作制,正是要解决政企不分而存在的“大集体、小全民”的许多问题,目前是发展的势头。这件事并不是中央提出来的,是实际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基层供销社有没有搞股份合作制的,我不知道。如果有,要帮助总结经验;如果没有的话,是不是也可以试点?正如文件讲的,基层社最重要,是供销总社的基础。要真正办成的农民的合作社,可不可以搞股份合作制试点?应该允许试点。当然,我也不赞成用行政办法推广。如果有的地方愿意试点,应该允许。不宜采取像文件所说的“必须坚决纠正”,不允许搞,一棍子打死了,否定了。
为了说明我这个建议。我想讲一点对股份合作制的看法,以及国外很有见解的中国学者的意见。1994年8月份香港《21世纪》杂志发表了一篇署名崔之元的文章(我不认识这个人),还有其他方面有不同意见的文章,给我的启发很大。这个人,我看是一位学者,是搞学问的,他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博士,现任麻省理工学院政治科学的助理教授。我自己还读了中国农大的《中国股份合作制》这本书。承蒙王立诚同志送给我,我还没看完。农业部于1990年发了《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还有一个《示范章程》。现在东部沿海地区乡镇企业采用股份合作制的越来越多,是发展趋势。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原来集体企业搞股份合作制(其中又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社区型,如深圳横岗;一种是企业型,如淄博周村);一个是个体的改为股份合作制(如温州)。我开始注意这件事,是深圳宝安县横岗镇的股份合作制。我专门请蒋一苇同志研究。我和他关系比较深,我们合作得很好,他是搞理论的。全国最早搞股份合作制(据我现在所知可能是最早)的是山东周村长兴村。当时遇到一个问题,有集体财产300万元,因人员变动了(也可能因为村干部有新的思想),不好量化到个人。最后采取的办法是不分了,作为乡村集体共同所有。然后再搞大家入股。搞两种股:一种叫集体股,一种叫职工股,即职工基本股。这就是蒋一苇同志生前所讲的职工共有财产有两块:一部分是板块式的,不能量化到个人(因为实际情况很复杂,像周村是因为人员变动);一部分量化到个人,是拼块式的。这个文件中也讲到不允许量化到个人,我看问题需要搞透,不要过早表态。其中可量化到个人,需要解剖几个麻雀。周村的股份合作制就是两块:一部分是那个300万元;一部分是职工社员新放的股。因此在民主管理上,第一部分采取一人一票,第二部分按股计算,一股一票。分配上,有按劳分配,有按资分配。总之,是把合作制与股份制结合起来。我国农业初级社时期就是把合作制与股份制结合起来,既有按劳动力记工分的按劳分配,又有按土地、农具、牲畜入股分红的按资分配。
蒋一苇同志的经济民主论,在国际上很受重视,在国内不被重视。蒋一苇同志有三论:企业本位论,经济民主论,职工主体论。我认为他讲的许多意见是很有道理的。我写过一篇悼念他的文章,没有把他的思想全面展开介绍,只是表达我的感情。如果职工对企业没有财产关系,只是讲政治民主,固然是必要的,但是不够,必须有经济民主。经济民主,不仅有参加企业管理的民主,还要和企业有两种财产关系以此来吸引劳动者参加管理,职工才会有当主人的意识,横岗,我研究过他们的材料,它是三级所有的股分合作制。这里我说一下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关系问题。
合作制,合作社社员入股分红,我们原先说的集体经济主要指这个。后来,地方政府拿线办了大集体,是乡政府等所有,不是中央政府所有。那是几千人、几万人所有,大集体又成了小全民。对群众财产关系仍是虚的。对这些大集体财产的管理支配上,乡村干部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起初政企不分,也起了些好作用,也要肯定。因为搞起一个企业,外部条件也很重要呀。合作制是小生产、小业主的合作。它的特点是以人为单位合作的,也包括入点股在里边。从合作运动史看,1870年有一个新的发展。英国的穆勒,他的《名学》很有名(严复翻译的),他还是欧文空想社会主义的积极支持者。在经济学上,这个人也有贡献。经过穆勒为首的一批人的奋斗,使合作社得到一个“有限责任”的这么个立法保证。原来合作社是无限责任,社员风险很大,难以承受。到了20世纪,西欧合作社竞争不过股份公司,西方有个材料叫《失败于股份公司》。因此有一部分人又主张使合作社也要成为股份公司。美国有一部分人要求允许合作社发行股票(封闭式的)。经过奋斗,大概到1976年,美国法律允许合作社发股票,可以在纽约上市。但是持股人没有投票权,只有合作社社员有投票权。以后又发展了,到现在有了创新学派,克林顿顾问班子的一把手、二把手,他们感到美国劳资关系紧张,影响到生产力提高。不及日本(终身雇佣制)、德国(让工作参加监事会,搞社会市场经济)的做法。因此,有一部分人主张股份制要加合作制,变成股份合作制。原业股份制只按资分配不够,也要按劳工分配。只按一股一票不够,也应该有一人一票。前边提到的崔之元,他对中国的股份合作制评价很高,认为是根植于中国深厚土壤的制度创新,具有世界意义。世界上都有研究这个问题,即按资分配+按劳分配。资本主义国家性质未变,而它的有些经济活动、结构、机制等正在发生变化。因为它遇到许多矛盾,要想法解决,以延缓它的生命。
当然,我们的股份合作制下存在不少问题,如谢华同志讲的,某些乡村干部公私不分,变成他们的家当等等。这原来是“大集体、小全民”留下来的问题,需要用深化改革的办法加以引导,逐步来解决。要看到,群众对股份合作制有积极性,正是在探索解决上述问题呀!总之,对股份合作制这个新生事物,不要过早地轻视它,甚至于禁止它。国内有些人说股份合作制非驴非马,不科学,不规范,是过渡形态。因此有人主张要把它向股份制过渡,有人主张向合作制过渡。崔之元在文章中讲,你们好讲规范,如果是指所有制要向西方规范,而西方如今也没个统一规范。美国向德日学,德日向美国学,在所有制问题上,说不清楚有个什么统一的国际规范。反过来,国际上正在研究中国的经验,可能中国的做法是个新的规范。你们要的规范,究竟是什么规范呀!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也有不同的搞法,也在变化嘛!你向谁规范?现在流行两本书,一本是法国人著的,叫《资本主义对资主义》;一本是美国人著的,叫《头碰头》。资本主义内部经济学家正在打架,没有统一的规范。蒋一苇在职工主体论中讲到:作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形式,有些要按国际惯例行事,犹如国际体育比赛,要按国际比赛规则进行。不同的是运行形式要经过运行的载体来实现,两者载体不同。社会主义企业的载体职工是企业的主体;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客体。这是二者不同的地方。犹如国际体育比赛,规则是一样的,但运动员、体育队。与资产主义国家不一样。我觉得蒋一苇讲的有道理。
国内有人老说股份合作制不够规范。实际上它大有讲究,大有学问。它植根于群众要求经济民主。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有关系,但不是一回事。过去鞍钢宪法,两参一改三结合(后来被丢掉了),是必要的,但是不够的。群众还要求对财产关系有一部分所有权,有管理权和发言权。如马克思讲的要使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不是虚有的,无产者要成为有产者。如果像苏联那样只是抽象地表面地说全民所有,于我有什么关系?还不是只与管理者几个人有关系,与当官的有关系。股份合作制体现群众要求经济民主,这样一个新的大趋势。至于它存在不少问题,要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热心帮助它解决问题,帮助它完善、提高,以至最后从搞暂行规定到正式立法。我的建议就是不要一棍子打死,不要过早地否定它,建议不一定对,谨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