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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殴打他人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致重伤,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2017-12-11 卞冬建 王桂香 中国警察网


编者按

本案例的定性分歧焦点在于:刘某等人的殴打行为与受害人蔡某被货车撞成重伤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文作者认为,蔡某重伤二级的后果是由交通事故车辆撞伤造成,并非因刘某等人实施的伤害行为直接导致,本案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对刘某等人的殴打行为应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您持什么观点?您身边是否也有类似的案例?欢迎踊跃来稿、共同探讨。


观点碰撞

1

刘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2

刘某等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3

刘某等人不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日凌晨,蔡某到江苏省海安县李堡镇刘某经营的火锅店以借用手机充电器为名拿取饮料、香烟,后未支付任何费用径直离开。刘某发现后立即追赶并与蔡某发生纠缠。刘某随即联系居某等人到场,四人将蔡某推搡至路边,将蔡某绊倒后对其实施殴打,后随即离开。20秒后,驾驶员顾某驾驶载重货车途经此地时,将正躺在地上的蔡某撞伤,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分歧意见


  对刘某等人殴打他人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致重伤二级,侦查人员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刘某等人将蔡某殴打后,在明知被害人留在道路现场可能会发生车祸的情况下,仍然将被害人留置在现场,并自行离开。后货车驾驶员驾车由南向北经过该路段时因未能预见被害人躺在机动车道上而发生车祸,且达到法定的轻伤标准以上。所以,刘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虽然蔡某的被伤害行为不是刘某等人直接伤害造成,但是刘某等人在应当能够预见到蔡某躺在路上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且为重伤二级。因此,刘某等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不构成犯罪。因为刘某等人的殴打行为与蔡某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货车驾驶员交通事故的介入阻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因此只能认定为交通事故。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对此事故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来:一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发生。案发当日,若刘某等人与蔡某发生打架纠缠时正好有车辆通过,而刘某等人无视车辆可能将蔡某伤害,将他推倒车前,则符合间接故意伤害犯罪特征。


  再看刘某等人的殴打行为与受害人重伤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按照因果关系中断说:在行为人的行为实施后,介入了第三者或者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还应当在判断条件关系之后,再进行实质的相当性判断,即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就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从而在实质上考察某一结果能否被认定为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本案中,刘某等人殴打完蔡某后随即离开,蔡某虽被殴打,但只是摔倒在地,只造成轻微的软组织伤。被害人当时头脑清醒,身体机能未受到伤害,也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没有起身离开而是选择躺在地上玩手机。驾驶员顾某驾驶重载货车以每小时40公里以上的速度通过该路口,这一介入因素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导致蔡某重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刘某等人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如果过失重伤的结果是由于包含该结果的其他犯罪行为造成,刑法条文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但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蔡某的重伤二级后果是由于交通事故车辆撞伤造成,并非刘某等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导致,因此不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对刘某等人的殴打行为则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较为复杂,刘某等人和驾驶员顾某、受害人蔡某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由有关当事人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公安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 | 耿寅

审核 | 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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