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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大瓜:佳能EOS R5广告的创意是“骗稿”骗来的?

摄像人网 2021-01-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OkayOne Author 正好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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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稿”是广告圈里的说法。何谓“骗稿”?根据网上的名词解释,就是你的劳动力(稿子、方案、设计等等)被人使用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没拿到钱)。在广告圈流行这样的一句话,如果你没有被骗过稿,只有两种可能:要么你接触的客户太少了,要么你被骗了稿还不自知。


昨天,一个大瓜从天而降,佳能EOS R5也被卷入了疑似“骗稿”的事件。先看一条发布于佳能官网的视频,该广告介绍了EOS R5/EOS R6的“鸟眼对焦”功能:


引起争议的正是以上这条广告。详细事情的经过,还是来看当事人自述吧,以下转载自北京悠悠正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众号OkayOne,摄像人网已获转载授权:




佳能(中国)有限公司:


因贵司未在接受我司律师函七个工作日内,就视频广告创意侵权问题与我司取得有效联系。现正式通知贵司,我司决定即刻起,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以维护我司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北京悠悠正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3日


佳能侵权视频素材对比


侵权视频截图

我司提供PPM文件(P1)

我司提供PPM文件(P2)

我司提供PPM文件(P3)

以上对比图可以看出,佳能官网推广视频《鸟眼对焦,让你无处可逃》其创意与我司提供PPM文件相似度极高。但佳能并未与我方达成任何形式的创意使用许可,故我司主张佳能存在创意侵权行为。

事件背景


2020年6月初,我司接到上海奥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奥美)的工作邀约,为配合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能)新机R5/R6上市宣传,作为第三方(即制作公司)提供视频制作服务。


自接到工作需求后,我司积极推进项目,按照奥美的要求,从前期创意提案阶段开始介入,为奥美提供了多个创意供其提案使用,在佳能最终选定三个创意方案中,一支完全来自我司提供的创意,一支为我司提供创意之变形。可以说三支视频创意的所属权,我司占一半。
但可惜的是在项目拍摄前,我司与奥美在合同部分条款上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没有完成合同签署步骤,随后我司退出此次项目。
2020年9月,我司发现佳能(中国)官网及官微上,上线使用了标题为《鸟眼对焦,让你无处可逃》、《20张/秒高速连拍,给你更多精彩》、《机身镜头双防抖,稳到不可思议》三支视频。就此我司已经公证机关采取了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截止至2020年11月22日晚视频仍可正常播放


2020年10月28日,我司通过律师正式向佳能发出律师函,要求佳能: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相关视频;

2、于七个工作日内与我司取得有效联系,以期友好协商解决;


但距我司发出律师函至今已过了17个工作日,期间未接到佳能任何方式的联系,并且时至今日佳能官网、官微仍然没有下架相关侵权视频。

对于佳能这种无视知识产权的轻谩态度,我司无法接受,也无法容忍,决定即刻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口说无凭


这三支视频是我司在项目初期就介入并持续优化的创意产出,并已细化到可执行程度(PPM已完成)。《鸟眼对焦,让你无处可逃》系我司提供的创意,《机身镜头双防抖,稳到不可思议》系我司提供创意之变形。佳能和奥美在明知我司提供了创意服务的情况下,却没有与我司达成创意使用许可便公开制作使用,其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
众所周知,为甲方企业提供创意服务是代理商的本职工作,是一个广告公司的立命之本。但近年来行业内经常出现一些怪象,代理商将本应是自己的创意工作扔给制作公司,美其名曰“让导演给优化优化”,但明里暗里就是让导演帮着想创意。
明明是分工明确的事:代理商负责创意,制作公司负责落实成影像。这些人怎么好意思拿着钱不干活儿呢?但无论从客情关系,还是激烈的竞争环境来讲,在夹缝中求生存的制作公司都是有苦难言。
我方团队创意人员和导演,向奥美方提供了多个创意供其挑选提案,最终在客户确认的创意方案中,有一半是我方的贡献。
以下是针对视频《鸟眼对焦,让你无处可逃》我方提供创意的证明(为保障相关人员的信息安全,也给奥美创意人员留下最后一块遮羞布,已将人员信息打码)
我司提供创意过程截图(P1)


我司提供创意过程截图(P2)


我司提供创意过程截图(P3)


奥美向佳能创意提案文件(P1)


奥美向佳能创意提案文件(P2)


创意卖出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我方提供的创意方案最终被佳能买单。证据确凿,无可抵赖。

奥美作为老牌4A,广告界的黄埔军校,现如今不仅强盗般的掠夺他人创意产出,还毫无歉意。在事后处理此问题时,奥美方面的举动更让我们大跌眼镜。我方在律师函发出的17个工作日内接到过奥美法务及贺姓BD共计4通电话,其言辞之无理,态度之傲慢,逻辑之扭曲,实在令人咋舌。
  • 第1通(11月2日):奥美法务威胁我方律师,称我方存在过错,如果我方坚持诉讼,后果将对我方不利;

  • 第2通(11月3日):奥美法务通知我本人,称奥美对于我方律师函所述内容全部不认可;

  • 第3通(11月4日):奥美贺姓BD来电,先装傻称不知“侵权”侵的是什么,后表示愿意付一些酬劳;

  • 第4通(11月17日):奥美法务通知我方律师,称奥美愿意付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为酬劳;


何其可笑!针对这4通电话我不知他人看后是何感想,作为当事人,我感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奥美处理此事的逻辑是:先威胁——再抵赖——抵赖不行再拖住——拖一段时间后扔几个铜钱打发。完全是处理“碰瓷儿”的手法。而实际上奥美的骚操作远不止于此。
在项目接洽过程中,奥美没有把我们制作公司作为合作伙伴来对待,我只看到一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姿态。在沟通过程中感受到的不平等和不专业,也是我们最终没有达成合作的重要原因之一。个别人员手段之龌龊,已跌破行业底线,足够单独开一篇来讲。
即便我们知道,公开维权会对公司日后业务产生影响,但无论是出于要给我司人员的辛苦劳动一个交代,还是对佳能和奥美的侵权行为予以反击,再或者是给吃过暗亏的同行探一条维权之路,我们都将破釜沉舟,一定要将维权进行到底。让侵权者知道,知识产权不可侵犯,盗窃他人智力成果可耻!违法!!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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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为全文转载,不代表摄像人网观点

在这个项目上,佳能是甲方,奥美是乙方,而制作公司是丙方。在我们看来甲方比较无辜,主要问题还是出在乙方上,目前作公司一方的描述中来看,一开始乙丙双方确实有合作的意向,当时奥美方面可能是没有“骗”的主观故意,但最后他们在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仍旧使用了制作公司的创意,就确实有侵权的嫌疑了,而有观点认为在客观上这就是“骗稿”的行为。那么,你在看了佳能广告和制作公司提交的证据之后,你觉得这是不是骗稿呢?


该案件中,奥美究竟是否涉及侵权,还需要法院来认定,我们也会持续关注。对于该问题,你怎么看?作为制作公司,怎样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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