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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陆军探索走开干部大范围交流路子

2017-12-09 军报记者

集团军九成领导班子成员异地换岗,百余名师团级干部到边关海岛交流任职

陆军探索走开干部大范围交流路子

本报讯  记者钱晓虎、通讯员李秀伟报道:11月下旬,陆军驻藏某部政委彭军打起背包,离开战斗25年的雪域高原到驻京部队报到。他对前来送行的战友说:“这次能提职进京,得益于新的领导体制和干部交流政策。”记者了解到,与彭军一起交流进京的还有驻疆、驻滇等地部队的6名干部。同时,驻京部队7名师级干部奔赴雪域高原、西北边陲履新。


今年以来,陆军积极顺应改革大势,以能打胜仗为导向加强“融合性”交流,以纯净风气为导向加强“指令性”交流,以锻炼干部为导向加强“培养性”交流,以择优选人为导向加强“竞争性”交流,以优化结构为导向加强“互补性”交流,促使人力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岗位效能释放更加充分。


在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改革中,陆军按照打仗要求选配领导班子,组织大范围交流任职,原集团军主官全部换岗、90%班子成员交流任职,作战旅40%、院校和科研训练机构超过50%班子成员异地安排,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逐步走开作战部队与院校双向交流、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内调交流、机关与部队换岗交流的路子,有效激发了干事创业的内在动力;把艰苦边远地区作为锻炼培养干部的基地,安排百余名师团级干部赴边关、进海岛、上高原,让大家在经受磨砺的同时积累经验、增长才干;着眼培养复合型人才,综合考虑干部专业、特长等,跨专业跨系统科学安排使用;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积极向其他军种、省军区系统和武警部队推荐交流干部,广泛接收陆军以外优秀人才,为加快推进陆军转型升级增添新活力。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广大干部想打仗谋打仗的心思精力更加集中,他们纷纷表示,干部交流,是信任、是重托、更是责任。到基层一线摔打锻炼,到艰苦边远地区经受磨练,就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强军兴军、建强陆军贡献力量。


本文刊于今日解放军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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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本人优待政策


  1、对分配到驻国家和军队明确的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的毕(结)业学员,在执行同类毕(结)业学员首次确定职务、军衔等级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其中,分配到驻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二类岛屿部队的,高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分配到驻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一类岛屿或者西藏部队的,高定2个职务工资档次。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不满3年调出的,取消高定的职务工资档次。


  对主动申请且分配到驻国家和军队明确的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的毕(结)业学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立功等奖励。


  2、在国家和军队明确的驻艰苦边远地区或高山海岛部队服役的军队干部,按照不同类别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


  3、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军官;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军官;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40天。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4、在国家和军队现行政策明确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二类以上海岛工作累计满5年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10年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仍在上述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考试成绩作为参考条件。


  5、作战部队和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其他部队基层指挥军官提前晋升职务等级的数量,比例是其他单位的2倍。


  作战部队和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其他部队基层专业技术军官年度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数量,比例是其他单位的2倍。


  在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0年,以及在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二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5年的,以及身体条件不适合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有计划地组织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工作。 





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配偶优待政策


  1、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2、驻国 39 29882 39 11867 0 0 2022 0 0:00:14 0:00:05 0:00:09 2542确定的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规定的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二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规定的工资二类区部队,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100元。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900元。





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子女优待政策


  1、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含)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当予以优先录取。


  2、子女入学时正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含)以上岛屿工作的军人,其子女不在部队驻地所在省(区、市)生活,需要跨省安排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教育部下达军人子女优待名单到军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3、驻边防、海防、戈壁、沙漠、乡镇、农村和远离居民区等地的部队,干部子女接受教育确实比较困难或质量很差的,可以就近在县城以上城市开办食宿站,解决干部子女上学问题。


  4、军队干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子女可以列为军队院校干部子女班招生对象:在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一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在驻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岛屿军队单位任职累计满10年的现役干部。先后在不同类型艰苦边远地区、岛屿任职的,年限累积按照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特类岛屿任职每满1年,折合为三类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岛屿任职满2年计算。


  5、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在国家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可以报考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应不低于生源所在地有关招生院校所在批次投档控制线以下80分。


随军优抚安置及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规,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具体来讲,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人事部门首先应当给予接收,并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如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等;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且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自2005年3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这里给您提个醒:家属随军优抚安置,政策性强,有的规定也在调适中,各地有关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更利好的政策,大家还可查阅当地民政部门的官网。


军报记者微信发布

资料来源:解放军报、军报记者微信;

投稿邮箱:jfjbw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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