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红波|落实《慈善法》税收优惠政策难在哪里?
这些年,社会各界对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呼声一直很高,但实际效果却非常不好。主要表现在给予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的种类、力度依然不够,慈善组织、个人或者企业参与慈善活动享受税收优惠有诸多的前置门槛。相比商业领域的税收政策而言,慈善事业面临的这两方面问题并没有那么庞杂疑难,要解决起来也并不困难,可为什么推动了这么多年却收效甚微呢?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原因:
政府层面
一是对给予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有很多认识误区和意识障碍。这些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部分人认为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参与慈善活动的个人或组织的恩赐,所以相关人员应该知足,而不应该不断得寸进尺,要求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实,给予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际通行做法,也与慈善事业本身的性质紧密相关,还符合国家制定《慈善法》希望“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立法本意,所以给予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理应采取的激励措施,是其本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
二是部门局部利益的壁垒没有消除。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到包括民政、财政、税务等在内的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在解决这一问题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尽相同,而且从部门利益的角度来看,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不一定给部门带来多大的利益,所以导致某些部门迟迟不愿采取行动。
国家和社会极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不是为了某一部门或者某一类群体获得局部利益,而是要推动社会整体、健康发展进步。所以各个职能部门需要用系统、全面、发展的眼光来处理税收优惠问题,摒弃狭隘的局部利益观念,积极主动给予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这些年来,慈善组织、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对慈善税收优惠有着很多呼吁和建议,但相关部门要么装聋作哑,要么推诿扯皮,很少在具体问题上积极作为。一方面是因为缺少更高层面的协调慈善事业发展的机制或顶层设计,另一方面主要还是因为有关部门不愿在此有所作为,缺少积极作为的动力。
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最紧密的利益相关者,但是对于国家本应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慈善组织除了在自身利益需要的时候会大声疾呼之外,很少站在行业整体发展的角度来审视这一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需求。
中国慈善组织的发展离不开中国社会发展的大环境,所以社会其它领域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慈善领域同样存在。体现在推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这一问题中,就是很多慈善组织都是“方到用时才嫌少(无)”,只有在自身利益需要的时候,才肯采取行动和措施,缺少相应的行业担当和抱负。固然,慈善组织需要经营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但是如果大的政策环境得不到优化和改善,自己的那一亩三分地是不可能经营好的,即使经营好了影响和效果也非常有限。生存发展环境的改善需要行业中每一个个体共同努力推动,而不是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看客心态坐享成果。
关于慈善组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该领域内真正直接接触且清楚了解财务税收状况的人缺乏推动相关政策变革的动力,他们不直接负责机构整体运作所需的持续财税管理,不清楚税收优惠政策对机构稳定、持续发展的意义,对于推动行业整体发展的价值,更多的时候,只是把慈善组织的财税事务当成一份简单的工作而不是理想和追求。而致力于政策变革的推动着往往对实操层面的情况掌握不甚清晰,这就致使呼吁和倡导缺乏有力的实践和有底气的后劲支撑。
此外,因为有些问题在中国可以通过一些变通的途径谋求个案解决。这在很多人的行为习惯中养成了这样一种意识,就是碰到问题就希望通过依靠人际关系、非正常途径找到一种便捷的解决路径。所以当慈善组织在碰到税收优惠受阻等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用普适、公平、公开渠道去解决,即使这些方法(媒体发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都已经在那里。这种处事习惯无益于推动社会健康发展,值得警惕。所以,土雪在设立注册基金会过程中表现出的精神是非常可贵的,我们现在谈推动落实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所有的慈善组织和相关社会力量发扬“土雪精神”,怀着对行业的担当和追求公平正义的胸怀,共同积极努力。
除此之外,落实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理解和支持,放下对慈善事业的异样认识和神圣光环;需要专家学者从现状研究、理论依据上给予更加系统、科学的论证,提出强有力的事实依据和切实可行的解决备选方案;需要媒体集中焦点,给予足够的关注和话语空间……唯有如此,才能让《慈善法》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促进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真正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 本文作者 —
谭红波
— 本期执行主编 —
张军宏
鸣谢
北京慈爱公益基金会
对第三部门思想汇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