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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

2017-08-24 财政资金内参

市级各相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同时落实财政部及我市关于PPP项目信息公开相关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8月8日        
   (联系人:韩思璐;联系电话:68430034) 


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明确市区部门管理职责及项目动态管理具体要求,同时落实财政部及我市关于PPP项目信息公开相关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经二〔2017〕7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依托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www.cpppc.org)建立我市PPP项目库,并按照市区分级管理职责,实现我市PPP项目信息填报、审核、查询、统计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财政部门、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等PPP相关单位。

 第四条 我市PPP项目库管理工作遵循“财政牵头、部门协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我市PPP项目库管理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财政局PPP中心”)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市区各级财政部门、市级各相关单位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财政局PPP中心负责做好市级PPP项目的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并统筹负责全市PPP项目信息的审核与上报,分析汇总我市PPP项目情况,报送PPP项目报告、信息公开报告等工作。

(二)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财政部及本办法关于PPP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结合PPP项目发起及组织实施具体情况,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项目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部及本办法关于PPP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牵头做好辖区内PPP项目的筛选识别、信息录入更新、上报和信息公开等区级PPP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PPP项目“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要求,我市PPP项目库实行严格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项目入库及审核。对于拟按PPP模式运作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完成初步实施方案后,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项目信息录入至PPP综合信息平台,完成项目入库工作。对于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入库项目,市财政局将按要求在平台审核通过,并上报财政部统一对外发布。

(二)项目出库。各区财政部门及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申请市财政局,将存在以下情况的PPP项目予以出库:

1.经论证不适合采用PPP模式;

2.拟转为其他投资方式;

3.其他。

同时,市财政局将结合项目进展及检查情况,将存在以下情况的PPP项目定期自动清理出库:

1.入库6个月后仍无实质性进展;

2.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3.未按照PPP项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提供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且经责令拒不改正。

 第七条 入库项目发生变化需变更项目库信息时,各区财政部门及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须将变更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审核确认,并完成项目库信息变更等工作。未经报备,各区财政部门不得自行更改。

 

第四章信息公开

 第八条 我市PPP项目必须通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

 第九条PPP项目各相关主体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做好我市PPP项目信息公开相关落实工作:

 (一)市级项目。市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项目推进情况,在各阶段信息公开时点前,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市财政部门提供相关PPP项目信息。同时,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等信息的识别筛选力度,确保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合法、合规。

 市财政局PPP中心按照《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在综合信息平台完成市级PPP项目的信息录入、更新等信息公开工作,积极督促市级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信息,并组织编制全市PPP工作信息公开相关报告。

 (二)区级项目。各区财政部门要牵头落实区级PPP项目在综合信息平台的录入、更新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力度,积极督促各参与主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提供PPP项目信息,并组织编制本级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除依托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公开以外,市区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渠道同步实现PPP项目信息公开:

 1.政府指定的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发布媒体;

 2.相关政府及部门网站;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务信息的媒体平台。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部门须按照《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实施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满足入库要求的PPP项目均应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并按照《信息公开办法》及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要求实现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未按有关要求及时入库并实现信息公开的项目,不得以PPP项目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不得以PPP项目名义开展融资,不得以PPP项目名义安排相关财政预算支出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我市PPP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区项目推进情况、项目信息录入更新情况、项目出入库情况等进行量化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将与PPP以奖代补资金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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