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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湘潭市纪委监委最新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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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湘潭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保护激励干部敢为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激励全市党员干部“敢字当头、干在实处”,弘扬“三牛”精神,大干快干抓紧干拼命干,以干部敢为带动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
为保护和调动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十二条措施》为全市干部开具6条予以容错的“正面清单”,并明确了6条不予容错的“负面清单”,既坚持严管厚爱、激励干部敢为;又划出“红线”,对干部谋取私利、明知故犯等行为综合研判、精准处置,破解部分党员干部“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困惑,激励全市干部在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建设“四区一地一圈一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潭征程中苦干实干,彰显担当,展现作为。
全文如下: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保护激励
干部敢为十二条措施
1.强化日常监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工作中可能出现廉政风险和存在偏差的行为,及时预警提醒;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用谈话、函询等方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祸”。
2.审慎规范问责。对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信访举报,不予受理;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不搞层层加码,切实纠正滥用问责、不当问责、向下推卸责任等问题,防止问责虚化、泛化。
3.精准处置线索。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对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积极配合调查的,给政策、给出路,既体现执纪执法的力度,又彰显人文关怀的温度,让干部放下包袱、提振精神。
4.规范容错受理。开展监督执纪执法中,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审查拟被追责问责主体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拟被追责问责主体也可适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积极指导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容错纠错机制,着力解决不会容、不敢容、不愿容问题。
5.推进容错免责。对容错事项综合分析研判,重点看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看程序是集体决策,还是独断专行;看问题是先行先试,还是明知故犯;看后果是一般损失,还是重大损失;看整改是主动补救,还是任其发展。
6.及时纠错纠偏。落实全力拼经济、打好“发展六仗”等决策部署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问题,区别情形、审慎处置,及时指出问题,督促党员干部纠正偏差。
7.打击诬告陷害。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处理,坚决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8.开展澄清正名。经查明受到诽谤诬告、检举控告失实的干部,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为干部澄清正名,帮助干部消除思想顾虑,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
9.做实关爱回访。对予以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开展回访,对受处分干部及时开展回访教育,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激励担当尽责,推动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
10.把好廉政关口。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推荐提名、代表资格等征求党风廉政意见过程中,对予以容错免责或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回复意见不受容错免责或诬告陷害事项影响。
11.治理“躺平”干部。持续整顿纪律作风,坚决纠治麻痹松懈、消极“躺平”等问题,打通政策执行“中梗阻”和工作作风“庸懒散拖”,让“躺平式”干部躺不住。
12.树立敢为导向。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及时发布容错免责、澄清正名、打击诬告陷害等案例;强化反面典型警示作用,通报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案例,教育引导全市党员干部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
予以容错的“正面清单”
1.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湘潭高质量发展等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错误的。 2.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争资争项及推动重大项目等工作中,经过决策程序,进行先期投入或者给予政策优惠,但因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未取得预期效果或引发矛盾的。 3.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担当作为、临机决断,出现失误并及时挽回损失的。 4.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等工作中,因便企利民、提质增效进行容缺受理、办理,出现程序瑕疵的。 5.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等工作中,因勇于破除障碍、攻坚克难,造成损失或者引发信访问题的。 6.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办法(试行)》、市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实干的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可以进行容错纠错的其他情形。
不予容错的“负面清单”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经组织提醒或给予处理处分后,不立行立改或消极整改,再次出错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较大以上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的。 5.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舆情的。 6.有关规定明确不能予以容错免责减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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