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
市发改委透露
《〈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将于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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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背景
2022年11月18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有具体要求。同时,原《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潭发改价服〔2019〕164号)有效期将届满,需重新发文明确。对此,我市出台了新的文件。
主要内容
《通知》对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包括居民用水类、非居民用水类、特种用水类、自备水源类、营运交通工具类5个项目。
居民用水类: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4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
非居民用水类:部队、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等公共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2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公园、工业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3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除部队、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等公共机构之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5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除工业企业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64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用水量0.64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
特种用水类:洗浴中心、足浴、游泳馆及洗车行业等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用水量0.31元/立方米的标准收费。
自备水源类:自备水源用户收费标准参照上述三类标准执行。
营运交通工具类:客运车辆按大型客车、中型客车10元/辆/月;小型客车、出租车按5元/辆/月;货运车辆5吨以上按30元/辆/月,5吨以下按10元/辆/月。
《通知》规定,对低保户、特困户每户每月按8立方米和10立方米用水量分别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最明显的变化
根据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可以纳入水价代征,可以开征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为此,这次收费调整主要是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解决市本级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纳入水价代征的问题,收费价格及总量基本不变,不足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生活垃圾纳入非居民用水类、特种用水类水价代征后,收费方式进一步完善,相比2019年出台的未纳入水价代征的项目,需通过上门征收的未应征尽征部分可得到解决。同时,开征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成本测算结论,参考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产生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由市自来水公司纳入水费中代征,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配套的具体征管细则由城管部门会同税务、财政、发改、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来源:湘潭日报·新湘潭客户端 综合湘潭市发改网官网
全媒体记者:王超 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