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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所有P2P高管都被限制离京,暴风雨要进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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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裁微摘:

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朝阳区P2P网贷机构行政核查期间高管限制离京的公告》称,在P2P网贷行政核查期间,高管不得离开北京。


科技金融在线讯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朝阳区P2P网贷机构行政核查期间高管限制离京的公告》称,在P2P网贷行政核查期间,高管不得离开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公告称,根据上级单位指示,为配合本区P2P网贷机构行政核查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所有注册地在朝阳区的P2P网贷机构(包括已经或正在接受行政核查的平台)高管及实际控制人,无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书面审批允许,不得离京,特此公告。

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朝阳区委区政府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协调,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强化对企业风险甄别、稳控,引导行业自律健康发展,在行业管理单位的指导下于2018年12月29日成立的区级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区内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接受北京市朝阳区金融办、北京市朝阳区信息办的业务指导管理,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此前,据多家媒体报道,北京市于4月18日启动网贷平台的行政核查工作,行政核查由北京金融局统一协调,各地区金融办带队进场核查,各区轮流进行。彼时,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互金协会”)秘书长王思聪公开指出,北京市网贷行业整治期进入行政核查阶段,预计6月底结束。


“今年下半年,全国或将启动行业分批试点备案”,王思聪称,目前仍然有不少投资机构看好网贷平台,对比其他持牌机构,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在海量用户获取、流量转化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未来备案试点工作完成,合规平台的发展实力不可估量。


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3月,北京地区平台成交总额为424.65亿元,贷款余额为4074.05亿元。数据显示,北京地区网贷平台915家,累计问题平台646家,在运营平台269家。

据网贷天眼报道,相关知情人士表示,东城区平台行政核查期间,P2P平台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包括: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全部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股东出资来源合法性证明及各股东对外投资列表、以及2019年新增业务模式说明等。


科技金融在线了解到,在监管方面,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殷勇多次表态,要积极规范行业秩序,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打击非法集资行为,还行业发展一片蓝天。


今年2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北京市2019年金融监管工作会议上部署2019年金融监管工作中也明确,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整改工作,坚决取缔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持续关注重点领域风险。


事实上,除了北京地区,据合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此前公告称,相关部门先后对15家风险平台向有关县区进行风险提示,同时对13家P2P平台50多名高管及核心人员提前采取边控和限制出境措施。此前,合肥金融办也称,将主动对接省相关部门,有序推进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并对23家P2P网络借贷机构整改验收现场检查工作。不过,相关公告已被删除。


诚如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所说:“银行里没有那么多的呆坏账,中国哪来这么多的富豪?”同理,社会上没有那么多失败的投资人,资本市场哪来那么多的暴富?

延申阅读:著名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中各色人等的麻烦及其处置

1、纯粹融资平台及其负责人


原则上,P2P平台只是利用人们追求投资回报募集资金进行了一些成功或不成功的投资,造成无法兑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往往并不必然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引发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或有其他因素介入其中,平台及负责人往往会被以非吸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平台公司及其控制人在融资过程中有明显恶意,且无法合理解释清楚资金投向,事发后亦不积极配合解决问题,则很可能构成集资诈骗及其他犯罪。


司法实践中有一类常见的手法,是某些平台老板在非法募集资金后将平台股权转让他人而自己“一走了之”,这样新接手的负责人可以避免刑事风险,即使新老控制人之间可能存在种种利益交换。——这种情况下,最不公平的是这些实际获取利益的老板们,往往会雇佣一些优秀的80后金融人才担任平台公司的总裁、副总裁之类的高级打工仔,一旦出事这些人倒成了相当程度上的“替罪羊”。


2、“金融创新”平台及其负责人


南京的钱宝网出事以后,有关方面关停了一些类似机构抓了一批类似的从业人员;一旦平台出事,公安机关倾向于先将所有人员控制再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筛选处理。而笔者所接触到广东某起非吸案件,涉案的被告人甚至超过二百人!



3、资金使用方及其负责人


原则上,纯粹的资金使用方如果有真实投资,即使投亏了也只是一个民事行为,即使受到投资人的追讨也可以安然过关。但以下两类情况容易给资金使用方带来巨大麻烦:


其一,是资金使用方基于某种“成大事、做老大”的非理性思维,原本不过普通资金使用方,但为了展示自己的某种实力与魅力,与融资平台签署所谓《战略合作协议》,无谓地将自己卷入到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的犯罪当中去。河南某知名企业家因此身陷囹圄达数年之久,可谓教训深刻。


其二,是资金使用方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无视融资平台以其项目名义超过其资金使用量的巨额融资,而自己虽只使用了其中很少的一部分资金,但也麻烦不断。如果涉及到自身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问题,则麻烦往往更大。具体案例甚多,不一一列举。


4、众多的中国式投资人


投资有风险,入行需谨慎。这本应是各类投资人应有的基本意识,但一旦投资得不到预期的回报,中国式投资人的维权方式多是聚众折腾形成群体性事件,如此才可能引起政府重视,才可能通过刑事、民事等综合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也是当下中国式的无奈。对此,阿呆除了建议各位在投资前审慎考察,充分收集和保留应有证据、尽可能抱团取暖之外,没有其他更有效的建议。只是,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同,所获取回报也确实不一样。阿呆最感到惊诧的,是某地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因投资失败,居然将通过某种方式将案件就“争取”在本派出所办理而且抓了人!——这种维权方式,恐怕是一种更危险的东西。

附:揭开伪基金的面纱

近来,处理北京、上海、深圳多起基金“投资”争议。这些所谓“投资”争议,基本都有以下几个共性:


一、基金或由多个个人和多家几家公司联合发起,但这些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多为同一人或同几个人。

二、营销方式多为销售理财产品,承诺年收益率往往在百分之十三至百分之十八之间;具体操作方式为:投资人将以百万为单位的货币投入该基金并成为该基金的合伙人,基金承诺年化收益率保本,并承诺一年后以分红后投资人退伙的方式还本付息。

三、往往,支付利息或称年收益没有问题,但当要求退伙退还本金时,所谓基金及其管理人基本上一方面全力配合退伙(事后查证基本上都根本未办理“入伙”)承诺还款,另一方面则以种种借口和方式赖账不还——赖账的基本方式,就是所谓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共同利益人对投资人出具担保函,承诺还款。但,这种承诺基本上不可能兑现。


四、此类案件属投资(合伙)纠纷还是借贷纠纷存在争议,但无论属于何种纠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然而困惑恰恰在于:认定合同有效,则所谓基金控制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被合法化;认定合同无效,则投资人或出借人的利益更得不到保障——刑事追究难,刑事追赃更难。


五、此类合同一般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其更深层次目的或许在于规避法院的管辖,从而避免法院将该等涉嫌刑事犯罪事宜的案件移送公安。

六、实际控制人基本上都以同类方式向多人“销售”此类金融产品,而且往往有多起纠纷,虽不至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大规模金融风险,但对投资人(以老年人居多)的伤害和社会的稳定,却是一个极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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