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公司查手机后被无偿辞退!公司有权查看发的手机吗?法官有话说
3月7日,
湖北一家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
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
林女士因拒绝配合被认为是“内奸”,
因此被强行辞退,
并且没有获得赔偿。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当事人:在职期间不存在违章行为
正申请劳动仲裁
3月7日,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迫于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林女士告诉记者,2021年6月,她入职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职期间并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公司出具的员工辞退通知书上却称,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
“不让查手机属于违反规章制度?”林女士对此不解。她表示,公司不仅拒绝支付劳动补偿金,还扣下其2月1日至3月8日的绩效工资,甚至在将其赶出办公区域时,强行检查其私人背包。
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星星认为,用人单位检查劳动者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甚至涉及侵犯第三人隐私。
目前,林女士正在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为员工配备了手机
能擅自调取手机中的数据吗?
据山东高法2021年发布的一则案例,李小鱼是某公司销售业务员,入职时,公司为其配备了工作手机。2021年初,李小鱼向公司辞职,并交回工作手机。
李小鱼认为,公司始终远程监控个人通话等信息,且未经许可调取手机数据,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这些私自调取的数据资料不能作为证据。
公司却说,这是工作手机,所有权属于公司,发给销售员就是为了工作的,公司当然可以合法获取手机数据资料。
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会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也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
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等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所以,在未得到李小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恢复手机数据,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公司无法证明李小鱼“接私活儿”的事实。
在此,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对劳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和人格权。
单位收集处理员工信息行为边界须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