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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动迁前,他“造了”一个女儿,还为她领了7年低保...…
11月1日,经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的房子面临动迁。某天他前脚刚迈出拆迁办的门,就有“黄牛”上前与他攀谈,对方告诉张某某:“只要花钱弄个孩子就能多拿一份动迁款。”
张某某心动了,花费近3万元从“黄牛”处弄到了一份外省市医院的出生证明,并到派出所申报了户口,虚构了一个“女儿”张某欣,多领到23万余元动迁款。
2012年7月左右,张某某接到居委会的电话,询问他的工作生活情况,张某某反映自己家庭经济困难,自己还失业了,居委会工作人员据此告知张某某可以申请低保。
本来能享受政策福利是一件好事,可张某某心中却犯了难,他担心如果不给“女儿”张某欣也申请低保,会被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其中端倪。
于是张某某给自己和“女儿”一起申请了低保。按照虚假户口,“女儿”张某欣此时“尚且年幼”,因此所有手续材料都由张某某代办代签,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并未觉察出异样。
从2012年7月开始,张某某的银行卡每个月都会收到街道发放给他和“女儿”的低保金。直到2019年9月,居委会工作人员按照低保发放的规定,让张某某提供其女儿的学籍证明材料,张某某迟迟无法提供,街道才停发了张某某“女儿”的低保补贴。
而在这七年间,张某某利用并不存在的“女儿”,领取低保补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2023年初,普陀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的民警在整理辖区内老户口的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张某某“女儿”张某欣的出生证明可疑,经鉴定,该出生证明系伪造。张某某虚构生育有女儿,骗取政府动迁款、低保补贴的事实败露。
经审查,普陀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新民晚报
记者:解敏
通讯员:费璇
编辑: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