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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遛狗致他人受伤!明明牵了狗绳,仍被判赔19万元,都是因为这个细节→

新民晚报
2024-08-21
牵了狗绳也给狗打了疫苗在狗惊吓路人致他人受伤后宠物主人需要担责吗?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一天,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出门遛狗散步。由于绳子长度较长,爱犬和高女士之间有一小段距离。犬只先行步入马路的时候,恰逢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路过。沈女士被马路上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到,从电瓶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


经公安机关认定,沈女士摔倒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
沈女士认为其以正常速度驾驶电瓶车因被犬只惊吓而受伤所产生的损失理应由犬只饲养人高女士承担但高女士认为她已为爱犬佩戴了牵引绳尽到了义务,不同意赔偿
于是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女士赔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发时,被告所持的牵引绳较长,犬只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大的间距,导致犬只先行进入道路。而原告驾驶车辆经过时,突然察觉犬只而紧急制动,导致摔倒。
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高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沈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女士赔偿原告沈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19万余元判后沈女士和高女士均未提出上诉高女士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明明按要求牵了狗绳
为什么还要赔钱?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可以看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本案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而言,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惊吓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
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这个判决网友们纷纷拍手赞同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上海高院、南方都市报、话匣子、网友评论编辑: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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