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长期患癌,异常痛苦,一直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在喝农药求死未果后,她多次联系加害人小丽(小红朋友)请求对方驾车撞死自己,其丈夫也参与劝说。在多次劝说下,小丽答应并实施了加害行为,驾车将被害人撞倒。事后,经过法医鉴定,小丽的撞击行为对小红造成的损害为轻伤二级,小红是因癌症细胞转移而死,车辆撞击对其死亡稍有影响。
法院经审理,鉴于两名被告人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罪行,真诚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经社区调查表明对两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各自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全案情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小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小红的丈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违法行为,对故意的定性,不参考被害人的意志,而只考虑加害人的主客观方面。如果加害人主观上积极追求(直接故意)或者消极放任(间接故意)结果的发生,客观上确实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
不论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也不论杀人行为处于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就算加害人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的结果没有出现,也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3被害人主动求死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本案中,两加害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这种行为会使被害人死亡并且积极追求放任死亡结果的实现,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客观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这个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最终量刑较轻,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量刑时须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判断,本案中,加害人小丽是在被害人小红多番劝说下才同意实施加害行为,且犯罪性质不算恶劣,情节不算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综合考虑,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年来,这类被害人主动求死、帮助自杀的案件逐渐增多,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来源 | 北青网、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