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州市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方福孚(正科级)受贿一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福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给他人安排工程并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关照,非法收受好处费共156万元(人民币,下同),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福孚犯受贿罪成立。
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福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 钦州现场 2018-09-11 ----------
有些人手里稍微掌握点权利就开始滥用
为了一己私欲
滥用职权收受贿赂
下场就是...
今年4月份
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受贿案一审判决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州市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方福孚(正科级)受贿一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福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给他人安排工程并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关照,非法收受好处费共156万元(人民币,下同),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福孚犯受贿罪成立。
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福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近日
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受贿、行贿案
一审判决
日前,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州市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曾祥勇受贿、行贿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24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曾祥勇在担任钦州市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在工程发包、验收、工程款拨付及开展工程招投标确定代理公司等职务便利,给予胡礼高、张忠勇、邱桂辉、方团明、庞庆玲、谭周雄关照,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67万元;200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曾祥勇为感谢黄寿贵(先后任钦州市钦北区区长、区委书记、钦州市钦南区区委书记)、宁思专(时任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局长)、方福孚(时任钦州市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在工程项目及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对其的关照,送给三人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公诉机关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祥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祥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曾祥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并总和刑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被告人曾祥勇已退出的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曾祥勇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7万元,上缴国库。
贪到最后还得吐出来
还得坐牢
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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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钦州廉政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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