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人被偷的电瓶都去哪里了!?进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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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现场 2018-10-19 ----------
来路不明的电动车和电瓶
你敢收吗?
钦州就有一胆大妄为的废品店老板
倒卖赃物,获取非法利益
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这下,他就挨了……
从事物品收购职业本无可厚非,但如果起了贪念,想通过低价收购来源不明的赃物再倒卖赚差价,那面临的就不仅仅是道德的谴责,还有国家法律的制裁!近日,由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钦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9、10月份期间,何某利用自己在钦州市经营一间废旧回收店的便利,多次收购他人盗窃的财物,累计收购盗窃的电动车电瓶68个,鑫源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两辆。2017年10月19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何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依法对何某经营的店铺进行了检查,扣押了两轮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两辆。经物价部门鉴定,68个电瓶价值人民币8220.40元;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688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3.70元。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收购的赃物价值共计23052.10元,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上,被告人何某是在较集中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致使大部分的赃物无法查缴,由此体现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深,再有其归案后没有退赃或者退赔的表现。故对被告人量刑不宜过宽。综合考量,钦南区法院作出了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判罚。
摩托车、电动车在钦州可以说是很普遍了
家家户户都有
不法分子也瞄准了这一点
偷盗、倒卖车辆和电瓶的行为频繁
8月份永福西大街又见被盗电动车,三辆车已经不见了电瓶,有些轮子也丢失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偷车贼猖獗,但警察蜀黍也不是吃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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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电动车必“掏心”,钦州一名瘾君子连偷了五辆电动车的电瓶被抓
见电动车必“掏心”,近日,钦州一名瘾君子连偷了五辆电动车的电瓶后到文峰路某小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被巡警蜀黍和小区保安联手抓获。蜀黍一打开麻袋也是惊呆了,五组电动车电瓶、各种盗车工具、现金600多元...抓你没商量!
钦州港辖区刑侦大队成功破获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电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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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份以来,钦州港辖区一些街道边及小区连续发生多起摩托车、电动车电瓶被盗案。案发后,分局刑侦大队与钦州港派出所民警通过排查,与市局上级机关综合研判,锁定7名嫌疑人全部为未成年人。得到案件线索后,刑侦大队民警经过秘密走访调查,抓获涉嫌盗窃嫌疑人成功抓获未成年人5名,同时查获被盗摩托车4辆。随后,民警在钦州市钦南区兴桂南路一废旧回收点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人黎某(39岁,钦北平吉人)抓获,查获电瓶一批。经审讯,4名未成年人对今年5月份以来多次在钦州港区盗窃4台摩托车、35个电动车电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黎某对收购他人盗窃的电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不法分子可耻
为警察蜀黍点赞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
保管好自己的爱车
莫要购买不明来源的车辆和电瓶
没有买卖
就没有偷盗
End
本文由钦州现场编辑发布
来源:钦州巡警、钦南区人民法院
钦州360网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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