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2019年第5期)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发布第五期通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1
失信被执行人:韦业升
身份证号:4507031989****2432执行案号:(2019)桂0703执195号
住址: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六马村委坛吉村50号
执行标的:108438元及相关利息
02
失信被执行人:梁恒诚
身份证号:4528021974****3492
执行案号:(2019)桂0703执79号
住址:住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富雄村委会跃进村5号
执行标的:3.9387万元及相关利息
03
失信被执行人:刘大锋
身份证号:4528021973****7513
执行案号:(2019)桂0703执224号
住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大垌村委三队26号
执行标的:1.3072万元及相关利息
04
失信被执行人:邓朝贤
身份证号:4528021965****3330
执行案号:(2018)桂0703执275号
住址:钦北区大直镇大直村委会大白村116号
执行标的:4.20333万元及相关利息
05
失信被执行人:农培臣
身份证号:4507031997****271X
执行案号:(2018)桂0703执1112号
住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桑村委那桑村46号
执行标的:5.2128万元及相关利息
06
失信被执行人:翟文胜
身份证号:4528021970****2159
执行案号:(2019)桂0703执72号、88号、(2018)桂0703执400号、401号
住址: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老街32-7号
执行标的:72号50万元及利息;88号15万元及利息;400号142000元及利息;401号816000元及利息
07
失信被执行人:莫奇
身份证号:4507021989****421X
执行案号:(2019)桂0703执833号
住址:钦州市新光路78号幸福苑一区4栋2单元404号
执行标的:57384元及相关利息
08
失信被执行人:黎树新
身份证号:4525251973****2812
执行案号:(2019)桂0703执187号
住址:钦州市世纪新城A区10号楼102室
执行标的:0.2567万元及相关利息
09
失信被执行人:唐锦秀
身份证号:4526221976****0049
执行案号:(2019)桂0703执63号
住址:钦州市悉尼阳光小区6栋1单元902室(该房产已于2019-8-4拍卖并成交)
执行标的:75万元及相关利息
10
失信被执行人:梁正根
身份证号:4528021964****6613
执行案号:(2018)桂0703执53号
住址:钦州市钦北区金华路36号天元翰林尊府小区27栋2-3号商铺(广西唯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执行标的:23.9849万元及相关利息
限以上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自行到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以便法院进行核实并以司法处置,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举报电话:0777-3686211、0777-3686212、0777-3686213、0777-3685090、0777-3685153。
特此通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附: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一、拒不履行的制裁措施
(一)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并联合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
(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