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电动车与大货车相撞,1人死亡!交警:电动车驾驶员全责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王燕珍
无证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
违法载人还闯红灯
结果与一辆大货车相撞
三人连人带车摔倒后
导致其中一名乘坐者当场死亡
2022年3月18日
海口公安交警公布此事故调查结果
电动摩托车驾驶员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以此警示各位驾驶员
一定要遵守交规,安全驾驶
事故现场。海口交警提供
据了解,2021年7月19日3时6分许,当事人苏某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未按核载人数载陈某、李某怡(三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沿金福路北往南行驶,行至与南海大道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当行驶至南海大道中间绿化带从高铁架桥墩旁出来时,恰遇当事人夏某国驾驶的琼E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30%以上-50%以下)沿南海大道西往东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导致苏某健、陈某、李某怡三人连车带人摔倒在地,造成陈某当场死亡,苏某健、李某怡受伤及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办案民警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等认定当事人苏某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依据有关规定,海口交警认定当事人苏某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夏某国、陈某、李某怡无事故责任。
海口交警提醒:
出门在外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谨慎驾驶,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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