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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在增城租房必须办这件事,逾期不办最高罚1万!

2017-10-31 增城日报

在广州租房的小伙伴们注意啦!

广州近日出台了租房新规

自行签约的租赁合同需要进行网上备案

出租人没有办理备案的

将被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限期不补办的将要面临罚款



  10月30日下午,广州市住建委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三份有关住房租赁的文件,包括《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下称《规则》)、《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标准》)、《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首次明确了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及住房租赁合同的范本,全面开启了房屋租赁合同“线上线下”备案模式。



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备案亮点1:

自行签约也需实名备案


在2013年广州曾发布

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

但主要针对中介促成的租赁合同备案

而新《规则》则明确

自行签约也需进行网上备案


具体的备案责任人

自行签约的

由出租人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租住租赁企业房屋的

由企业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经中介促成房屋租赁关系的

由中介机构办理网上备案


  新《规则》实施后,承租人可以不用担心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不配合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弄虚作假录入虚假房屋租赁信息等不良行为将纳入诚信系统。


  根据现行规定,出租人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将被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新《规则》,租赁供需发布、备案、审核管理、配套服务均能在线上进行。而10月19日上线的“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http://113.108.174.206/gzlease/或“阳光租房”app),正是新《规则》的体现。


▲阳光租房首页


  新《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发布出租房源信息,有住房需求的群众也可以发布求信息,鼓励个人房源、住房租赁企业房源、中介房源进入租赁市场。


  为确保租赁住房供需信息的真实性,《规则》新增了人、屋实名的规定,包括要求平台使用人身份必须实名认证;要求房屋信息必须真实,并通过平台的产权校验和街镇的人工核查,以保证人、屋信息真实可靠。



备案亮点2:

线上备案无需往返办事窗口


  通过上述服务平台,出租人等可足不出户,通过网络完成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方便快捷。具体来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http://113.108.174.206/gzlease/或“阳光租房”app)办理业务。


  据广州市租赁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的线下备案和取件,要由当事人双方携带纸质资料(产权证、身份证、租赁合同),到街道办事处窗口办理,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备案证明》。申请和取件,一般在3日内完成,当事人至少需要往返2次。


  而新的备案模式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只需在平台的网络端输入或上传资料(产权证号、身份证号、租赁合同),即可网上生成《备案证明》。


1

通过上传身份证等步骤完成注册

然后点击“我要备案”

(点击查看高清大图)


2

如果房屋此前未有登记

选择房源预审核

(点击查看高清大图)


3

填写房屋以及业主的基本信息

进行房屋预审核

(点击查看高清大图)


4

完成以上步骤后

网上生成《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与街道办事处的受理窗口备案,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无特殊需要——比如需要加盖公章的《备案证明》,一般无需前往街道的受理“窗口”。


  目前,该服务平台目前已实现了租赁双方网上签约、租金参考价查询、地图找房、备案查询、诚信评价等服务功能。为提供更好的应用体验,市住建部门还将不断研发更多的服务功能。


住房租赁标准首次发布


明确租赁住房的

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


  《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首次发布,明确了租赁住房的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特殊需要,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这个条款的设置主要是解决 “群租房”乱象,及其所引发的治安、消防、卫生等问题。


明确个人改造

住房租赁的标准


  《标准》还明确了单套住租赁住房的改造标准,其中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禁止“房中房”。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兴起了一些由企业改造的长租公寓,但因没有可依据的执行标准,租赁机构在租赁住房的改造过程中无所适从,管理部门对其改造是合法还是违法也不知该如何判断,限制了住房租赁企业的发展。为此,《标准》对企业租赁住房的改造是否合法划定了界限,将鼓励、方便“有房”企业进入住房租赁市场。


  例如《标准》规定,住房租赁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按现有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确保“以屋管人”

成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住房租赁企业房源集中,聚集人数较多,治安、消防压力较大,为此《标准》也规定了住房租赁企业的管理标准,为进一步摸清人、屋底数,有针对性开展服务管理工作夯实基础。确保“以屋管人”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标准》规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管理范围内设置专责服务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门禁和监控、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鼓励宿舍型租赁住房发展

禁止“胶囊公寓”


  此外,《标准》明确了单位宿舍、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的租赁住房的标准,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合理引导、鼓励宿舍型租赁住房的发展,禁止经营“胶囊公寓”。


  《标准》明确了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住房租赁合同设示范文本


互验证明

维护租赁双方知情权


  合同文本特别设置了“说明”,提醒租赁双方要对彼此身份证明、产权来源证明 “验明正身”,以避免因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真实性而造成纠纷。


明确居住人数

从源头严防群租乱象


  合同文本吸纳了刚出台的《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内容,在第一条条(三)款明确房屋限住人数和禁止性约定,强调不能利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储藏室居住,防范安全隐患。


明确租赁期间

出租人不得单方上调租金


  合同文本在第二条明确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上调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房屋。既稳定了租金,又稳定了长期租赁关系,维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划清房屋维护

维修主体和责任


  目前,在现有的租赁关系中,租赁双方由于对房屋的维护及维修主体和责任未作明确,容易导致纠纷产生。合同文本对房屋维护及维修的主体和责任进行了明确,避免了责任主体混乱,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能促使租赁双方共同保障租赁住房处于适用和安全状态。


明晰住房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的主体及方式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有利于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文本明确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可以通过房屋所在地的备案受理点或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同时,也明确了备案的主体,避免租赁双方对此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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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政府网、广州参考、中国广州发布

责编:黄家荣  编辑:刘晓雯

编审:曹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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