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律师来了”栏目的
主人公是刘小姐
最近她遇到了烦心事
来看看怎么回事
一起来学法
针对刘小姐的疑问,
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慧君进行了分析解答
刘慧君介绍,刘小姐与陈先生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下小蔓,因此小蔓属于刘小姐与陈先生的非婚生女儿。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狭义来讲,是指非婚姻关系的父母所养育的孩子,如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育的子女;而从广义上讲,除了上述情形外,还包含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争议颇多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在本案中,小蔓虽归生父陈先生抚养,但作为其母亲的刘小姐,仍然负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刘慧君说,在法律的保护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人格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经济权益等。对于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其亲生父母对其同样负有监护和抚养的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仍应当承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该法条明确了“子女”所包含的范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条再一次强调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刘慧君说。
那么
刘慧君表示,要解答该问题,首先要确定夫妻财产中属于刘小姐部分的财产,假如刘小姐和叶先生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都没有约定婚后财产权属,那么双方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刘小姐去世,夫妻共同财产将一分为二,刘小姐和叶先生各占50%,归属刘小姐的遗产(扣除债务)若通过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小蔓作为刘小姐的子女之一,对刘小姐的遗产享有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的继承权。
至于叶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由于小蔓与叶先生是继女与继父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小蔓对叶先生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只有在小蔓对叶先生尽了扶养(广义上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分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即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义务的情况下,小蔓才有可能获得叶先生的遗产继承权。
这是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让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对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是法律介入保护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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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增城日报,文/图记者陈剑婷、报料人:刘小姐
责编:陈演坛 编辑:刘思泳
编审:曹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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