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人千万别错过!个人自缴公积金不设上限,能抵税,还有这些实惠......
今年10月广州出台
《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
(简称《办法》)
在增城个人自缴公积金已经成为现实啦~
但是,相信不少街坊
对个人自缴公积金还有不少疑问
比如
↓↓
❖ 个人自缴公积金的每月缴存额度有没有上限?
❖ 个人自缴的公积金与作为职工单位缴存的公积金要如何衔接?
❖ 个人自缴的公积金,如何办理税前扣除手续?
为了解除大家心中的疑问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给出了解答
个人自缴公积金月缴存额有上限吗?
上不封顶
对于单位职工来说,公积金缴存是有上下限的。对于个人自缴公积金只有缴存下限。
根据《办法》要求,个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自愿为原则,缴存金额由个人全额自负,个人自愿缴存者月缴存额不可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广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的10%,即月缴存额不低于190元不过公积金中心表示,月缴存额可根据个人实际进行调整,可以多缴,上不封顶。
个人自缴的公积金和单位缴存的如何衔接?
可合并计算连续缴存年限
市公积金中心表示,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个人名义开户,与单位名下个人缴存账户分别记载,分开管理,账户不互相转移或合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自愿缴存期间和单位缴存期间的缴存时间连续,不存在断缴的情况的,缴存记录可以合并计算连续缴存年限。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 本市户籍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1年(含)以上。
● 非本市户籍借款人应连续缴存2年(含)以上。
● 如果申请贷款时为自愿缴存者的,还要同时满足连续自愿缴存半年(含)以上。
如何保证贷款后,个人会继续缴纳公积金?
自愿缴存账户将作为还款账号
市公积金中心表示,自愿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后,自愿缴存者公积金自愿缴存账户将作为还款账号,每月按月还贷的方式自动从其自愿缴存账户中划扣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自愿缴存者需每月缴存公积金以保证能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若不继续缴存,可能导致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公积金贷款而出现贷款逾期的情况。
必要时,公积金中心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自缴个人与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有什么区别?
个人自缴需连续满半年才能贷款
市公积金中心介绍,两者在连续缴存时间,还款账号和还款方式方面存在不同。
连续缴存时间
个人自愿缴存者公积金贷款时,除需满足广州市户籍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1年(含)以上,非广州市户籍借款人应连续缴存2年(含)以上的要求外,还需同时满足连续自愿缴存半年(含)以上。
还款账号
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使用银行储蓄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必须使用其公积金自愿缴存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还款方式
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所有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余额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必须使用按月还贷方式偿还贷款。按月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放款后,每月通过划扣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
自愿缴存者与单位缴存职工在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业务流程
审批时间等方面均相同
个人自缴的公积金,如何办理税前扣除手续?
可提供自行缴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
市公积金中心表示,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进行税前扣除。
比如个体工商户雇员、有工作单位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其在自缴住房公积金的当月,雇主如发放了工资薪金所得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提供公积金自行缴纳凭证,向税务机关就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自行申报,并依法税前扣除自行缴纳的公积金,如涉及退税的,可依规办理退税。
具体扣除额
个人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且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不能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
值得注意的是,公积金只能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当月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就不能办理税前扣除了。
个人自缴公积金
能享有那么多的便利
是不是很心动?
快看看你是不是符合资格
根据《办法》,可以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包括四类人员:
■ 灵活就业人员;
■ 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 在本市就业的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停缴半年可取 租房可取
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按月还贷方式办理,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结清。
◆ 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地区)自住住房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执行。
◆ 在本市租房自住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执行。
◆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以个人自愿缴存者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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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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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曹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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