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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迁祖坟挖到宝物必须归国家吗?

2017-08-15 點进入▷▷ 晒宝会


泱泱华夏五千年历史,有着辉煌的物质文明,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也埋藏着数以亿计的历史遗物。有的是在大的建设中发现,有的是在小的挖掘中出土,尤其是在古代朝代建都的地方,比如陕西、四川、江苏、北京等地挖到地下文物的几率就相当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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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迁祖坟挖出宝贝,祖坟里挖出的文物归谁所有?

近些年来,农民在自家的宅基地、土地、祖坟挖到“宝物”的事件在全国各地已经屡见不鲜,也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家住吕梁方山某村落的几户人家在今年2月份接到修路通知,需要迁移祖坟。于是和家人在商量过后,开始动工了。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上百年没动过的祖坟打开之后,里边的东西让所有人都惊呆了!


迁坟的毛大姐说,当时他们只是挖开一个小洞就发现,里面的空间大的出奇!村民称,这个墓高2米多,深4米多,宽3米多,里面摆放着两副棺木。

可由于洞口太高,棺木又重,大伙儿无法原封不动的抬上洞口,于是只能就地分解,可开棺后的一瞬间,里面是琳琅满目的首饰珠宝,惊呆了所有人!


从村民提供的照片上,可以看到棺木上刻着姓名、官职等信息。毛大姐称,打开棺木后能看出里边的是当官的,穿着官服、戴着官帽,另一个棺木里是名女子,头上戴着金簪子,还镶有类似绿宝石的东西。

人们一件一件拿出来,发现这些陪葬的物品都特别的精致,数量也十分惊人。加上旁边的墓一共是三处祖坟,都是属于张家三大家族的。张家的人决定先把墓迁走,再处理这些文物。


可是,当祖坟顺利迁完之后,三大家族上上下下开始合计起这些陪葬品的处理办法,这个时候矛盾就出现了。张家老三称本来东西时暂存在老大家,但是等到大家去分的时候,发现少了很多。

而张家老三却称,之前三家已经分过一次了,自己已经拿走了其中的三分之一。张家老大也说,之前分过一次,但是张家老三不满意,还起了冲突,吵了起来,闹得很不愉快。张家老大还称,自己本来是想充公的,但是另外两兄弟不同意,所以才闹出这些事儿。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介入鉴定,挖出来的这些遗物是否属于这三家人还有待调查。

古代是怎么处理这个棘手问题的?


唐:挖到文物需送官,可获一定报酬,也就是说,在唐朝时,如果在土地中发现古器、钟鼎之类的文物,要及时送交官府。不过,官府也不能白拿,要“酬直”,即按照文物的价值,支付一定的报酬。

宋:对“文 物”归属的规定与唐时相类似,通俗的讲,如果从地里挖出文物就要送交官府,并可获得一定报酬。如果隐匿不报,将会被按盗窃罪减三等论罪,以发现人得到的“宿藏物”价值计赃。

明清:上交文物不奖励,不交要受杖责,如果明朝时的农民,在自己地里挖出了“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必须限期送交官府,否则就要受杖责。至于唐宋时期的“酬直”,就想也别想了。不仅如此,《大明律》还规定,“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也就是说,不仅挖出来的“文物”要及时上交,而且平常得到的“文物”也要交给官府,否则也要挨打。

民国:两人上交古物,获奖“平均月薪,虽然清律对百姓发现”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之后如何处置有着明确的说法,但实际上,官府对于一些并无”实际价值的文物并不重视。比如发现敦煌藏经的王道士,屡次将经卷送交当地官府,并报告发现藏经之事,但并未获得重视,更不要谈王道士获得什么奖励了。


国外的态度:

  因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各国对于捡拾文物的归属权与处置各不相同。看看国外对挖出的宝贝的态度是什么?

  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

  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美国,私有土地所有者拥有的不仅是土地,还包括土地下的矿权,这极大地鼓励了美国人自己开采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英国:归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

  按照英国1996年制定的《宝藏法》,任何在该宝藏出土地点所发现的其他物品——不论其由什么材料制作,都可以被划入“宝藏”之列。通常,这些宝藏最后会由大英博物馆或者当地博物馆收藏,只要博物馆按市场价格向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购买即可

  法国: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

  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日本: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

  日本民法第241条规定,埋藏物在依特别法进行公告后六个月内,其所有人仍不明时,发现人即取得其所有权。但是,于他人物内发现的埋藏物,发现人与其所有人折半取得其所有权。

  德国: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

  《德国民法典》第984条:长期被隐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发现,且因该发现而被占有的,所有权的一半由发现者取得,另一半由该埋藏物被隐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

  瑞士: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

  瑞士民法关于埋藏物发现制度的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埋藏物的包藏物所有人享有,而发现人仅有报酬请求权,发现人可以依法要求获得埋藏物价值二分之一以下的报酬。

  西班牙:可获得文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

  西班牙1980年代颁布的《历史遗产法》第44条规定,具历史遗产特征的所有物品和物理遗迹,无论是在发掘、土建工程发现的,还是意外发现的,发现人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应通知政府主管部门。发现人和发现物所在处的土地主人,有权获得发现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

  希腊:可获得文物价值一半的奖赏

  希腊《古物法》第7条规定:“任何人经合法聘用在国家、市政府、社区、寺庙或教区的土地上工作,并在此土地上发现了古物,如果在两周内向最近的考古部门报告了这一发现,将获得所发现古物价值一半的奖赏;如果他在该期限内没有报告发现的情况,而在两周之后两个月之内报告,则不给予任何奖励;如果在两个月之后仍不报告的,他将被处以两周以上,6个月以下的监禁”。

  意大利:奖励不超过文物价值的四分之一

  1939年6月1日意大利议会通过的《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第48条规定,任何人如果偶然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机关,并设法暂时保护这些物品。偶然发现物的持有者因看管和迁移被发现物而承担的费用,由国家教育部偿还”。第49条规定:“被偶然发现的物品归国家所有。国家教育部应给予发现者现款或发给部分被发现物,以作为奖励。在任何情况下,奖励不超过被发现物价值的四分之一。对于在其间发现上述物品的不动产的主人,也应当给以同样的奖励。”

  埃及:酌情奖励

  埃及《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任何人如偶然发现可移动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的一部分和若干部分,要在48小时内就近向行政机关报告,并负责保护文物,直至有关机构前来接收。如未如期报告,则以未经许可持有文物论处……偶然发现者由文物委员会酌情奖励”,意外发现文物者48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话,处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罚款。

  叙利亚:给予适当奖励

  叙利亚《文物法》第35条、36条规定:“任何人如偶然发现可移动文物,须于24小时内向最近的政府机构报告,并负责保护文物。任何人得知有可移动文物被发现,亦须立即报告当局……行政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但超过一千叙利亚镑的奖励必须得到‘文物委员会’批准”。意外发现文物者必须通过政府机构批准才能获得超过7美元的官方补偿,但24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要处以一个月到五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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